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謝世謙、羅文志、彭盛昌、黃聖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同上 原 告 羅文志 原 告 彭盛昌 原 告 黃聖軒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姿吟律師 林孟儒 被 告 林漢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審原交簡字第2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羅文志、彭盛昌、黃聖軒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