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羅敬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羅敬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審訴字第137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羅敬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