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薛揚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揚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0年度偵字第400123、4194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被害人乙○○所有之偽造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收 據上之同信儲值證券部印文壹枚,未扣案之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壹枚、被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均沒收,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丙○○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偽造私文書(詐欺手段之一)、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其與LINE暱稱「路遠」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集團成員(均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間,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本案被害人有兩人,故被告所犯係兩個加重詐欺罪,此兩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㈢ ㈡減輕事由之說明: 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侵害之數法益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再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設有減輕其刑之規定,此觀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即明,本案被告於審理時,自白上開洗錢犯 行,原應就其所犯洗錢罪部分,分別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其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所犯洗錢罪皆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量刑: 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丙○○,不思以正軌 賺取財物,反貪圖不法利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而共同以本案手法向本案告訴人詐取財物,危害社會秩序,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坦承前揭犯行,犯罪後態度尚非惡劣,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之減輕事由,兼衡其自承高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經濟勉持等生活狀況;復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 ㈠扣案之為被害人乙○○所有之偽造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 收款收據上之同信儲值證券部印文壹枚係偽造之印文,爰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未扣案之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證壹枚,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依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每一次拿完之後,對方會跟我說從中拿1萬5千元的現金貼補我的費用,不過他用的名詞是補貼車資,不是報酬,因為我是一天拿1萬5000元」等語明確 (見112年度偵字第4123號卷第17頁背面),因此本案二次 犯行,其共取得3萬元的車資補貼,係從事犯罪工作之代價 ,而非分配犯罪所得的概念,如同買凶殺人,殺手所獲之酬勞,當然屬於犯罪所得,無庸置疑,而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剩餘之犯罪所得,其已上繳詐欺集團,業據其陳述在卷,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穎慶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