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彭士豪、呂旻翰(原名:呂至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士豪 選任辯護人 劉家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呂旻翰(原名呂至鵬) 選任辯護人 蔡孟遑律師(法扶律師) 黃一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355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位內「選任辯護人 黃一鳴律師(法扶律師)」下,應補充記載「蔡孟遑律師(法扶律師)」。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位內「選任辯護人 黃一鳴律師(法扶律師)」下,漏載「蔡孟遑律師(法扶 律師)」,惟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 裁定更正、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