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邱創華、姜禮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41號 附民原告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創華 附民被告 姜禮浩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0弄000號0樓(另 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審易字第5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