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徐德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德城 選任辯護人 簡詩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728號、111年度偵字第55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111年度易字第89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德城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節錄部分起訴書如附件)。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徐德城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本院易卷第183頁)。 二、核被告徐德城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上開3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本應循正途獲取穩定之經濟收入,竟以不當手法詐取財物,造成告訴人楊振鎰等3人之損失,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 ,於偵查中與告訴人3人達成和解(偵28728卷第289頁、偵5582卷第265至267頁),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 職業為木工,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考量各罪犯罪情節、時間差距等情,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詐得之款項,屬其本案犯罪所得之財物;然被告事後實際賠償告訴人楊振鎰等3人,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怡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哲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節錄) 110年度偵字第28728號111年度偵字第5582號被 告 徐德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德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10年7月25日中午12時29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吳勝棋」向楊振鎰佯稱有意以新臺幣(下同)3,500 元出售釣蝦浮標,致楊振鎰陷於錯誤,將3,500元匯款至徐 德城所指定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由程浚祐向閎捷科技有限公司申請特約商店第三方支付服務,而於各次交易時所配發;程浚祐所使用虛擬帳戶涉案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嗣楊振鎰遲未收受所購買之釣蝦浮標,且聯繫徐德城亦未果,始悉受騙。 (二)於110年7月25日中午12時54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吳勝棋」向楊智筌佯稱有意以3,000元出售釣蝦浮標,致 楊智筌陷於錯誤,匯款3,000元至徐德城所指定之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由程浚祐向閎捷科技有限公司申請特約商店第三方支付服務,而於各次交易時所配發;程浚祐所使用虛擬帳戶涉案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嗣楊智筌遲未收受所購買之釣蝦浮標,且聯繫徐德城亦未果,始悉受騙。 (三)緣吳俊融於110年7月27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岸拋魂」張貼出售釣魚捲線器訊息,王俊杰則於110年7月28日上午11時3分許前之某時,在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 虎幻釣研俱樂部 大仁哥釣魚直播 釣蝦 用品餌料 釣魚周邊商品」、「槍箱銀行/蝦竿/釣蝦周邊/買賣/競標/法拍區」 上刊登收購釣竿之文章。嗣徐德城見狀後,一人分飾兩角,以暱稱「徐德城」向吳俊融誆稱暱稱「吳勝棋」之人有意購買捲線器,再以同為徐德城所使用之暱稱「吳勝棋」向吳俊融談妥以1萬1,000元購買釣魚捲線器,並約定於110年7月28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紹福門市 前面交,吳俊融因此將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吳俊融帳戶)提供予徐德城匯款。徐德城另再以暱稱「吳勝棋」向王俊杰(新加坡籍,英文名:JOSEPH ONG CHOON KIAT)佯稱有意出售釣竿, 致王俊杰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28日上午11時3分許、110年7月29日上午11時15分許,轉帳1萬9,109元、1萬8,300元至 徐德城所指定之上開吳俊融帳戶。嗣徐德城又向吳俊融誆稱其所匯入之1萬9,109元、1萬8,300元係購買上該1萬1,000元釣魚捲線器之價款,誤匯而多出之款項,只須返還8,000元 及1萬8,200元即可,致吳俊融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28日下午2時14分許及110年7月29日中午12時26分許,分別匯款8,000元、1萬8,200元至徐德城所指定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均係由程浚祐向閎捷科技有限公司申請特約商店第三方支付服務,而於各次交易時所配發;程浚祐所使用虛擬帳戶涉案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吳俊融、楊智筌、楊振鎰、王俊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德城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一、被告徐德城坦承犯罪事實一、(三)。 二、被告徐德城否認犯罪事實一、(一)及(二)。 2 證人即告訴人吳俊融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證述 證明告訴人吳俊融於110年7月27日某時許,在Facebook社團名稱「岸拋魂」張貼出售釣魚捲線器訊息後,有一Facebook暱稱「徐德城」之人,引介另一Facebook暱稱「吳勝棋」之人向告訴人吳俊融接洽購買捲線器等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洪曉婷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證述 證明告訴人王俊杰遭詐欺等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楊智筌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證述 證明告訴人楊智筌遭詐欺等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楊振鎰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證述 證明告訴人楊振鎰遭詐欺等事實。 6 證人程浚祐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附表所示證人程浚祐所使用之虛擬帳戶,係從事網拍而向閎捷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使用等事實。 7 110年7月28日監視器翻拍畫面、指認表 證明於110年7月28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紹福門市前,與告訴人吳俊融面交捲線器之人係被告等事實。 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手機Facebook帳號初步勘驗資料 證明Facebook暱稱「徐德城」、「吳勝棋」均係被告所使用之帳號等事實。 9 被告與告訴人吳俊融、王俊杰、楊智筌、楊振鎰之對話紀錄截圖、社團名稱「虎幻釣研俱樂部 大仁哥釣魚直播 釣蝦 用品餌料 釣魚周邊商品」及「槍箱銀行/蝦竿/釣蝦周邊/買賣/競標/法拍區」截圖 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10 被告與「廖世玄」、「曾彥霖」、「Pao Hsi Hsiao」、「賴福峰」之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 佐證被告慣用之詐欺手法等事實。 11 活期儲蓄薪資轉帳存款之截圖 證明有1萬9,109元、1萬8,300元、1,000元匯入告訴人吳俊融帳戶內,並分別有8,000元、1萬8,200元自告訴人吳俊融帳戶轉出等事實。 1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單據、吳俊融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閎捷支付特約商店申請暨合約書、程浚祐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閎捷科技有限公司帳戶資料、閎捷科技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閎管字第11009280001號函、110年9月28日閎管字第11009280002號函、110年9月14日閎管字第11009140001號函 一、證明告訴人吳俊融、楊智筌、楊振鎰、王俊杰遭到詐欺而受有財產損害等事實。 二、證明附表所示程浚祐所使用之虛擬帳戶,係向閎捷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於各次交易時所配發等事實。 二、核被告徐德城就犯罪事實一之(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上開3次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檢 察 官 王 晴 怡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帳戶所有人/實際使用人 1 吳俊融 網購詐欺 110年7月28日下午2時14分許 8,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程浚祐 110年7月29日中午12時26分許 1萬8,200元 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程浚祐 2 王俊杰 網購詐欺 110年7月28日上午11時3分許 1萬9,109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吳俊融 110年7月29日上午11時15分許 1萬8,3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吳俊融 3 楊智筌 網購詐欺 110年7月25日下午4時11分許 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程浚祐 4 楊振鎰 網購詐欺 110年7月25日下午1時20分許 3,500元 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程浚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