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傅盛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代 表 人 傅盛烘 代 理 人 黃國益律師 羅云瑄律師 被 告 鄭安倩 傅靖仁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1年度上聲議字第411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 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76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告訴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鄭安倩、傅靖仁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等罪嫌,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以110年度偵字第43765號對被告鄭安倩、傅靖仁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於111年5月10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4118號處分書駁回聲請,聲請人於111年6月6日收受處分書後,並委任律師於111年6月1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尚未逾法定不變期間等情,有前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再議駁回處分書、送達證書、刑事委任狀及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是本案聲請交付審判程式合於首揭法條規定,先予敘明。 三、上開條文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 」,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 經撤銷,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上開第260條規定之再行起訴制度混淆 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 ,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先予敘明。 四、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之意旨,已敘明認定被告並未構成聲請意旨所指上開罪嫌之證據及理由,並經本院調取全案偵查卷宗核閱無訛,檢察官調查證據、採認事實確有所據,並由本院補充如下: ㈠被告傅靖任為告訴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油欣精機公司)之代表人即告訴代理人傅盛烘之子、油欣精機公司董事長特助傅展彥之胞兄,與被告鄭安倩為夫妻,被告傅靖任於108年、109年間,為告訴人之總經理,為受告訴人委任處理告訴人業務之人;被告鄭安倩則為告訴人之業務副理,為受告訴人委任處理告訴人歐美市場業務之人,被告鄭安倩於109年3月3日另成立駒卜亞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駒卜亞公司 )作為告訴人之子公司、子品牌或代為銷售告訴人之機器,而為如附表所示行為一節,為被告二人所坦認,核與證人、傅展彥、證人即油欣精機公司財務副理古淑慧分別於偵查中之證述明確,並有油欣精機公司工作規則節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易服務組109年3月4日書函、被告鄭安倩與俄羅斯SFG公司、瑞士TL公司間往來電子郵件、油欣精機公司與俄羅斯SFG、法國LMO、瑞士TL公司往來電子郵件紀錄、被告鄭安倩與油欣精機公司財務副理古淑慧往來電子郵件紀錄、油欣精機公司授權BPK公司代理之合約、工號4455號、第4198號 、第4409號、第4417號、第4418號、第4458號至4461號車床油欣精機公司相關訂單紀錄、工號4455號、第4417號、第4418號、第4458號至4461號車床駒卜亞公司相關訂單紀錄、工號4458至4461號車床相關之俄羅斯STANKO公司契約及付款紀錄、法國LMO公司美金2萬元、5萬7,700元款項相關付款紀錄、被告鄭安倩、傅靖任薪資紀錄單、扣繳憑單、油欣(YSP )&駒卜亞(DBA)交易實情、法國(LMO)交易價差匯入紀錄等資料在卷可稽,固堪認定。 ㈡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證稱:鄭安倩、傅靖仁不會拿油欣精機公司相關書面文件給我做最終審核,而是由傅靖任為最終審核,我僅是單純於接獲產品發工指令時,便按照上面規則採買生產,鄭安倩、傅靖仁從來不會跟我講訂單價格及成本之計算,接單也由其等負責,我並未授權鄭安倩成立駒卜亞公司,也不知道有該公司之存在,是事後查出來才知道這件事,詳情要問我小兒子傅展彥,我好像有問傅靖任為何會發生問題,但傅靖任說是鄭安倩負責,要我去問鄭安倩等語;然其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是油欣機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我主要負責產品的生產流程、採購及客戶客訴,鄭安倩、傅靖仁去年離開後,其等負責業務部分由傅展彥及他老婆接手,我一樣是實質負責人,公司將VL-1000ATC+C車床系統以美金23萬6千元賣給駒卜亞公司,有無低於公司一般售價要回 去確認,有時是配備問題,雖然傅靖任為公司總經理,我沒有問傅靖任,只有質疑鄭安倩,另我要將公司交接給傅靖任時,傅靖任、鄭安倩確實為油欣精機公司爭取到多筆訂單,業務也比往年好一些,我會對被告傅靖任、鄭安倩講業績要達到新臺幣(下同)4、5億元,但也沒有達到,只有3億餘元 等語,由告訴代理人上開陳述可知,其就對油欣精機公司之業務有無最終、獨立決策權,顯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所言是否真實,已堪置疑。 ㈢證人傅展彥於偵查中證稱:我現在是董事長特助,我主要做市場業務、代理商管理,決策的審核權還是在傅盛烘,現由我負責與法國LMO公司、瑞士TL公司、俄羅斯SFG公司聯繫,中途視訊會議有請傅盛烘向這幾間公司澄清,鄭安倩有獨立審核權,不用經過傅盛烘等語,其證稱告訴代理人具有實質決策權,且被告鄭安倩有獨立審核權乙節,已與告訴代理人前開證述內容不相符,佐以檢察官當庭提示被告鄭安倩提出之載有手寫字跡之報價單(見他卷第409頁)予告訴代理人 觀看後,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證稱:手寫字跡與簽名是我本人沒錯等語,可知告訴代理人並非全然不過問油欣機公司定單之價格,亦有被告鄭安倩所提出之駒卜亞公司與油欣精機公司間之代理授權證書可資佐證(見他卷第219頁),則告 訴代理人稱對駒卜亞公司之成立,及該公司與上開外國公司接洽車床買賣事宜乙節毫不知情,亦屬有疑。況觀諸被告鄭安倩提出之油欣精機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駒卜亞公司與油欣精機公司之買賣合約書、駒卜亞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實匯交易憑證、匯出匯款申請書回條、發工作業標準書、發工既設變簽收表等件(見他卷第221-286頁),駒卜亞公 司與油欣精機公司間曾存有立式車床買賣合約,有關車床買賣合約部分,告訴人即油欣精機公司得就出售價金之核定、販售機械之規格予以審核,雙方對買賣標的物及價金均達成合致,始得成立車床買賣契約,且駒卜亞公司事後亦依約付款。倘駒卜亞公司有報低價格之情形,油欣精機公司當可拒絕販售車床予駒卜亞公司,並拒絕收取駒卜亞公司給付之價金。從而,本件就現存證據尚不能排除被告二人均經告訴代理人之同意後,由被告鄭安倩成立駒卜亞公司,藉以增加油欣精機公司訂單,且告訴代理人對於訂單報價單價額有決定權之可能性,被告二人難以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或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予以相繩。 ㈣關於法國LMO公司有將貸款差額美金2萬元、5萬7,700元匯入被告鄭安倩私人帳戶部分,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證稱:油欣精機公司目前營業狀況也比較吃緊,109年、110年都有因財務不佳而出現退票紀錄,因為傅靖任是總經理,銀行當時要求再多一人當保證人,我與銀行就要求傅靖任擔任公司連帶保證人等語;證人古淑慧於偵查中證稱:公司短收2萬元, 鄭安倩有匯回1萬元,她說因為一天限額1萬元美金,水單項目寫安家費用等語,核與被告傅靖任於偵查中供稱:這筆款項是告訴代理人要給我三個小孩未來在美國的教育基金,我們從來沒動用過,109年6月告訴代理人來找我,要我簽遠東商業銀行一筆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我已簽過5億了,我不願 意簽這筆連帶保證,告訴代理人就開始威脅我與鄭安倩,要用這件事告我,當時疫情爆發,我們無法直接去美國領回這筆錢,但每兩週只能匯款美金1萬元,我匯了第一次就收到 油欣精機公司的存證信函,我當時是認為油欣精機公司有需要我才匯回來,但告訴代理人又告我,並把這個當證據,我就沒有必要匯回去了等語;被告鄭安倩於偵查中供稱:上開款項係告訴代理人給其等之私人獎勵,僅有口頭講,怕其他兄弟有紛爭等語大致相符,亦有告訴人對被告二人提告之郵局存證信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被告傅靖任之貸款催告函(見他卷第207-215頁)附卷可參。佐以被告鄭安倩之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之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本院106年訴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52號民事判決等資料(見偵卷第45-63頁),可知被告鄭安倩曾於108年間即告訴人經法院判決應履行對他公司買賣 價金1,335,858元之給付時,即收受告訴人所匯款之10,319,199元,又曾於104年間收受告訴人所存入之美金2萬元乙節 ,本次並非被告鄭安倩第一次收受由油欣精機公司所匯入之非薪資款項,是被告二人辯稱上開款項係告訴代理人所給予其等之獎金等語非虛。況告訴代理人身為油欣機精公司之負責人,本可藉由與公司各部會會議或員工呈報方式得知公司會計及財務狀況,告訴代理人供稱其對此部分諉為不知,亦不合乎常情,故告訴代理人指述被告二人收受上開由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主觀上係基於侵占之犯意,亦屬有疑。 ㈤聲請人即告訴人另主張鈞任精業有限公司與與駒卜亞公司之設立毫無關聯部分,本件固無從以告訴人曾有成立子公司即鈞任精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告訴代理人之妻林信媚,進而推論駒卜亞公司設立亦係經告訴代理人授權之佐證,然本件依卷內其餘證據無法認定被告二人有告訴代理人所指之罪嫌。至聲請人其他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或指摘內容,核與其告訴及聲請再議之意旨大致相同,而此部分業據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於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之處分書中逐一詳陳在案,核其採證之方式、論理之原則,均無悖於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聲請人任意指摘,自無可採。 五、綜合上情,原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既已調查偵卷內所存證據,並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認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等涉有聲請人所指之犯行,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形式上尚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之情事,聲請人及其代理人仍執前詞指摘檢察官之處分不當,顯不可採,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附表: 編號 不爭執事項 1 被告鄭安倩於109年4月間,以告訴人經理人身分向俄羅斯SFGBaltikaLLC公司(下稱SFG公司)洽談工號YS-4455號之VL-1000ATC+Caxis車床訂單事宜,復於109年5月6日向SFG公司稱駒卜亞公司為子公司,上開4455號車床將由駒卜亞公司負責處理車床訂單事宜,並以駒卜亞公司名義簽訂契約,SFG公司與駒卜亞公司於109年5月20日達成以美金27萬8,050元販售上開4455號車床之合意,被告鄭安倩即於109年5月21日,以駒卜亞公司名義、美金23萬6,000元之代價,向告訴人訂購上開4455號車床。 2 被告鄭安倩於109年6月18日,因法國LMOMACHINEOUTILS公司(下稱LMO公司)就工號4198號之VLGH-1150HRATC+C車床向告訴人提出美金25萬元之要約,被告鄭安倩於109年8月4日,向法國LMO公司達成上開4198號車床訂單總價為美金23萬元,法國LMO公司另將美金2萬元匯入被告鄭安倩所有之Bank of America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3 於108年12月4日,被告鄭安倩見法國LMO公司就工號4409號之VL-1000ATC車床與油欣精機公司達成美金28萬8,500元之合意,即於108年12月9日,向法國LMO公司表示該公司另將上開4409號車床之20%訂單訂金即美金5萬7,700元匯入被告鄭安倩所有之Bank of America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 於108年12月6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被告鄭安倩先以油欣精機公司經理人身分與瑞士TL Technology公司(下稱TL公司)洽談工號4417號之VL-850HR車床、工號4418號之VL-850HL車床訂單事宜,復於109年7月1日起,向瑞士TL公司稱駒卜亞公司為子公司,上開4417、4418號車床將由駒卜亞公司負責處理車床訂單事宜,並以駒卜亞公司名義簽訂契約,瑞士TL公司即於109年7月6日與駒卜亞公司就上開4417、4418號車床達成美金28萬5,000元之合意,被告鄭安倩即於109年7月7日,以駒卜亞公司名義、美金23萬5,000元之代價,向油欣精機公司訂購上開4417、4418號車床。 5 於109年5月13日前某日,先由被告鄭安倩向俄羅斯TRADINGCOMPANYSTANKOMASHSTORY公司(下稱STANKO公司)稱駒卜亞公司為油欣精機公司之子公司,俄羅斯STANKO公司於109年5月13日,就工號4458號、4459號之VLT-1200ATC+C車床、工號4460、4461號之VLT-1600ATC+C車床達成總計美金126萬9,000元之合意,被告鄭安倩即於109年5月17日,以駒卜亞公司名義、總價美金110萬元之代價,向油欣精機公司訂購上開工號4458至4461號車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