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拾柒企業社即黃彥豪、謝翊絜(原名:汪佩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拾柒企業社即黃彥豪 被 告 謝翊絜(原名汪佩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9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