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技典、董向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03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地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泓鋼 地址同上 被 告 董向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