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尤彼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彼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3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彼得可預見若將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使用,且將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月4日前之某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將其名 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及所屬之詐欺集團取得郵局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對吳瑞琛、賴承彥、黃竹驛、陳炎廷等4人施以假投 資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郵局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等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係指 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方屬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經查,被告尤彼得於112年12月25日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為潤 復健康生技有限公司(下稱潤復公司)負責人,並於同日辦理變更潤復公司申設之合庫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負責人為尤彼得後,詐欺集團組織成員即以該 合庫帳戶作為詐騙轉帳匯款之用途,並由尤彼得擔任取款車手。又尤彼得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為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另由尤彼得於112年12月28日填寫虛擬通貨買賣約定 書,並由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向虛擬通貨幣商住友蘊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住友蘊金公司)申請KYC實名認證 ,申請以潤復公司名義購買虛擬通貨。嗣由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林綉華、林曉楓、被害人呂鑑晁等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至合庫帳戶,待林綉華、林曉楓、呂鑑晁等人遭詐欺之款項匯入合庫帳戶後,即由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潤復公司名義向住友蘊金公司申請購買虛擬通貨,並以附表三所示之網路轉帳日期及時間,將合庫帳戶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贓款,匯款至住友蘊金公司指定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住友蘊金公司打幣至尤彼得所屬詐欺集團 指定之虛擬通貨帳戶,使檢警無從追查該特定犯罪所得的去向及所在,製造金流斷點。另尤彼得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5分許,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銀行迴龍分行,欲 提領合庫帳戶內之詐騙款項(當時帳戶餘款為新臺幣【下同】219萬528元),惟提領過程中,經合庫銀行行員查悉有異,報警處理,經警當場逮捕尤彼得,扣得合庫帳戶存摺1本 ,尤彼得始未能將合庫帳戶內之餘款提領而未遂,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155號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802號移送併辦,於113年4月30日繫屬於本院, 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5號判決判處被告有罪(下稱 「前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等在卷可佐。 四、被告「本案」所交付之郵局帳戶,雖與其「前案」所交付之合庫帳戶並不相同,「本案」與「前案」遭詐欺集團詐騙之被害人亦不相同,惟觀諸被告於「前案」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均稱其於112年12月月底被詐欺集團安排住在臺北及桃園 之汽車旅館,由3男1女看守,需要領錢的時候會帶他出去等語(見本院調閱之「前案」113年度偵字第3155號偵卷:113年1月5日警詢筆錄及同日偵訊筆錄);併參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有交郵局帳戶的提款卡、密碼給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但我是跟合作金庫的帳戶一起交,郵局是我名義所開設,合作金庫是生技公司的名義開設,兩個帳戶我是一起交出去的等語(見本院113年9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另被告於「前案」113年1月4日經警當場逮捕後,翌 (5)日起至「本案」被害人等於同年3月7日至同年月9日遭詐騙而匯款期日間係遭本院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於羈押期日內無交付帳戶之可能,實屬當然。是「本案」與「前案」被告提供郵局及合庫帳戶係於112年12月25日至113年1月4日短暫且接密之期間內,又該期間係被詐欺集團看守於汽車旅館內,被告確有可能一次交付合庫及郵局帳戶,依「事證有疑,自當利歸被告」之原則,當僅得認被告係一次交付前述2帳戶之一個幫助行為, 衍生「前案」及「本案」各被害人受騙之結果,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此二案核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同一案件,茲「本案」繫屬本院日期為113年7月19日,有加蓋本院收案日期戳章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移送函為憑,已在該「前案」之後,則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 1 吳瑞琛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3年3月4日之某時許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Imtorn線上客服中心」等帳號,對告訴人吳瑞琛施用假投資之詐術,致告訴人吳瑞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7日晚間6時28分許 9萬6,710元 2 賴承彥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3年2月23日之某時許許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Mlbyit」等帳號,對告訴人賴承彥施用假投資之詐術,致告訴人賴承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7日晚間7時18分許 5萬元 3 黃竹驛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3年3月6日之某時許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趴菜」等帳號,對告訴人黃竹驛施用假投資之詐術,致告訴人黃竹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許 5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9分許 2萬元 4 陳炎廷 (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3年3月2日之某時許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Poontpay線上客服中心」等帳號,對被害人陳炎廷施用假投資之詐術,致被害人陳炎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0分許 4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遭詐欺日期及方式 匯款日期 (時間) 匯款金額 1 林綉華 告訴人林綉華於112年10月中旬加入臉書社團「樂活分享人生思師-施昇輝」、通訊軟體LINE「L股巿長虹V45」群組及「金曜投資」APP軟體,詐欺集團組織成員「李婷婷」佯以投資股票為幌,指示告訴人林綉華匯款投資,致告訴人林綉華陷於錯誤,按指示匯款投資。 112.12.29 10:30 (無摺轉存) 340萬元 2 林曉楓 告訴人林曉楓於112年11月16日加入臉書社團「杉本來了」、通訊軟體LINE「馨慈私塾」群組,詐欺集團組織成員「林馨慈」佯以結合主力股投資股票為幌,指示告訴人林曉楓匯款投資,致告訴人林曉楓陷於錯誤,按指示匯款投資。 ⑴112.12.29 09:59 ⑵113.1.2 09:25 ⑴100萬元 ⑵100萬元 3 呂鑑晁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自稱元大商業銀行前員工, 向被害人呂鑑晁佯以操作「金曜投資」APP 投資股票為由,致被害人呂鑑晁陷於錯誤,按指示匯款投資。 113.1.2 12:54 100萬2,109元 附表三: 編號 網路轉帳日期及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金融機構帳戶 (申設人) 1 112.12.29 12:06 404萬45元 住友蘊金公司兆豐帳戶 2 113.1.2 12:17 200萬15元 住友蘊金公司兆豐帳戶 3 113.1.2 13:19 200萬15元 住友蘊金公司兆豐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