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盈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詳如附表一編號A、B所示)及移送併辦(偵查案號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示;附表一編號21至25則經退併辦,先予敘明), 被告就被訴事實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併科罰金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如一部或全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事 實 一、甲○○明知電信門號與個人身分關係密切,一般人以自己名義 申辦電信門號並無困難,且一般人亦無大量申辦電信門號之需要,若無正當理由特意取得他人名義大量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或向他人索取門號使用,常與隱匿真實身分以遂行犯罪密切相關,而可預見若將個人相關資料提供給他人申辦大量電信門號,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作為犯罪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 ,基於幫助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恐嚇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一般洗錢之未必故意,將其於民國110年9月14日登記設立之獨資商號「莊漾漾水果行」(下稱本案商號)大小章及其個人雙證件等資料(下稱本案商號資料),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交付與謝任哲(經本院另行審理 中)辦理電信門號使用,並與謝任哲約定如成功開通一支電信門號會另給付300元報酬。謝任哲取得本案商號資料後, 即與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恐嚇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一般洗錢之犯意,向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如附件之附表A(下稱附表A)所示「驗證左列帳戶之電信門號」後,或將前揭電信門號提供與犯罪集團作為驗證取得附表A「產生左列帳戶所屬之支付帳戶/遊戲帳戶」之帳戶使用,或提供與犯罪集團作為詐取、未經同意申請附表A「犯罪集團取得之金融帳戶/支付帳戶」使用,使犯罪集團得以前揭帳戶進行附表A「犯罪方式」之犯罪,且若 有不法金流流入前揭帳戶,則旋遭移轉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前揭論及部分,不包含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此部分經另製作附件之附表B】,惟為 求附表A與偵查書類編號順序一致而易於核對,仍將此部分 編入附表A,然後續論及附表A時,若未特別說明,自不包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附此說明)。 二、甲○○另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未必故意,將附表三 「驗證左列支付帳戶之電信門號」(下稱本案門號)提供與犯罪集團作為驗證附表三「產生左列帳戶所屬之支付帳戶/ 遊戲帳戶」之帳戶使用,使犯罪集團得以前揭帳戶進行附表三「犯罪方式」之犯罪後,使附表三所示「被害人」為所示「支付時間」、「被害金額」之給付至所示「接受被害款項金融帳戶/遊戲帳戶」內,旋遭轉出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 或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經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 諱(金訴緝3卷二第72、274頁;金訴緝4卷二第274頁),並有附表二所示被告陳述、證人證述可佐,以及附表A、附表 三「卷證出處」所示證據為憑,當可認定。 二、本案認定被告構成為幫助犯未必故意之說明 1.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且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 2.電信門號在現代社會中具有識別通話對象之個別化特徵,乃個人對外聯繫之重要溝通工具,且現今申請電信門號甚為簡易方便,如基於正當用途而有使用電信門號之必要,以自己名義申辦即可,當無特別取得他人名義申辦之必要;而設立獨資商號亦無特別困難,如有正當需求以自己名義設立登記即可,一般人自無庸借用他人成立之獨資商號作為名義申辦電信門號。是如非基於犯罪之不法目的,當無捨棄自己或可信賴親友名義而迂迴取得他人名義申辦電信門號之理。何況,利用他人名義申請電信門號以逃避查緝之事件難謂鮮見,是以他人名義申辦電信門號供作不明使用者,應有隱身幕後之人欲利用人頭申辦電信門號以掩飾其犯罪行為,以避免遭追查。 3.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答正常,於本案犯罪行為前尚能至政府機關成功申請本案商號,並與謝任哲約定交付本案商號資料之對價,足見被告為具備一般智識之常人,對於前揭社會常情,自難推諉不知;遑論被告於交付本案商號資料與謝任哲時,尚自謝任哲處收款2萬元,此經謝任哲證述甚明 (見附表二證人謝任哲之證述),而有收受不相當對價之作為,被告自當知悉交付本案商號資料與謝任哲申辦電信門號後,該電信門號遭用以不法利用之高度可能,是被告就以本案商號資料所申辦之電信門號極為可能淪為他人實行犯罪之工具一事,當有所認識及預見(被告如犯罪事實二交付本案門號,亦為同理)。被告在此認識及預見下,猶為本案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顯具有本案商號資料、本案門號縱遭犯罪集團利用以實施犯罪,亦放任而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堪認被告有幫助犯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4.被告固於本院準備、審理中均為認罪之答辯,惟為期明確,仍為前揭說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於112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故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上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就附表A、附表三所示「正犯構成罪名」構成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犯之罪。 ㈢至於附表A「正犯構成罪名」中標示「應予更正」處,論以與 偵查書類不同之罪名部分,本院已於審理中告知被告其幫助所犯之罪名,因從屬正犯之犯行而可能論以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得利、幫助恐嚇得利、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幫助洗錢等罪(見本院113年2月29日審理筆錄),就此部分已使被告知悉並有表示意見之機會,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此部分基礎社會事實同一,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變更起訴法條。 ㈣罪數: 1.被告以一次提供本案商號資料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之正犯對附表A之數被害人為附表A「正犯構成罪名」之數罪名,係以一行為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2.被告以一次提供本案門號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之正犯為附表三「正犯構成罪名」數罪名,係以一行為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3.被告如犯罪事實一、二所示各次幫助一般洗錢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4.檢察官如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示「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 起訴部分,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減刑事由: 被告各係基於幫助一般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於審理中自白,另各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㈥量刑 1.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商號資料、本案門號謝任哲等犯罪集團成員使用,嚴重影響社會安全及交易秩序,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應予非難,且犯罪事實一所示被害人數量非少,應妥適反映於量刑中。 2.衡酌被告終知坦承犯行,與犯後無視客觀證據矢口否認犯行之人,在犯後態度上顯然有別,就此應於量刑時為有利被告之審酌。並考量迄今未見被告有與任何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失之客觀情狀,兼衡被告自述之學歷、職業所示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動機目的、手段,及檢察官、被告、被害人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含併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㈦沒收 1.被告固矢口否認提供本案商號資料與謝任哲有取得對價,惟被告以2萬元販售本案商號資料給謝任哲一節,業經謝任哲 於附表二所示證述中陳述明確,且依被告之陳述,其與謝任哲確有約定如成功辦理電信門號,謝任哲會以每開通一支電信門號給付其300元之報酬,足見被告與謝任哲之間就以本 案商號資料辦理電信門號之整體過程,是有經過利益交換,被告當不可能於一開始就無償提供本案商號資料給謝任哲,就此足認謝任哲前揭證述可信。從而,被告確有因交付本案商號資料與謝任哲獲有不法所得2萬元,應就此部分宣告沒 收,如一部或全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固與謝任哲約定每開通一支電信門號謝任哲會給付其300 元之報酬,惟依卷內相關積極證據,尚無法認定被告確有實際取得此部分之報酬,自無從就此為沒收之諭知。 3.被告交付之本案商號資料與本案門號之SIM卡並未扣案,考量 本案業經相當時間之偵查、審判,難認前揭物品仍具有作為犯罪使用之危害性,已無預防再犯之必要,乃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4.附表A所示「正犯構成罪名」欄所示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部 分,無積極證據足認該私文書為屬於被告之物,無從宣告沒收。 ㈧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固認有如附件之附表B(下稱附表B)所示之犯罪事實,惟本院認為此部分尚難為被告有罪之認定(理由各別詳如附表B「備註」欄所載)。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前 揭論罪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退併辦 檢察官固以如附表一編號21-25所示提出移送併辦並檢送卷證至 本院,惟前揭移送併辦均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所移送之卷內相關證據本院未及採酌,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鈺勛、李宗翰、楊舒涵提起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賴穎穎、李旻蓁、郝中興、林郁芬、黃于庭移送併辦,檢察官王珽顥、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案號 A(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9119、13507、16454、16513、18665、18999、19764、22327、23124、23172、25994號 B(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42755號 1 111年度偵字第50011、51762號 112年度偵字第3703、12386、13977、16457、16780、16919、18130、18187、18455、18602、25871、28467、28468、29018、29081、29794、30418號 2 112年度偵字第25207、31061、31077、31078、31280、31290、31358、31359、31937、32385、32636號 3 112年度偵字第34314、34125、34868、35191、35219、35280、35420、35655、35683、35744號 4 112年度偵字第32920號 5 112年度偵字第39932號 6 112年度偵字第31873、36428、36889、38185、38672、38723、37916、37985、39291、39408、39552、39291、38095號 7 112年度偵字第27591、28453號 8 112年度偵字第41858號 9 112年度偵字第39498、40798、40998、41001、41871、41876、42830、42900、43000、43413、43557、43565、43589、43771、43897、43914、44081、45649、45782、45798號 10 112年度偵字第46082、46178、46233、47201、47873、47892、47948、48142、48143號 11 112年度偵字第48603、48674、48768、48775、48890、48972、49593、49596、50540、50603號 12 112年度偵字第50775號 13 112年度偵字第48060號 14 112年度偵字第50511、51789、52044、52181、52205、52831、52849、52870、52891、53003、53006、53782、54564、54622、54791、54814、54897號 15 112年度偵字第49495號 16 112年度偵字第57839、58063、58085、58775、59985、60311、60449號 17 112年度偵字第56805號 18 112年度偵字第52894號 113年度偵字第114、140、168、425、447、572、818、1078、2371、2405號 19 113年度偵字第4038號 20 113年度偵字第3863、3865、3897、3959、4725、5327、5614、5683、6506號 21 112年度偵字第51749號 113年度偵字第2669、2671、7863、8819、8831號 22 113年度偵字第10005、10318、10399、10527號 23 112年度偵字第58109號 24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 25 112年度偵字第56543號 附表二 犯罪事實一部分 被告之陳述 問答內容 卷證出處 問:承上,妳稱非妳本人所申辦,為何海峽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業務服務申請書上登載妳個人資料及簽名? 答:那是因為我之前跟我朋友謝任哲有債務糾紛,他請我申辦門號,我因欠他人情,所以就答應他,我將我公司行號「莊漾漾水果行」及大、小章,還有我個人之雙證件借他,讓他去申辦門號。 問:承上,謝任哲將你之雙證件及公司行號印章去申辦門號,有無經過你允許? 答:有,我有承諾他。 甲○○112/1/31警詢筆錄(112偵18455第9-12頁) 問:警方出示上揭0000000000手機網卡申請書,上面留有甲○○你所有之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是否為妳本人無誤? 答:但是該申請書不是我簽名的,但是是謝任哲拿我公司大小章且經過我同意去申辦的,他一直跟我說是申辦手機網卡不會有事,所以我才同意他去申辦的。 問:妳是否認識謝任哲?如何認識?為何關係?有無仇恨糾紛? 答:我欠謝任哲錢,是透過朋友介紹認識的。我因為欠謝任哲錢所以欠他的人情,所以我才會同意讓他拿我公司大小章去申辦手機網卡,而且他跟我說上面有簽他的名字,所以一定不會出事。 甲○○112/2/6警詢筆錄(112偵18602第9-19頁) 問:警方提示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業務服務申請書,是否為妳本人簽親之申請書? 答:不是我本人親簽,我有欠一位朋友謝任哲錢,他要求我提供證件、公司大小章及私下拿我簽其他的紙,以便他可以模仿我的字跡。 問:妳為何要把上述文件及資料給謝任哲? 答:因為我之前有欠謝任哲錢,我一開始有拒絕謝任哲,但是他後來用欠款的理由方式壓我,而且跟我說我每幫他申請一支門號可以償還債款300元,但是實際上都沒有去抵債。 問:為何謝任哲要以妳的名義開通上開門號? 答:因為我是公司行號,一次可以開很多支門號。 問:承上,有無任何報酬? 答:原本是說辦一支門號可以抵債300元,但是後來沒有說到。 甲○○112/2/8警詢筆錄(112偵23124第13-17頁) 問:續上問,為何謝任哲會持有妳的證件? 答:因為謝任哲跟我說他要去申辦往卡,所以我把我的「莊漾漾水果行」公司大小章及我本人的雙證件、印章交給他。 問:續上問,妳將證件、印章等物品交予謝任哲,其是否有支付你報酬? 答:我申辦一個人頭卡他會從我欠他的款項當中扣除300元至500元。 甲○○112/2/22警詢筆錄(112偵23172第9-11頁) 問:你有無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借給他人使用?借給誰使用? 答:因為我之前缺錢花用,朋友的朋友謝任哲跟我說,如果借用我名下莊漾漾水果行的名義,向海峽電信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借他使用,可以收到每個門號300至500元的報酬,之後謝任哲就拿我的公司大小章,向海峽電信申辦一些門號使用。可是我不清楚那些門號為何。 甲○○112/3/15警詢筆錄(112偵29018第9-12頁) 問:謝任哲係如何申辦上開門號? 答:我約逾111年3月至4月間,在桃園市○○區○○路00號,我將公司營業登記本、公司大小章、證件影本都交給他,但他後來有約過1個禮拜我才跟他要回來,他就是拿我這些資料去申辦的,而他於何時何地申辦的我就不清楚了。 甲○○112/3/17警詢筆錄(112偵35683第33-36頁) 問:既然妳認識謝任哲一年,妳是否知道謝任哲的工作? 答:驗證碼。 問:驗證碼是何工作? 答:蝦皮賣門號、預付卡,謝任哲專門幫人家多辦門號多賺取優惠,像FOODPANDA多申請幾次不同門號就會有新的優惠,謝任哲就常常給我新門號。 甲○○111/12/28偵訊筆錄(112他2449第223-233頁) 問:海峽電信公司服務業務申請書,是你簽名的還是你授權給謝任哲簽名的? 答:不是我簽名的,身份證是我給謝任哲的,他跟我說只是去辦理往卡,他說只有他的簽名,警察只會找他不會找我。 問:是否有酬勞? 答:同前所述,1張300-500元,有時是我跟他借尿布錢沒還,我有2個小孩,實際拿多少錢我也不確定。 問:交付的物品為何?是否有交印章、存摺、提款卡? 答:只有交出雙證件,還有我的公司大小章。 甲○○112/2/17偵訊筆錄(111偵50011第141-143頁) 問: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此二海峽電信門號是否是你申辦的? 答:不是。這是謝任哲用我的公司證明書、我的大小章、影本去申辦的,且我也是因為被收押才知道它叫謝任哲。 甲○○112/3/21偵訊筆錄(112偵9119卷第67-70頁) 證人謝任哲之供述 問答內容 卷證出處 問:承上,你係如何向甲○○購買電話門號? 答:那些門號都是在他的公司名下,我是拿他的公司大小章及他寫好的申請書,到電信門市那邊跟甲○○視訊,以便讓門市老闆當面跟他確認。 謝任哲112/3/30警詢筆錄(112偵29018第13-16頁) 問:你名下共申辦幾組企業門號?門號分別為何? 答:我是代理人,甲○○是負責人,我們共申辦大約100-200左右支門號,我知道都是0978開頭的,詳細我忘記了。 問:經本分局提供海峽電信回覆資料,該筆跡為何人所寫?請詳述申辦過程。 答:藍色部分我忘記了,黑色的名是我本人簽的。當時只有我跟電信客服在海峽電信申辦門號,當時甲○○不在場,所以她是用視訊方式一起申辦門號。 問:甲○○獲利如何計算?實際獲利為何? 答:一開始是先申辦100-200張門號,我有先給她2萬元,後續的計算方式是1張100元。 謝任哲112/4/10警詢筆錄(112偵29794第15-18頁) 問:莊漾漾水果行(統一編號:00000000)係何人所創立?營業項目為何? 答:負責人甲○○所設立,印象中是她為了辦貸款所創立的公司,大約二至三年前創立,地址在新北市○○區○○○街0巷0號,我不知道有沒有實際營業、營業項目,但是確實有這個地址。 問:是否有使用莊漾漾水果行之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門號為何?何人所申辦?實際使用人為和?何時申辦?申辦用途為何? 答:有,門號太多了我忘記了,我大約在1、2月的時候前往海峽電信申辦,當時我先跟電信公司拿申請書,在甲○○同意下,填寫申請書,我填寫代理人的部分,後續由我帶著莊漾漾水果行的大小印章去電信公司申請,然後電信公司再透過視訊方式確認本人同意申請,當時申辦用途是為了在網路蝦皮賣場內提供有需要的客人代收驗證碼服務。 謝任哲112/4/18警詢筆錄(112偵31290第7-14頁) 問: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峽電信)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經查為你申辦,是否屬實? 答:我是代理人,代理莊漾漾水果行申辦。 問:承上,係何人於何時、何地、如何申辦?申辦上述門號做何用途? 答:一開始是在111年年底(大概跨年前),我攜帶莊漾漾水果行負責人甲○○用完印的申請書到海峽電信公司,再和甲○○使用三方視訊向海峽電信申請。做蝦皮賣場收驗證碼。 問:除上述2筆門號外,還有無申辦其他海峽電信門號?共申辦多少門號? 答:有,大概1-200筆(總數記不得)。 問:你為何要以莊漾漾水果行申辦海峽電信門號? 答:因為用公司名義可以申辦10張以上的門號,而且這些門號不能打電話,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 問:莊漾漾水果行負責人甲○○是否同意你這樣做? 答:她知道阿,而且我一開始有給她2-3萬元向她借用公司名義,後續每辦一個門號還要再給她100元。 問:至今你總共給甲○○多少報酬? 答:不知道,因為她後來也有跟我借錢,不好算。 謝任哲112/4/18警詢筆錄(112偵38185第13-21頁) 問:海峽電信門號0000000000,申請公司:莊漾漾水果行,是否為你申請?作何用途? 答:是我申請的。是我請甲○○用公司的名義來申請,當時是透過三方視訊向海峽電信申請的。該電話只能接不能打。 問:為何要申請該門號? 答:因為我在蝦皮賣場「商店名稱:驗證碼,帳號我忘了,但我有做實名認證」販售預付卡,及驗證碼的業務,經營了約4至5年,原本是向朋友收購個人門號的預付卡再上蝦皮網站賣,約半年前,當時因為甲○○有欠我錢,我就以新臺幣(下同)2萬多元向他租借公司的名義,以公司的名義申請電信門號,每申請一個門號就會給他100元,該門號一次期限是兩個月,每張要價800。我申請了約100至200張(詳細數字我不記得了),我就在蝦皮網站上販售代收驗證碼的業務,每收一通簡訊代價為50至100元不等。 問:你上述販售驗證碼的業務營利為何? 答:每個月約3至4萬,做了約半年左右。 謝任哲112/4/21警詢筆錄(112偵36889第3-6頁) 問:承上,你係如何向甲○○購買電話門號? 答:那些門號都是在他的公司莊漾漾水果行名下,我是拿他的公司大小章及她寫好的申請書,到電信門市那邊申辦,門市有跟甲○○視訊,以便讓門市老闆當面跟她是本人申辦。 謝任哲112/5/8警詢筆錄(112偵35219第9-12頁) 問:甲○○是否知道你幫她莊漾漾水果行所代辦門號0000-000000驗證碼賣給他人賺取牟利一事?甲○○分得多少錢? 答:她知道,因為我代辦一件門號卡,她可以分得新臺幣100元代價。她大約分得新臺幣2萬元左右。 問:你總共幫甲○○的莊漾漾水果行代辦多少門號? 答:大約1至2百張的門號卡,都只能接不能打,只有販賣驗證碼而已。 問:你總共販賣多少門號驗證碼給不特定人士?牟利為何? 答:大約1至2百張門號卡驗證碼給不特定人士。每月平均約新臺幣3至4萬元,我大約做半年左右就被查獲了,牟利大約新臺幣20萬元左右。 謝任哲112/6/13警詢筆錄(112偵47892第11-19頁) 問:甲○○有用她或莊漾漾水果行的名義,另外賣海峽電信或無框行動門號給你用? 答:有,莊漾漾水果行是辦海峽電信,甲○○還有另外賣我1支或2支無框行動的門號,海峽電信是辦了1、2百張網卡。 問:你當時海峽電信跟無框行動,收購的價錢也都是一支8百? 答:無框行動比較貴,收購一支1500,海峽電信我是買斷莊漾漾水果行的資料,直接給甲○○2萬元,我是用代理莊漾漾水果行的名義去辦海峽電信網卡,而我辦海峽電信網卡時需要視訊,電信行才會賣給我,我就會打給甲○○,讓甲○○跟通訊行視訊證明是甲○○同意我來購買的。 問:你2萬元跟甲○○買斷何資料? 答:甲○○給我莊漾漾水果行營業資料正本、甲○○個人的雙證件正本,因為我們都是視訊,電信行也不會同意。 謝任哲112/3/21偵訊筆錄(112偵9119卷第79-85頁) 犯罪事實二部分 被告之陳述 問答內容 卷證出處 問:你稱有幫到劉泓君收驗證碼並告訴他? 答:是。我婆婆跟我老公的門號,都有幫他收驗證碼,當初他問我們有無在玩遊戲,請我們給他驗證碼,讓他遊戲換裝備用。 甲○○111/7/15偵訊筆錄(111偵27359第135-136頁) 問:李麗清稱其受你的要求,申辦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的門號,並將門號交給你? 答:我不知道門號幾號,她確實有將幾個易付卡門號交給我,有一支給我用,一支給我孩子使用,一支她自己使用。 問:有無將易付卡門號提供他人,並代收驗證碼? 答:有,我之前理髮認識到劉泓君,劉泓君跟我說拿遊戲裡的裝備,然後請我代收驗證碼,我在之前案件中有提供對話紀錄。 甲○○111/9/29偵訊筆錄(112偵42755第37-38頁) 證人李麗清之證述 問答內容 卷證出處 答:我有辦易付卡,我當時辦五張以上,是我媳婦帶我去辦理的,但我不記得電話號碼了。 問:你申辦完易付卡後,有無將易付卡賣給他人? 答:我都交給我媳婦處理,但我有聽到我媳婦跟別人講電話,我媳婦的朋友請求我媳婦提供易付卡,至於我媳婦有無實際將易付卡交給別人,我就不知道了。 問:你媳婦名字? 答:甲○○。 問:總共幫甲○○辦過幾個門號? 答:易付卡大概是五張以上,易付卡的都是遠傳電信,台哥大的部分是一般門號,不是易付卡,我辦三個門號。 李麗清111/9/28偵訊筆錄(112偵42755第33-35頁) 問: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門號何人申辦? 答:我沒有印象。但我有申辦預付卡的門號5支以上,已經很久了,是我媳婦甲○○帶我去桃園市中壢區的遠傳門市申辦。 問:該門好事在中壢區中北之台灣大哥大門市申辦? 答:我沒有印象,我的印象只有我媳婦帶我去遠傳的門市申辦手機門號,但我是111年11月28日搬遷回來花蓮居住,之前都與兒子媳婦孩子一同住○○○市○○區○○路000號3樓。 李麗清112/3/31偵詢筆錄(花蓮檢112偵1284第81-83頁)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方式 正犯構成罪名 支付時間 被害金額 接受被害款項之金融帳戶/遊戲帳戶 產生左列帳戶所屬之支付帳號/遊戲帳戶 驗證左列支付帳戶之電信門號 卷證出處 1 乙○○(提告) 於111年5月14日晚間7時1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先後佯裝為博客來書店、銀行人員,向告訴人乙○○誆稱:因系統錯誤,誤將乙○○設定為黃金會員,若欲取消須配合指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民國111年5月14日20時19分 新台幣4萬9,985元 簡單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左 0000-000000 ⒈乙○○警詢之供述(彰化田中分局警卷第7-9頁) ⒉(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2年10月2日渣打商銀字第1120028815號函暨所附歷史交易明細、開戶基本資料(112偵42755第9-12頁) ⒊乙○○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42755第13-31頁) ⒋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田中分局警卷第13-17頁) ⒌簡單支付使用者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彰化田中分局警卷第25-27頁) ⒍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2日法大字第112020645號函暨所附使用者基本資料、門號申請資料(花蓮檢112偵1284第71-75頁) ⒎通聯調閱查詢單(彰化田中分局警卷第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