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炫意宸建設有限公司、陳宏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1號 原 告 炫意宸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宏斌 訴訟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江婕妤律師 呂理銘律師 被 告 鍾濬 謝侑綸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