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義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04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義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7039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重訴字第4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義村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義村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陳義村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業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19日起生效。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原規定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條文則 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 之法律,新法將最低刑度從罰金提高至有期徒刑、提高罰金刑之上限,且併科罰金。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論處。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刑事判決意旨)。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 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法益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屬意為之,即得認有幫助犯罪之故意。從而,雖然被告確有從事構成犯罪要件以外之作為,而使犯罪順利完成,但如果控方無法舉出確實證據以證明其有和正犯之間,具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者,仍祇能依罪疑唯輕原則,認屬幫助犯,而不能逕行課以共同正犯責任(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20號刑事判決意旨)。經查 ,被告將國民身分證提供予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王金銘」之成年男子使用而擔任「群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群冀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群冀公司之幕後負責人明知該公司與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公司間並無銷貨事實,竟虛開群冀公司之統一發票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公司,俾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捐,然被告僅係提供充當「群冀公司」名義負責人此類助力以幫助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公司之實際主事者為上開各項違法行為,並非親與各該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參照前開判決意旨,應論以幫助犯。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且依前揭說明 ,無庸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5條之幫助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主觀上係出於同一幫助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之決意,客觀上亦係以數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相當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上應以一行為評價較為妥適,認被告所為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且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恣意擔任群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幫助前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嚴重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復造成國家稅賦短收,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賦管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所為誠屬不該,應予非難,兼衡所幫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數量及逃漏稅捐之金額甚高之犯罪情節。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因聽障之不便而難以求職始受人利用為本案犯行(詳本院113年度審重訴字 第4號卷第4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039號被 告 陳義村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里0鄰○○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義村依其智識程度,可預見將其身分證件等資料交付給不熟識之人,代為申請公司並擔任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與其他公司行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其他公司行號逃漏稅捐,竟基於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前之不詳時間,將國民身分證提供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金銘」之人(下稱「王金銘」),以辦理址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1樓「群冀國際有限公 司」(下稱群冀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進而擔任群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屬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嗣於陳義村擔任群冀公司登記負責人之111年1月至111年4月之期間內,群冀公司並無銷售貨物與附表所示之順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事達公司)、比特加速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比特公司)之事實,仍由不詳之人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82紙,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億825萬7,200元,以供順事達公司、比特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且 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順事達公司、比特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1,541萬2,86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義村於偵查中之供述 ⑴證明被告陳義村將國民身分證提供與「王金銘」,並依指示在不詳文件上簽名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陳義村並未實際經營群冀公司之事實。 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所附群冀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委託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各1份 證明群冀公司並無銷售貨物與順事達公司、比特公司之事實,卻於附表所示時間,開立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共82紙,銷售金額共計3億825萬7,200元,以供順事達公司、比特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且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計1,541萬2,860元之事實。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98號、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參照)。查被告陳義村將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提供予「王金銘」使用,並同意擔任群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顯有幫助「王金銘」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等罪之不確定故意。 三、是核被告陳義村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等罪嫌。又被告 於上開期間,接續多次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是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提供身分掛名擔任負責人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處斷。再被告係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檢 察 官 李昭慶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 記 官 王伊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編號 買受人 開立時間 發票號碼 銷售額(新台幣) 稅額(新臺幣) 1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325萬5000元 16萬2750元 2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345萬7000元 17萬2850元 3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325萬8600元 16萬2930元 4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350萬8500元 17萬5425元 5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325萬7600元 16萬2880元 6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218萬7500元 10萬9375元 7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316萬1000元 15萬8050元 8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325萬8700元 16萬2935元 9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287萬5000元 14萬3750元 10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327萬8500元 16萬3925元 11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342萬8000元 17萬1400元 12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325萬6500元 16萬2825元 13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364萬8000元 18萬2400元 14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320萬7000元 16萬350元 15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330萬8000元 16萬5400元 16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328萬7600元 16萬4380元 17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317萬6000元 15萬8800元 18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352萬6000元 17萬6300元 19 順事達公司 111年1月 VK00000000 215萬8000元 15萬7900元 20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54萬8600元 17萬7430元 21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16萬800元 15萬8040元 22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21萬8500元 16萬925元 23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17萬8500元 15萬8925元 24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25萬8600元 16萬2930元 25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37萬500元 16萬8525元 26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47萬8500元 17萬3925元 27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35萬800元 16萬7540元 28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42萬5800元 17萬1290元 29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57萬6500元 17萬8825元 30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25萬6000元 16萬2800元 31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37萬8500元 16萬8925元 32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27萬5600元 16萬3780元 33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56萬7600元 17萬8380元 34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42萬6500元 17萬1325元 35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52萬8000元 17萬6400元 36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42萬5000元 17萬1250元 37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56萬6800元 17萬8340元 38 順事達公司 111年2月 VK00000000 346萬5800元 17萬3290元 39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412萬5000元 20萬6250元 40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453萬6000元 22萬6800元 41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437萬5000元 21萬8750元 42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457萬8600元 22萬8930元 43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392萬元 19萬6000元 44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445萬元 22萬2500元 45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420萬元 21萬元 46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385萬元 19萬2500元 47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435萬元 21萬7500元 48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387萬8000元 19萬3900元 49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320萬5000元 16萬250元 50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427萬8000元 21萬3900元 51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358萬600元 17萬9030元 52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378萬8000元 18萬9400元 53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425萬7800元 21萬2890元 54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421萬8000元 21萬900元 55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396萬8000元 19萬8400元 56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418萬7000元 20萬9350元 57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425萬6000元 21萬2800元 58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386萬9500元 19萬3475元 59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415萬6800元 20萬7840元 60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432萬500元 21萬6025元 61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387萬8500元 19萬3925元 62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456萬800元 22萬8040元 63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378萬6500元 18萬9325元 64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368萬7600元 18萬4380元 65 比特公司 111年3月 XM00000000 389萬8000元 19萬4900元 66 比特公司 111年4月 XM00000000 427萬600元 21萬3530元 67 比特公司 111年4月 XM00000000 387萬8600元 19萬3930元 68 比特公司 111年4月 XM00000000 412萬800元 20萬6040元 69 比特公司 111年4月 XM00000000 392萬5000元 19萬6250元 70 比特公司 111年4月 XM00000000 387萬8000元 19萬3900元 71 比特公司 111年4月 XM00000000 368萬5000元 18萬4250元 72 比特公司 111年4月 XM00000000 435萬8000元 21萬7900元 73 比特公司 111年4月 XM00000000 412萬5600元 20萬6280元 74 比特公司 111年4月 XM00000000 425萬8000元 21萬2900元 75 比特公司 111年4月 XM00000000 436萬8600元 21萬8430元 76 比特公司 111年4月 XM00000000 425萬7000元 21萬2850元 77 比特公司 111年4月 XM00000000 435萬600元 21萬7530元 78 比特公司 111年4月 XM00000000 465萬7000元 23萬2850元 79 比特公司 111年4月 XM00000000 478萬800元 23萬9040元 80 比特公司 111年4月 XM00000000 457萬8000元 22萬8900元 81 比特公司 111年4月 XM00000000 437萬8000元 21萬8900元 82 比特公司 111年4月 XM00000000 427萬9000元 21萬3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