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家暴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鄧夏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8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夏妹 上列被告因家暴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調偵字第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鄧夏妹為告訴人陳智榮配偶鄧來有之姊。被告與鄧來有、許鄧壹妹及鄧秀香等人原共同持有桃園市○○區○○段000 號地號土地(下稱上開土地),復因鄧來有之 持分即上開土地1 萬分之1,146 部分(下稱上開土地持分)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告訴人為免產權糾紛,於民國101 年間與被告約定,由告訴人出資購買上開土地持分,並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詎被告明知上開土地持分為告訴人所有,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於110 年12月30日,未經告訴人同意,擅將上開土地出售予不知情之君曜創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君曜公司),且經告訴人多次催討均拒不返還售上開土地持分售出款項新臺幣(下同)608萬元 ,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者,須告訴乃論,此觀刑法第324 條第2 項、第343 條規定即明,故三親等內姻親間,犯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三、查被告為告訴人之配偶鄧來有之姊,為三親等內姻親,有其等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而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 項之背信罪,依同法第343 條準用同法第324 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2 年10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