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楷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0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楷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020、3021、3022、3023、3024、3025、3026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羅楷傑為龍谷數位有限公司、龍谷行銷企業社、協義行銷企業社、矽谷行銷企業社之負責人,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犯罪,竟仍未違背其本意,基於以行動電話門號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得利之犯意,於不詳之時間,在臺灣地區不詳之地點,將其分別以上開有限公司、企業社名義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博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塏公司)、蝦皮購物網站(下稱蝦皮網站)、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 點公司)註冊如附表一所示之會員帳號或申請虛擬帳號,並 分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作為帳戶認證電話。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手法詐騙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致告訴人謝和宇因陷於錯誤而至蝦皮網站購物進行網路刷卡、告訴人陳奇聰因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虛擬帳戶中、告訴人陳韋男、吳瓊詩、廖翊婷、陳立仁、陳瑞祥因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GASH遊戲點數卡,並將該等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將該等點數儲值在附表二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同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得利 等罪嫌,並認上開部分與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1號案件, 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為本件追加起訴等語。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固得就與本案具有: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 65條第1項、第7條第2款亦有明定。追加起訴與本案合併審 判,目的在訴訟經濟及妥速審判,是同法第7條第1款、第2 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所稱之「人」,係指同法第265 條第1項本案起訴書所載之被告而言,並不及於因追加起訴 後始為被告之人。否則案件將牽連不斷,勢必延宕訴訟,有違上開追加訴訟之制度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指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應僅限於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被告及犯罪事實」相牽連者,而不及於嗣後追加起訴之被告及犯罪事實(即「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如此方符合追加起訴之法定限制要件,倘檢察官追加起訴之被告或犯罪事實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不具相牽連關係,其追加起訴即於法未合,更不符訴訟經濟之目的,法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6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判決同此意見)。 三、經查: (一)本院審理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為111年度易字第998號一案(以下稱「本訴案件」),係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564、12625、13892號案起訴「張凱雄」 基於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以楷矽行銷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予詐欺集團,作為申辦GASH會員帳戶認 證電話使用之犯罪工具,用以收取林庭芳、王惠欣、林郁禎受款款項之GASH會員帳號,認張凱雄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此有該案起訴書附卷可憑,依前揭說明,關於得追加起訴之相牽連犯罪,應限於與檢察官「最初起訴案件之『本案』」(即「本訴案件」)具 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相牽連案件之關係者。 (二)然本件追加起訴被告羅楷傑之犯罪事實為其將附表一所示之手機號碼SIM卡,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後上開手機號碼由詐欺集團用於註冊如附表一所示之會員及作為帳戶認證電話,用於收取謝和宇、陳奇聰、陳韋男、吳瓊詩、廖翊婷、陳立仁、陳瑞祥受騙款項之會員帳號等節,經核與「本訴案件」之被告、被害人及犯罪事實均有不同,並無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且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訴案件」之犯罪事實不同,亦不具備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亦與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或犯與本罪有關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無涉,則本件追加起訴與原起訴之本訴案件即不具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屬「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不得因被告羅楷傑曾以111年度智易字第21號案件(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追加後,再為追加被告此部分犯行而為一人犯數罪,更不符訴訟經濟之目的,依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難謂為適法,屬違背法定要件之追加起訴,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退併辦之說明: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90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被告就該案所涉幫助詐欺得利罪嫌部分,認與上開追加起訴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而函請本院併案審理等語,惟本件既經本院認追加不合法定程式,而判決公訴不受理,即無從就併辦部分併予審究,併辦部分應退還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王念珩追加起訴,檢察官賴心怡到庭執行職務。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門號 申辦名義人 註冊網站 會員帳號 註冊時間 卷證出處 1 0000000000 龍谷行銷企業社 蝦皮網站 @3c918xif4u 110年7月24日20時55分許 111偵緝3020 2 0000000000 協義行銷企業社 博塏股份有限公司 asd0000000(用戶暱稱「清流」) 110年12月15日20時16分許 111偵緝3021 3 0000000000 矽谷行銷企業社 樂點公司 FZ0000000000 110年7月12日15時27分許 111偵緝3022、111偵緝3025 4 0000000000 龍谷行銷企業社 樂點公司 HZ0000000000 110年8月10日10時44分許 111偵緝3023 5 0000000000 龍谷行銷企業社 樂點公司 TZ0000000000 110年8月14日19時17分許 111偵緝3024、111偵緝3026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購買GASH遊戲點數或刷卡或匯款時間 儲值或刷卡或匯款帳號及金額 證據 所犯法條 卷證出處 1 謝和宇 (提出告訴) 110年9月21日20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蝦皮網站佯稱販售「高島小沙發舒服按摩椅」,致謝和宇陷於錯誤而網路刷卡付款。 110年9月21日20時15分許 @3c918xif4u、3萬1,040元(網路刷卡) 通聯調閱查詢單、龍谷行銷企業社之基本資料、謝和宇與「@3c918xif4u」之對話紀錄、「@3c918xif4u」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111偵緝3020 2 陳奇聰 (提出告訴) 110年12月14日18時34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推特上以假交友之方式,致陳奇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4日18時34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16,00元(ATM轉帳) 通聯調閱查詢單、協義行銷企業社之基本資料、龍谷數位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用戶暱稱「清流」之用戶級本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111偵緝3021 3 陳韋男 (提出告訴) 110年8月9日之不詳時間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陳韋男後,佯稱見面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致陳韋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14日 FZ0000000000、3萬元 通聯調閱查詢單、GASH點數卡購買憑證、樂點公司會員資料明細、陳韋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111偵緝3022 4 吳瓊詩(提出告訴) 110年8月12日20時24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致電吳瓊詩,佯稱操作錯誤需取消設定,其後冒充中華郵政人員致電吳瓊詩,致吳瓊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12日 HZ0000000000、4萬5,000元 通聯調閱查詢單、龍谷數位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GASH點數卡購買憑證、樂點公司會員資料明細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111偵緝3023 5 廖翊婷(提出告訴) 110年8月2日20時51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廖翊婷後,佯稱見面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致廖翊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1年8月16日 TZ0000000000、6萬元 通聯調閱查詢單、GASH點數卡購買憑證、樂點公司會員資料明細、廖翊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111偵緝3024 6 陳立仁(提出告訴) 110年8月11日17時43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陳立仁後,佯稱見面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致陳立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14日 FZ0000000000、2萬1,000元 通聯調閱查詢單、GASH點數卡購買憑證、樂點公司會員資料明細、陳立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111偵緝3025 7 陳瑞祥(提出告訴) 110年8月14日19時8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陳瑞祥後,佯稱見面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致陳瑞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14日 TZ0000000000、5萬元 通聯調閱查詢單、GASH點數卡購買憑證、樂點公司會員資料明細、陳瑞祥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111偵緝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