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楷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楷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6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關於被告酉○○部分之追加起訴意旨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同法 第255條之幫助虛偽標示商品標記等罪嫌,並認上開部分與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98號案件,有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為本件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所列:㈠ 一人犯數罪;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 各別犯罪;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而言。又追加起訴與本案合併審判,旨在避免調查事證、訴訟活動重複之勞費及防止裁判歧異,以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是同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所稱之「人」,係指同法第265條第1項本案起訴書所載之被告,例如起訴甲犯殺人罪,審判中追加起訴甲另案所犯竊盜罪,不及於因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之人;第2款「數 人共犯一罪或數罪」,需所追加起訴之被告與「已經起訴之被告」共犯一罪或數罪始足當之,且不及於「已經起訴之被告」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之共犯,非與「已經起訴之被告」共犯一罪或數罪之人,即不合上開要件,否則案件將牽連不斷,延宕訴訟,有違上開追加訴訟之制度目的。據此,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指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應僅限於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相牽連者,而不能以事後追加起訴之犯罪再行衍生追加,以符合追加起訴之法定限制要件。倘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不具聯繫因素,而僅與「本案」追加起訴後之其他案件具有聯繫因素者,即不許再追加該另案,如檢察官就非屬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與法律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依刑訴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併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842號判決意 旨)。 三、經查: (一)追加起訴意旨所指與本案具相牽連犯罪關係之本院111年度 易字第998號案件(以下稱「本訴案件」),係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564、12625、13892號案起訴張凱雄基於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擔任楷矽行銷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申辦附表一所示之門號,復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註冊附表一所示之GSAH會員帳號,並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門號作為帳戶認證電話。嗣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手法詐騙林庭芳、王惠欣、林郁禎,致其等陷於錯誤,而購買附表二所示金額之GASH遊戲點數卡,並將該等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將該等點數儲值在附表二所示之GSAH會員帳號內,認張凱雄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此有該案起訴書附卷可憑,依前揭說明,關於得追加起訴之相牽連犯罪,應限於與檢察官「最初起訴案件之『本案』」(即「本訴案件」)具 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相牽連案件之關係者。 (二)然本件追加起訴被告酉○○之犯罪事實為:㈠其將如附件附表 一所示之手機號碼SIM卡,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後上 開手機號碼由詐欺集團用於申請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之認證電話,用於收取己○○、未○○、 乙○○、天○○、宇○○、癸○○、黃○○、辛○○、D○○、亥○○、戌○○ 、丑○○、宙○○、壬○○、丁○○、寅○○、子○○、玄○○、辰○○、甲 ○○(原名許瓊梅)、F○○、A○○、卯○○、巳○○、午○○、丙○○、 庚○○、申○○、C○○、B○○、戊○○受騙款項之GASH會員帳號;㈡ 將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手機號碼SIM卡,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使用,上開手機號碼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用於申請申請蝦皮拍賣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賣家帳號,在蝦皮拍賣網頁虛偽標示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審驗合格之認證標籤式樣,以表示商品係經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驗合格,販售不知情之消費者;㈢將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SIM卡,交予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後上開手機號碼由詐欺集團用於申請現代財富公司虛擬貨幣平臺申請帳號,用於收取E○○受騙款 項之虛擬貨幣平臺帳號等節,經核與「本訴案件」之被告、被害人及犯罪事實均有不同,並無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且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訴案件」之犯罪事實不同,亦不具備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亦與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或犯與本罪有關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無涉,即不具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之相牽連案 件關係,而與追加起訴之要件不符,是檢察官為上開追加起訴難謂為適法,屬違背法定要件之追加起訴,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退併辦之說明: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721號、111 年度少連偵字第211號、111年度偵字第34173號、111年度偵字第44628號、112年度偵字第236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 被告就各該案所涉幫助詐欺得利等罪嫌部分,均認與上開追加起訴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而函請本院併案審理等語,惟本件既經本院認追加不合法定程式,而判決公訴不受理,即無從就併辦部分併予審究,併辦部分應退還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本案經檢察官地○○追加起訴,檢察官賴心怡到庭執行職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表一(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98號案件附表一): 編號 門號 會員帳號 註冊時間 1 0000000000 LZ0000000000 110年8月7日14時1分許 2 0000000000 UZ0000000000 110年7月18日12時10分許 3 0000000000 SZ0000000000 110年7月17日12時34分許 附表二(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98號案件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購買GSAH點數卡時間 儲值帳號及金額(新臺幣) 相關案號 1 林庭芳 (提告) 110年7月30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林庭芳後,佯稱見面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云云,致林庭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7日 LZ0000000000、1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8564號 2 王惠欣 110年7月15日 詐欺集團成員冒用hito商店及郵局客服人員之名義撥打電話予王惠欣,佯稱誤將其綁定為經銷商云云,致王惠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7月21日 UZ0000000000、4萬5,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12625號 3 林郁禎(提告) 110年7月17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林郁禎後,佯稱借款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作為保證金云云,致林郁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7月23日 SZ0000000000、1萬元 111年度他字第1949號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6630號被 告 酉○○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與貴院刑事庭審理之案件係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564、12625、13892號提起公訴,貴院尚未分案),認宜追加起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酉○○為址設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3樓之楷矽行銷企業社 (下稱楷矽企業社)實際負責人,明知將手機門號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不 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為下列之犯行: 1.以楷矽企業社名義申設之附表一所示之手機號碼,再將附表一所示之手機號碼SIM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 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手機號碼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以上開手機號碼申請附表一所示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詐騙集團之指示以附表一所示金額購買GASH點數,並將GASH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成員將上開GASH點數存入附表一所示之GASH會員帳戶內。 2.以楷矽企業社名義申設附表二所示之手機號碼,再將附表二所示手機號碼SIM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嗣 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上開手機號碼後,意圖欺騙他人,基於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以上開手機號碼申請蝦皮拍賣如附表所示之賣家帳號,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蝦皮拍賣網頁虛偽標示附表二所示之審驗合格之認證標籤式樣,以表示商品係經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驗合格,販售不知情之消費者。 3.將楷矽企業社所申設0000000000手機號碼SIM卡提供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手機號碼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以上開手機號碼向現代財富公司虛擬貨幣平臺申請帳號,復於110年9月14日晚間9時5分許,向E○○佯稱網路購物分期付 款設定錯誤等語,致E○○陷於錯誤,依照詐騙集團之指示以 便利超商代碼款之方式交付21萬元予詐騙集團。(111年度偵字第11380號案件)。 二、案經洪苡及附表所示告訴人己○○等人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草屯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瑞芳、中和、板橋、樹林分局、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南、斗六、臺西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五、六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文山、中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楊梅、蘆竹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三民第二、左營分局、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酉○○偵查之供述。 1.被告酉○○為楷矽企業社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2.附表一、二所示之門為楷矽企業社所申辦,申辦後隨即寄送至大陸地區,提供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 2 證人即另案被告張凱雄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酉○○為楷矽企業社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己○○、未○○、乙○○、天○○、宇○○、癸○○、黃○○ 辛○○、D○○、亥○○ 戌○○、丑○○、宙○○、壬○○、丁○○、寅○○、子○○、玄○○、辰○○、許瓊梅、F○○ 、A○○、卯○○、巳○○、午○○、丙○○、庚○○、申○○、C○○、B○○、戊○○之警詢證述。 告訴人己○○、未○○、乙○○、天○○、宇○○、癸○○、黃○○、辛○○、D○○、亥○○、戌○○、丑○○、宙○○、壬○○、丁○○、寅○○、子○○、玄○○、辰○○、許瓊梅、F○○、A○○、卯○○、巳○○、午○○、丙○○、庚○○、申○○、C○○、B○○、戊○○等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造詐騙,並依照詐騙集團之指示以附表一所示金額購買GASH點數,並將GASH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成員將上開GASH點數存入附表一所示之GASH會員帳戶內之事實。 4 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 證據。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幫助詐 欺得利、第255條幫助虛偽標示商品標記等罪嫌。被告一行為 幫助他人為數個犯罪行為,而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檢 察 官 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邱均安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手機號碼 告訴人 詐術 時間 金額(新臺幣) 存入之GASH帳號 證據 備註 1 0000000000 己○○ 假交友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11分 1,000元 S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緝625 2 0000000000 未○○ 解除分期付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19分 2萬元 F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緝623 3 0000000000 乙○○ 假交友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0分許 2萬元 U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緝624 4 0000000000 天○○ 假交友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 1,000元 J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7462 5 0000000000 宇○○ 假交友 000年0月00日下午11時17分 7,000元 C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5516 6 0000000000 癸○○ 假交友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分 1,000元 C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5807 7 0000000000 黃○○ 假交友 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13分 1萬7,000元 U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5797 8 0000000000 辛○○ 假交友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23分 2萬5,000元 Q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5796 9 0000000000 D○○ 假藉貸款之名義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8分 3,000元 S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5628 10 0000000000 亥○○ 假交友 110年8月4日上午11時55分 6萬5,000元 D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5748 11 0000000000 戌○○ 假交友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6分 1萬元 C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2176 丑○○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2分 5,000元 12 0000000000 宙○○ 假交友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4分 8,000元 O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8439 13 0000000000 壬○○ 假交友 110年9月2日某時 3000元 N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8249 14 0000000000 丁○○ 假交友 110年8月28日某時 1萬3000元 M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9311 0000000000 4萬元 UZ0000000000 15 0000000000 寅○○ 假交友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7分 1萬元 S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8454 16 0000000000 子○○ 代購點數 000年0月0日下午8時26分 4萬4,000元 N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11393 0000000000 5,000元 UZ0000000000 17 0000000000 玄○○ 假交友 110年8月29日某時 1萬元 M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12769 0000000000 1萬5,000元 UZ0000000000 18 0000000000 辰○○ 假交友 000年0月0日下午9時許 4萬2,000元 L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12803 19 0000000000 許瓊梅 假交友 110年9月22日 6萬8,000元 K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13846 20 0000000000 F○○ 假交友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 1萬元 K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3643 21 0000000000 A○○ 假交友 110年8月17日 1萬5,000元 C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14740 22 0000000000 卯○○ 假交友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59分許 8,000元 W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17299 22 0000000000 巳○○ 假交友 110年7月18日 7萬1,000元 S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21043 23 0000000000 午○○ 假交友 110年7月20日上午10時許 5,000元(序號0000000000) U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21042 24 0000000000 丙○○ 假交友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2分許 1萬3,000元 Q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20914 25 0000000000 庚○○ 假交友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許 2萬元 K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20888 26 0000000000 申○○ 假交友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許 10萬元 M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23344 27 0000000000 C○○ 假交友 110年8月18日 4萬元 C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23961 28 0000000000 B○○ 假交友 000年0月00日下午11時54分 2萬2,000元 J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23958 29 0000000000 戊○○ 假交友 110年9月17日 2,000元 KZ0000000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111偵21639 附表二: 編號 蝦皮帳號 商品 審驗合格之認證標籤 帳號註冊之手機號碼 證據 備註 1 tx5302 智慧手錶、智能手錶等 CCAH19LP9060T4 0000000000 蝦皮帳號用戶資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中決字第11000451300號函及函覆資料、龍骨數位有限公司函及函覆資料、蝦皮賣場節截圖畫面、通聯調閱查詢單 111偵緝619 2 kvnge84 智慧手錶、藍芽耳機、智慧手環、智能手錶、藍芽手環等 CCAP20LP5860T4CCAH20LP7170T6CCAJ20LP8910T1CCAJ19LP5001T1CCAJ20LP0F31T2CCAJ21LP0051T3CCAJ20LP0F10T3CCAJ20LP0F21T3CCAP21LP0970T1CCAJ20LP3527T1CCAJ07LP0131T3CCAJ20LP0F13T0CCAP20LP5860T4CCAJ21LP0510T9CCAJ19LP0F30T6 000000000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中決字第110003797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函及函覆資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南決字第11052033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函及函覆資料、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新北經登字第1102143304號函及函覆資料、蝦皮賣場截圖畫面、新加坡商蝦皮於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及函覆用戶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111偵緝626 3 4hk3n999mf 無線對講機 CCAH18LP4760T1 0000000000 蝦皮帳號用戶資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中決字第11000755590號函及函覆資料、蝦皮賣場節截圖畫面、通聯調閱查詢單 111偵8362 4 r4nij9t3ti GPS定位器追蹤定位器馬卡龍藍芽耳機 CCAJ20LP0350T2 0000000000 蝦皮帳號用戶資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中決字第11000806040號函及函覆資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南決字第11152003710號函及函覆資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蝦皮賣場節截圖畫面、通聯調閱查詢單 111偵18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