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王亭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236號 原 告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亭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2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負責盤點貨物,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在高單價自動化設備區操作設備竊取iphone手機共3支,業經桃園 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然被告未履行調解內容,故依法提起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800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9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調解經法院核定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調解成立者亦與訴訟法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另民事訴訟起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原告與被告前於偵查中已移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111年3月31日經桃園市○○區○○○○○000○○○○00 0○000號調解成立,且經本院民事簡易庭法官於111年4月22日核定准予在案,有調解書1份在卷可查(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695號卷第5頁),是本件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所提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前揭與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之調解效力所及,原告本即可持上開調解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依前揭之說明,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