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家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智簡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亨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6031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審智易字第7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家亨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李家亨明知『TommyHilfiger』 (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為「李家亨 明知『TommyHilfiger』(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 」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7行「分別係荷蘭商湯美希弗格許可有限公司(下稱商湯公司)、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下稱 諾菲斯公司)、美商耐克公司、美商安得艾默公司(下稱安得公司)」更正為「分別係荷蘭商湯美希爾弗格許可有限公司 (下稱商湯公司)、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下稱諾菲斯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耐克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下稱昂德公司)」。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家亨於警詢中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公訴意旨固認被告係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商品罪嫌,惟遍查本案卷證,除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在該處所販賣過3次,及其於警、偵訊時坦認其為警查獲 當日營收約新臺幣(下同)1千多元之自白外(詳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031號卷〈下簡稱偵卷〉第15頁反 面至第17頁、第137頁反面),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認被告 確有販賣、售出如附表甲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是尚難遽對被告論以販賣罪名,從而,公訴意旨係有誤會,然因公訴意旨所指罪名與本院判決認定之罪名係同一條項罪名,僅行為態樣不同,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㈡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2日上午10時40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53分為警查獲為止之期間,意圖販賣而陳列本案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個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意圖販賣而陳列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再被告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甲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斷。 ㈢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以附件起訴書所載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所為固無足取,應予懲處;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期間,又本案被告意圖販賣所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暨考量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且是因疫情才會擺攤、目前在教飛輪、月薪3萬多元、需要負擔 家中房租(詳偵卷第15頁、第137頁反面、本院112年度審智易第7號卷第3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章,惟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本案被告所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不多、情節顯較輕微,本院衡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然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並建立起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另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是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以資警惕。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係被告意圖販賣用以陳列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雖於警、偵訊時自陳其因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而獲利約1 千多元等語,業如上述,惟衡酌其本案所為係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並非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是被告上開所認獲利自非其本案陳列犯行之犯罪所得,復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陳列犯行而獲有任何犯罪所得,從而,本院自難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甲: 編號 品名 數量(件) 所侵害之註冊商標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1 白色短袖上衣 1 TommyHilfiger 荷蘭商湯美希爾弗格許可有限公司 00000000號、00000000號 2 藍色帽子 1 The North Face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 00000000號、00000000號 3 綠色上衣 1 NIKE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00000000號 4 綠色褲子 1 UNDER ARMOUR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6031號被 告 李家亨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家亨明知「TommyHilfiger」(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The North Face」(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NIKE」(註冊/審定號:00000000)、「UNDER ARMOUR」(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分別係荷蘭商湯美西弗格許可有限公司(下稱商湯公司)、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下稱諾菲斯公司)、美商耐克公司、美商安得艾默公司(下稱安得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權申請商標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係前開商品而販賣。且明知前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前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復明知其於民國111年6月12日前之某時許,在網路平台淘寶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00元購買上衣、褲子等未得 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111年6月12日,在桃園市○○區○○街00號攤位,供不特定顧 客購買,以此方式陳列、販賣,侵害前開商標權。嗣於111 年6月12日經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等物。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家亨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各4份、現場扣押照片48張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檢 察 官 劉玉書 檢 察 官 江亮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 記 官 林佳妤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品名 註冊商標 數量(件) 1 白色短袖上衣 TommyHilfiger 1 2 藍色帽子 The North Face 1 3 綠色上衣 NIKE 1 4 綠色褲子 UNDER ARMOUR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