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立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立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立峰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嗣於民國106年12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8年8月1日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殘刑以已執行論,詎猶不 知悔改,能預見倘任意將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將便於詐欺集團用以訛詐民眾而躲避追緝,而使他人因此受騙致發生財產法益受損之結果,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20 時54分許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用以作為申請綁定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編號「TZ0000000000」(下稱本案帳號)使用,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0年12月16日19時15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吳宣佑佯稱可提供性服務,並要求吳宣佑前往購買遊戲 點數以支付相關費用云云,致吳宣佑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之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並將該等點數之序號、密碼告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即將其中價值1萬5,000元部分之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儲值進本案帳號內。因認被告張立峰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 利罪嫌,惟查,被告業於112年3月30日死亡,並於同年4月18日為除戶登記,此分別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捕逃犯作業 查詢報表1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81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432、34817號、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595號聲請移送併辦部分,因本件被告業於112年3月30日死亡,已如前述,並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故均無從併辦,應分別退還各該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卓處,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奕勳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