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誹謗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簡莉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7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莉莉 張定瑋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莉莉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定瑋無罪。 事 實 簡莉莉任職於騰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騰運公司),擔任行銷總監兼網頁小編,為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張定瑋老師-陽宅/姓名學」粉絲專頁之管理人。簡莉莉前與鄧紫婕因故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5月30日某時,在不詳地點連接上網後,登入臉書「張定瑋老 師-陽宅/姓名學」粉絲專頁,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而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舔不知恥的一位紫婕大嬸」「46年次的雞」、 「肥屁股的老母雞」、「很會編」、「貪婪的心」等語侮辱鄧紫婕,並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內容影射鄧紫婕學藝不精,足以貶損 鄧紫婕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簡莉莉另基於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109年8月5日晚間11時31分許,在不詳地點連接上 網後,登入臉書「簡莉莉」帳號,在其個人臉書頁面發表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妳的孩子有你這樣母親真的 可悲」、「自己不積德、到頭來連孩子都受罪」之內容侮辱鄧紫婕,並以附表二編號2所示內容影射鄧紫婕心術不正,足以貶損 鄧紫婕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莉莉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6551 號卷【下稱他卷】第127頁至第131頁,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4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1頁至第39頁、第61頁至第62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定瑋、證人即告訴人鄧紫婕證述之情節相符(見他卷第69 頁至第73 頁、第127頁至第131 頁 ,本院卷第31頁至第39 頁),且有臉書「張定瑋老師-陽宅/姓名學」粉絲專頁5月30日貼文、「簡莉莉」8月5日貼文之截圖畫面在卷可稽(見他卷第43頁至第53頁、第57頁至第61頁),足認被告簡莉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簡莉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是核被告簡莉莉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簡莉莉就附表一、二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容有誤會,惟此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諭知此部分所涉罪名(見本院卷第52頁),而無礙於其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被告簡莉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散布文字誹謗罪。 三、被告簡莉莉就附表一、二所示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簡莉莉因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未能理性溝通討論,率爾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誹謗及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顯然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審酌被告簡莉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定瑋與同案被告簡莉莉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經被告張定瑋同意,由同案被告簡莉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於附表一所示網路平台之對外公開之社群中,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言論,以上揭方式辱罵及貶抑告訴人鄧紫婕,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張定瑋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等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張定瑋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張定瑋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簡莉莉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鄧紫婕之證述,以及附表一、二文章列印畫面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張定瑋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並辯稱:伊對於粉絲專頁之發文內容並不知情等語。經查: 一、同案被告簡莉莉任職於騰運公司,擔任該公司之行銷總監及網頁小編,負責管理臉書「張定瑋老師-陽宅/姓名學」粉絲專頁,又同案被告簡莉莉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張定瑋老師-陽宅/姓名學」粉絲專頁,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貼文,足以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此部分至堪認定。 二、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張定瑋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簡莉莉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鄧紫婕之證述為據,認被告張定瑋與證人簡莉莉為共同正犯云云。然查: (一)證人簡莉莉於偵訊時證稱:伊在騰運公司負責網路行銷,包括臉書的管理、發文等語(見他卷第129頁至第130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證稱:伊任職於騰運公司,負責經營網路,包含臉書、IG、YOUTUBE、騰訊、微博、部落格跟 網站,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的內容都是伊發佈的,伊本來是要在自己的臉書頁面罵告訴人,結果忘記切換帳號,就變成發佈在張定瑋的粉絲專頁。張定瑋不會特別指示要如何管理粉絲專頁,伊發文之前也不用經過他的同意,騰運公司的小編有10多人,大家都可以自己決定文案內容,不需要交由張定瑋審核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9頁),核與被告張定瑋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迭稱:簡莉莉是行銷總監及網路小編,臉書都是簡莉莉在管理的,伊並不清楚臉書的發文內容等情相吻,已難遽認被告張定瑋所辯全屬無稽。 (二)又附表一所示內容雖係發表於「張定瑋老師-陽宅/姓名學」粉絲專頁,然衡諸現今社群媒體經營模式,為減少親自管理粉絲專頁所耗費之體力、時間成本,並透過網路社群媒體之經營廣納不同用戶,因而將社群媒體交由他人管理之情形,已非少見,本案被告張定瑋所經營之騰運公司,既有僱請證人簡莉莉擔任網路小編,負責經營社群媒體,衡情被告張定瑋已將社群網路之管理事宜,全權交由證人簡莉莉處理,而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張定瑋對於證人簡莉莉在粉絲專業之發文有所知悉,或對此有何具體之指示,尚難認被告張定瑋與證人簡莉莉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三)證人鄧紫婕雖於偵查中指稱:張定瑋的臉書管理者是簡莉莉,張定瑋一定有授權簡莉莉這樣寫云云(見他卷第72頁),此部分純屬證人之臆測之詞,不足採信,尚不得執此逕為不利被告張定瑋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事證,無法說服本院形成被告張定瑋有罪之心證,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張定瑋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 發文時間 發文平台 發文內容 證據 備註 1 109年5月30日 臉書 「張定瑋老師-陽宅/姓名學」 「舔不知恥的一位紫婕大嬸」、「這位鄧大嬸也是46年次的雞、雖然年紀大了點、是隻肥屁股的老母雞」、「最近的文章你都很會編!我也知道現在你非常痛恨張老師以及我、已經急的腦神經分裂、狗急跳牆!我必須告訴妳〜沒有人逼你做任何事,妳的所作所為都是來自妳貪婪的心」 即他6551卷第43頁、第47頁、第51頁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2 109年5月30日 「為什麼說這位鄧學生孺子不可教也〜你說她懂姓名學嗎?小編相信她懂!但只懂一半!學問有皮,毛,骨,肉,精髓〜只懂皮毛就開始胡亂拆字!亂教一通!就如同客戶所提供的這位大嬸的網頁中〜鄧大嬸也明確地在文案中寫上屬雞的人不可以用「匕」所以穎也不可以用」、「現在只要是張老師寫給客戶的名字、你都會想盡辦法想盡一切來誤導造謠錯誤的文案〜不僅僅是害人、更是誤人子弟」 即他6551卷第45頁、第47頁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附表二: 編號 發文時間 發文平台 發文內容 證據 備註 1 109年8月5日晚間11時31分許 臉書/簡莉莉 「人在做、天在看、不是不報、是時候未到!自己不積德、到頭來連孩子都受罪、妳的孩子有你這樣母親真的可悲」、「老娘的手指為你而出,美嗎?」(下方有比中指之照片) 即他6551卷第61頁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2 鄧紫婕啊鄧紫婕…說你愚蠢真的蠢 一年前趁我們去看陽宅出遊時在張老師的面前假裝暈倒 以為張老師會把你扶起來摸你小手 結果,他什麼都沒做連你的手都不敢摸 此時此刻的你應該心很痛吧 愛不到一個人,就想把張老師給毀了 果然,女人的心腸如蠍般 對吼,你也說過你自己是可怕的天蠍女 自己要離開團隊發現努力的一年沒客人 現在又捨不得張老師 搶不到大陸的這一塊大餅 就開始心中怨恨,毀謗造謠 也太好笑了吧,生平第一次遇到這種人 想回來團隊就好好說嗎,寫個5000字的懺悔或許我們能考慮〜考慮 只想跟你這個肥屁股的老女人說 你的合成照片的功力太弱了吧 老娘的手機24小時不離身連洗澡都帶進去 連公司都很少進門了 還能偽造我的手機拍照,這也太蠢了吧 這種自問自答自導自演的方式只有你才幹的出來 以為用個障眼法就能欺騙所有的顧客 假裝我的頭像暱稱就能夠購天過海嗎 有人會相信才奇怪,愚蠢至極! 即他6551卷第57頁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