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彭俊偉即康桀企業社、代、饒展魁、吳永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彭俊偉即康桀企業社 訴 訟 代 理 人 饒展魁 被 告 吳永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7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