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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1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劉美香王兆琳林述亨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全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曾國全
被告
郭文献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偵字第650號、111年度偵字第1945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著作權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等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郭文献、曾國全共同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他人著作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全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曾國全執行業務犯上述之罪,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科以同法各該條之罰金。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同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表示對上列全部被告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是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林述亨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被告郭文献係全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大公司)影片剪輯人員,被告曾國全則係被告全大公司負責人,郭文献、曾國全均明知YouTuBe網站上之「100%阿根廷深海魷魚條」廣告影片係告訴人燁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燁新公司)與藝次元有限公司簽約,由藝次元有限公司拍製,燁新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未經燁新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公開播送,共同意圖銷售全大公司購入「魷好運手撕魷魚條」產品而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聯絡,由郭文献於民國110年9月9日前某日,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全大公司內,以全大公司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連結網路,自YouTuBe網站下載重製燁新公司「100%阿根廷深海魷魚條」廣告影片,再以Final Cut Pro軟體將有出現「100%阿根廷深海魷魚條」之影像去除,重新製作字幕,剪輯成全大公司販售之「魷好運手撕魷魚條」廣告影片,再由全大電視台公開播送供不特定人觀看,以此方式侵害燁新公司著作財產權。 ㈠被告郭文献、曾國全被訴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他人著作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㈡被告全大公司被訴因其代表人曾國全執行業務犯上述之罪,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本院訊問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 2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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