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葉柏亮、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18號 原 告 葉柏亮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高鴻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甄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