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蕭慶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慶陽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慶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慶陽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3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4 月,於民國106年10月5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2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3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37號判決各1份等相關文件,認本件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温芊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