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葉榮廷、劉宸華(原名:劉仁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陳玉棋 被 告 劉宸華(原名劉仁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7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