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葉榮廷、陳正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陳展弦 被 告 陳正毅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