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翔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翔皓 徐源斌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042號、111年度調偵緝字第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莊翔皓於民國110年8月間為劉定宸之男友,被告徐源斌兼告訴人則為劉定宸之前男友,被告莊翔皓、徐源斌竟各基於傷害之犯意,於110年8月19日22時30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之藍天撞球場,發生 互毆,被告莊翔皓徒手毆打被告徐源斌之頭部、四肢,被告徐源斌則向被告莊翔皓踹踢及揮拳,致告訴人徐源斌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及肢體軀幹多處挫擦傷之傷害,告訴人莊翔皓則受有左耳後、左上背、左下腹壁、雙膝、右手及左踝多處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莊翔皓、徐源斌均涉犯刑法第277條 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莊翔皓、徐源斌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 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莊翔皓、徐源 斌互相對對方撤回告訴,有本院111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筆 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審訴卷第94、97、99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