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鍾天送、劉世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鍾天送 住:桃園市○○區○○○街000 號0 樓 被 告 劉世威 嘉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壢簡字第203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