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曾文生、黃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3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 被 告 黃龍 蔣昌基 許萬樂 黃能旭 上列被告黃龍、蔣昌基、許萬樂、黃能旭因涉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8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95號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如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此有該起訴狀1 份在卷可參。又被告4人 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其中涉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部分,均經本院於110年度訴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中不另 為無罪諭知。是以,本院就所受理之111年度附民字第739 號損 害賠償事件,爰依原告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忠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