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孫均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0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均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50862號、112年度偵字第9213號、第13512號、第14675號、第1735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0780號、第30424號、第37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均儒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孫均儒可預見若將其名下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其國民身分證件、行動電話門號等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以申請電子支付帳戶,可能幫助他人持之用以不法使用,並供作他人詐欺取財犯罪之用,及用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工具,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至000年0月0日間,將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 、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之存摺封面照片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通訊軟體MESSENGER(下稱MESSENGER)傳送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MESSENGER暱稱「周轉借」、「樂分期」、 「輕易貸」、「金庫貸」之詐欺集團成員。嗣前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冒用政府機關名義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某成員於如附表一「申辦或變更時間」欄編號1、2、4所示之時間,辦理如 附表一「電子支付帳戶」欄編號1、2、4所示之電子支付帳 戶,並以中信帳戶與國泰帳戶綁定該等電子支付帳戶,又以如附表一「綁定之會員行動電話」欄編號1、2、4所示之行 動電話門號驗證通過成為會員,以取得前開電子支付帳戶之掌控權;另由詐欺集團某成員於如附表一「申辦或變更時間」欄編號3所示之時間,將孫均儒名下之如附表一「電子支 付帳戶」欄編號3所示電子支付帳戶,先由孫均儒聽從前開 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接收行動電話驗證碼簡訊後將之提供予前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服務後,再以如附表一「綁定之會員行動電話」欄編號3所示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取得驗 證碼後,變更該帳戶所綁定之會員行動電話門號;嗣由詐欺集團某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支付帳戶後,旋遭詐欺集團某成員轉匯後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致生金流斷點,無從追索查緝,以此方式掩飾 、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莊惠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吳佩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黃咨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李約醄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簡弋桀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於本案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是認均有證據能力。非供述證據部分,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程序,且與待證事實間皆具相當關聯性,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31頁),核與如附表二「對應卷證」欄所示之各 該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詳如附表所示)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對應卷證」欄所示之各該文書(關於被告所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及個人資料遭持以申辦電支帳戶或變更電支帳戶資料)及如附表二「對應卷證」欄所示之各該文書(關於被害人確有遭詐欺,且轉匯入被告名下之電支帳戶,旋遭轉匯後提領一空)在卷可稽(詳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告訴人簡弋桀部分,起訴書誤以告訴人簡弋桀自 其金融機構帳戶匯款至其名下之悠遊付電支帳戶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1,400元認定其遭詐金額,而應以告訴人簡弋桀匯款至被告名下帳戶之款項【即21,000元】認定其遭詐金額,附此敘明),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公 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按:本次修正新 增同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罪名),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減輕規定。又該法雖於同次修正時增訂第15條之2非法交付帳戶罪規定,惟參其立 法目的,一方面在於前置處罰,先期防止任意提供帳戶用於洗錢之危險,不問該帳戶其後是否確實供洗錢使用;另一方面,也可部分截堵無法證明具有幫助洗錢犯意之個案,而有擴大處罰任意交付帳戶行為之效果。本次修法具有前置處罰、先期防制洗錢之用意,非法交付帳戶罪應為幫助洗錢罪之截堵,而非特別(減輕)規定。質言之,非法交付帳戶罪之主觀要件,並不以(幫助)洗錢犯意為必要,其客觀要件,也未見洗錢行為之直接連結,與(幫助)洗錢罪之構成要件明顯有別,其立法目的,亦非取代、減輕以提供帳戶方式犯幫助洗錢罪之規範效果,是行為人倘基於幫助洗錢犯意而提供、交付帳戶給他人,他人復以該帳戶著手洗錢,自仍應論以幫助洗錢(既遂或未遂)罪,不可謂非法交付帳戶罪是特別(減輕)規定而優先適用。是此部分修正,並無除罪化或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接續於上開時間,以MESSENGER提供其名下金融帳戶之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及其國民身分證件、行動電話門號,並依指示提供其行動電話所收受之驗證碼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出於單一犯意之數個舉動接續施行,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其係以接續之一幫助行為,同時幫助正犯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8名告訴人,並幫助正 犯為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 照)。 ⒉被告係以交付其名下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方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而為詐欺取財、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就該2罪名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其中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屬前開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就此減刑事由雖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仍應由本院於量刑時審酌(詳後述)。 ⒊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針對其幫助犯洗錢罪為自白,揆諸前揭新舊法比較之說明,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上開各該減刑規定依法遞減之。 ㈤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所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如附表二編號6 至8所示),與原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如附表二編號1至5 所示),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公訴效力所及,本院均應併予審理。 ㈥爰審酌被告或因經濟上需求而為本案犯行,然其任意將其個人身份證件與其名下之複數金融機構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並依指示接收且提供驗證碼,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犯行,使詐欺集團成員可藉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亦造成犯罪偵查追訴及被害人追償的困難性,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所為實值非難,惟慮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告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之損害等節,兼衡被告之素行(於本案犯行前無經法院判決科刑之紀錄)暨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34至1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為僅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而本院綜觀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實際獲有報酬,難以認定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且被告提供帳戶所掩飾之財物為洗錢之標的,並非犯罪所得,自難認被害人匯入被告帳戶內之款項,係被告犯洗錢罪之犯罪所得,況其既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出各該帳戶,亦難認屬被告所有,而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徐明光、郝中興移送併辦,檢察官蔡雅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申辦或變更時間 電子支付帳戶 綁定之會員行動電話 對應卷證 1 111年9月1日 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橘子電支帳戶) 由黃培奇以志呈企業有限公司(另由檢警偵辦)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⒈孫均儒名下之本案橘子電支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62卷第19至23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36497號函暨函附孫均儒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62卷第95至116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87639號函暨函附孫均儒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62卷第119至152頁) ⒋通聯調閱查詢單、志呈企業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結果(111偵50862卷第211至213頁) 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被告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周轉借」、「樂分期」、「輕易貸」、「金庫貸」之人之對話紀錄各1份)(111偵50862卷第55至87頁) 2 111年8月27日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悠遊付(下稱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悠遊付電支帳戶) 由越南籍人士NGUYEN NGOC OANH(另由檢警偵辦)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 ⒈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3日悠遊字第1110007964號函暨函附孫均儒名下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悠遊付電支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9213卷第31至35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36497號函暨函附孫均儒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62卷第95至116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87639號函暨函附孫均儒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62卷第119至152頁) 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被告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周轉借」、「樂分期」、「輕易貸」、「金庫貸」之人之對話紀錄各1份)(111偵50862卷第55至87頁) 3 111年8月27日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電支)帳號000000000號(下稱本案街口電支帳戶) 越南籍人士DOAN PHU HOAN(另由檢警偵辦)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⒈孫均儒名下之本案街口電支帳戶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13512卷第39至41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36497號函暨函附孫均儒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62卷第95至116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87639號函暨函附孫均儒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62卷第119至152頁) 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被告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周轉借」、「樂分期」、「輕易貸」、「金庫貸」之人之對話紀錄各1份)(111偵50862卷第55至87頁) 4 111年8月25日 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下稱本案簡單付電支帳戶) 黃培奇(所涉詐欺部分,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⒈孫均儒名下之本案簡單付電支帳戶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20780卷卷第33至35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36497號函暨函附孫均儒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62卷第95至116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87639號函暨函附孫均儒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62卷第119至152頁) 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被告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周轉借」、「樂分期」、「輕易貸」、「金庫貸」之人之對話紀錄各1份)(111偵50862卷第55至87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莊惠玲 (提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9月2日上午11時30分許前某時,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FACEBOOK)暱稱「Liu Lin」張貼販賣商品之訊息,再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隨心」對莊惠玲佯稱:先匯款後再出貨等語,致莊惠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8分許 本案橘子電支帳戶 ⒈告訴人莊惠玲於警詢之證述(111偵50862卷第25至27頁) ⒉告訴人莊惠玲所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1偵50862卷第33至37頁) ⒊孫均儒名下之本案橘子電支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62卷第19至23頁) 5,000元 2 吳佩珊 (提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28日上午9時54分許,冒用「衛生福利部」之名義傳送簡訊與吳佩珊佯稱:點選進入網址後,輸入銀行帳戶及密碼後即可提領防疫補助等語,致吳佩珊陷於錯誤,依指示輸入其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密碼與相關個資,並把相關簡訊的驗證碼輸入詐騙網站。前開帳戶隨即遭詐欺集團利用以吳佩珊之名義申辦悠遊付電支帳戶,並綁定為扣款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右列時間自以吳佩珊之名義申辦之悠遊付電支帳戶轉帳如右。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7分許 本案悠遊付電支帳戶 ⒈告訴人吳佩珊於警詢之證述(112偵9213卷第13至19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5日中信銀字第11224839328760號函暨函附告訴人吳佩珊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9213卷第37至43頁) 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8日悠遊字第110006466號函暨函附告訴人吳佩珊之悠遊付帳號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9213卷第45至49頁) ⒋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3日悠遊字第1110007964號函暨函附孫均儒名下之本案悠遊付電支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9213卷第31至35頁) ⒌告訴人吳佩珊所提供之詐騙簡訊、網頁翻拍照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12偵9213卷第51至59頁) 46,000元 3 黃咨娸 (提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28日上午10時10分許,冒用「衛生福利部」之名義傳送訊息與黃咨娸佯稱:點選進入網址後,輸入銀行帳戶及密碼後即可提領防疫補助等語,致黃咨娸陷於錯誤,依指示輸入其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與相關個資。前開帳戶隨即遭詐欺集團利用以黃咨娸之名義申辦街口電支帳戶,並綁定為扣款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右列時間自以黃咨娸之名義申辦之街口電支帳戶轉帳如右。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49分許 本案街口電支帳戶 ⒈告訴人黃咨娸於警詢之證述(112偵13512卷第27至33頁) ⒉告訴人黃咨娸所提供其街口電支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13512卷第35至37頁) ⒊孫均儒名下之本案街口電支帳戶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13512卷第39至41頁) ⒋告訴人黃咨娸所提供之詐騙簡訊、台新銀行帳戶遭扣款之交易明細擷圖(112偵13512卷第59至67頁) 49,900元 4 李約醄 (提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9月2日11時許前某時以FACEBOOK暱稱「Ruan Ruan」張貼販賣商品之訊息,再對李約醄佯稱:先匯款後出貨等語,致李約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 111年9月2日上午11時13分許 本案橘子電支帳戶 ⒈告訴人李約醄於警詢之證述(112偵14675卷第17至20頁) ⒉告訴人李約醄所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12偵14675卷第23頁) ⒊孫均儒名下之本案橘子電支帳戶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14675卷第25至37頁) 4,000元 5 簡弋桀 (提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6分許,冒用「衛生福利部」之名義傳送簡訊與簡弋桀佯稱:點選進入網址後,輸入銀行帳戶及密碼後即可提領防疫補助等語,致簡弋桀陷於錯誤,依指示輸入其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與相關個資,並把相關簡訊驗證碼輸入詐騙網站。前開帳戶隨即遭詐欺集團利用以簡弋桀之名義申辦悠遊付電支帳戶,並綁定為扣款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於右列時間自以簡弋桀之名義申辦之悠遊付帳戶轉帳如右。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5分許 本案悠遊付電支帳戶 ⒈告訴人簡弋桀佳於警詢之證述(112偵17539卷第9至12頁) ⒉悠遊卡股份有限司111年12月28日悠遊字第1110010020號函暨函附以告訴人簡弋桀名義申辦之悠遊付電支帳戶、孫均儒名下之本案悠遊付電支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17539卷第19至25頁) ⒊告訴人簡弋桀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簡訊擷圖(112偵17539卷第33至39頁) 21,000元 6 丁紓晴 (提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20日某時許,冒用「衛生福利部」之名義傳送簡訊與丁紓晴佯稱:點選進入網址後,輸入個人資料、銀行帳戶及密碼後即可提領防疫補助等語,致丁紓晴陷於錯誤,依指示輸入其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及凱基商業銀行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與相關個資。前開帳戶隨即遭詐欺集團利用以丁紓晴之名義申辦街口電支帳戶,並綁定為扣款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右列時間自以丁紓晴之名義申辦之街口電支帳戶轉帳如右。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9分許 本案簡單付電支帳戶 ⒈告訴人丁紓晴於警詢之證述(112偵20780卷第7至8頁) ⒉告訴人丁紓晴所收受之詐騙簡訊擷圖(112偵20780卷第9頁) ⒊告訴人丁紓晴之玉山商業銀行及凱基商業銀行網路銀行扣款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 (112偵20780卷第11頁) ⒋孫均儒名下之本案簡單付電支帳戶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20780卷第33至35頁) ⒌告訴人丁紓晴之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20780卷第37至39頁) 15,000元 7 劉素芬 (提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9月2日上午8時許前某時,以FACEBOOK暱稱「JX Ajmal Khan」張貼販賣商品之訊息,再以LINE暱稱「寶寶」對劉素芬佯稱:先匯款一半價錢後再出貨等語,致劉素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 ⒈111年9月2日上午8時22分許 ⒉111年9月2日上午8時33分許 本案橘子電支帳戶 ⒈告訴人劉素芬於警詢之證述(112偵30424卷第9至11頁) ⒉孫均儒名下之本案橘子電支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30424卷第17至21頁) ⒊劉素芬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2偵30424卷第31至34頁) ⒈6,500元 ⒉3,000元 8 陳柏滎 (提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9月2日上午11時55分許前某時,以FACEBOOK暱稱「Kevin Kuo」張貼販賣商品之訊息,再以MESSENGER對陳柏滎佯稱:先匯款後再出貨等語,致陳柏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 111年9月2日上午11時55分許 本案橘子電支帳戶 ⒈告訴人陳柏滎於警詢之證述(112偵37679卷第15至19頁) ⒉孫均儒名下之本案橘子電支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37679卷第27至31頁) ⒊陳柏滎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2偵37679卷第33至35頁) 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