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MAGALONG MICAH ALEXIS CORPUZ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MAGALONG MICAH ALEXIS CORPUZ(中文姓名:米卡)(女, 在臺住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 執聲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AGALONG MICAH ALEXIS CORPUZ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MAGALONG MICAH ALEXIS CORPUZ(中 文姓名:米卡,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案件(下稱本案),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以110年度壢簡字第1034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案於111年2月11日確定。惟其已於110年5月25日起出境迄今,均未再返台,嗣經聲請人公示送達 執行函文,其亦未到署報到,是其已無法履行上開緩刑負擔,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 ,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 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此委由法官本職權為合目的性之裁量。 三、經查: ㈠聲請意旨所述情節,有卷附判決書、被告前案紀錄表、聲請人公示送達公告及函文、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佐,堪信屬實。 ㈡受刑人係在110年5月10日於公司宿舍為本案犯行,於次日接受警詢,再過不到15日,其即搭機出境,已見其明知觸法,而選擇逃避面對司法之情。嗣經本院函查其出境原因及離職文件,其原所任職之台星科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表示,其係於110年5月16日提出離職申請,理由為「家中有事」,終止與雇主之聘僱關係日定為110年5月31日,於110 年5月24日驗證確認終止聘僱關係,其於次日即110年5月25日早上,就搭機回菲律賓,有該公司函文暨所附離職辦 理程序表、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通知書及證明書、長榮航空搭機證明、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附卷可稽,足證其在台為合法外籍勞工,時有合法雇主,其亦從事合法工作,卻於案發後,以所謂家中有事之空泛藉口,急著辦理離職程序,且不顧其與在台雇主之聘僱關係終止日還沒到,就在辦完程序隔天,搭機出境。 ㈢受刑人為合法外籍勞工,來台工作可以賺錢,對自己跟家人而言,當然重要,其居留效期更是到2023年(即112年)9月14日,則一待其家中之事處理完畢,應可期待其回台,以繼續合法居留並工作賺錢無礙,卷內亦無其遭禁止入境之事證,但其在110年5月25日出境後,迄今顯已逾1年, 仍未入境,卷內也無其對雇主、仲介或主管機關表示要回台或稟報家中之事處理情形之事證,可謂音訊全無。綜上,其應係故意藉由出境之逃匿作為,澈底規避本案刑責( 包括緩刑負擔),足認其違反上開緩刑負擔之情節重大, 上開緩刑宣告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