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弘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弘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緝字第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陳弘翔與告訴人劉芷妘均為都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派遣至桃園市○○區○○○○街00號至61號之「合遠家悅 -悅沁社區」之保全人員,陳弘翔為晚班保全人員,劉芷妘 則為早班保全人員,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上午6時56分許,2人因遲誤交接班而發生爭執,陳弘翔本可預見動手作勢毆打時,指甲恐劃傷他人,而導致他人受傷之結果,竟仍基於縱發生傷害結果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傷害不確定故意,在前揭社區管理室櫃臺,作勢毆打劉芷妘,指甲因此劃傷劉芷妘臉部,致劉芷妘受有右臉抓傷、右唇上方抓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所涉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達成調解,且告訴人嗣後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本件乃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