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鄭俊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民 選任辯護人 陳恒寬律師 阮宥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0180號),由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12年度桃簡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簡上字第78號案件判決 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是否構成就業服務法第44條第1款、第63條第2項之罪,應以桃園市政府民國111年10月17日府勞跨國字第11102389553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為前提。而被告已就前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現正繫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簡上字第78號案,有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函、歷審裁判查詢可證,是依上開規定,在該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應停止本件刑事案件之審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