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陳正輝、黃宗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60號 原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被 告 黃宗民 莊英巡 姜盛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