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壬○○ 被 告 宇○○ 選任辯護人 午○○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巳○○ 被 告 辰○○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辛○○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丑○○ 被 告 丁○○ 寅○○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午○○ 被 告 戌○○ 選任辯護人 癸○○ 被 告 地○○ 選任辯護人 庚○○ 甲○○ 被 告 宙○○ 酉○○ 右二人共同 被 告 丙○○ 申○○ 右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七、一三 六七八、一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卯○○、宇○○、亥○○、辰○○、子○○、己○○、戊○○、丁○○、寅○○、戌 ○○、地○○、宙○○、酉○○、丙○○、申○○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丁○○係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倉棧組機放課督導,被告寅○○、戌○○、卯○ ○、戊○○、己○○、子○○、亥○○、宇○○、辰○○等九人均係(或曾係)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倉棧組機放課課員,與丁○○等十人均(或曾)從事進口生鮮 貨物之驗貨業務,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二、被告地○○係添興有限公司(下稱添興公司)及沅大有限公司(下稱沅大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從事海(生)鮮進口買賣業務(以進口活蟳為主要營業項目), 被告宙○○名義上受僱被告地○○、實際上幫助被告地○○處理前揭進口活蟳報 關業務,二人明知活蟳每公斤進口貨物稅為新臺幣(下同)六十八元,鱔魚進口 貨物稅每公斤為十二元,二人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同時進口「大量」 活蟳及「少量」鱔魚,再由被告宙○○於進口報關單上申報大量「鱔魚」及少量 「活蟳」之方式(即活蟳短報、鱔魚溢報),逃漏稅捐。為順利通關,由被告宙 ○○個別向台北關稅局倉棧組機放課驗貨關員被告丁○○、寅○○、戌○○、卯 ○○、戊○○、己○○、子○○、亥○○、宇○○、辰○○等人行賄,約定將每 次逃漏之稅三分之一當做行賄金,於驗貨放行後,由被告宙○○在驗貨區附近無 人之處交予海關驗貨員被告丁○○、寅○○、戌○○、卯○○、戊○○、己○○ 、子○○、亥○○、宇○○、辰○○等人,被告丁○○、寅○○、戌○○、卯○ ○、戊○○、己○○、子○○、亥○○、宇○○、辰○○等人應允後,即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驗添興公司及沅大公司之貨物時,僅依被告宙○○指定之特定貨 物(件數)查驗,不確實查驗,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並於INVOICE上記 載查驗無訛,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關稅課 取之正確性。被告宙○○再依約將逃漏稅之三分之一,於驗貨區附近無人處,交 予被告丁○○、寅○○、戌○○、卯○○、戊○○、己○○、子○○、亥○○、 宇○○、辰○○等人收受賄賂(進口日期、報單號碼、申報進口數量、實際進口 數量、逃漏稅款、驗貨關員、所收受之賄款均詳如附表)。三、被告酉○○受僱於被告宙○○,幫助添興公司及沅大公司進口活蟳之報關業務, 明知被告宙○○利用「活蟳短報、鱔魚溢報」之方式逃漏海關關稅,竟基於幫助 之犯意,自八十五年九月間,幫助被告宙○○陪同驗貨,逃漏稅捐。 四、被告丙○○係宇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宇達公司)負責人,僱用被告申○○ 為報關員,二人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五年十月四日晚間,實際共進 口活蟳一九六件、鱔魚一件,竟於二份進口報單上記載「活蟳四件、鱔魚三十件 」、「活蟳八件、鱔魚一五五件」,申請驗貨核稅,被告卯○○奉派查驗被告丙 ○○即宇達公司之貨物,先查驗三十四件之貨物,未依規定抽查三件,僅查驗被 告申○○開啟之一件(保麗龍包製)鱔魚,即於INVOICE上記載開啟三件 查驗無訛,再驗一六三件貨物時,被告申○○仍將前揭鱔魚開啟交由被告卯○○ 查驗,被告卯○○亦僅查驗一件後,即於INVOICE上記載開啟十六件查驗 無訛,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關稅課取之正確 性,宇達公司因此逃漏稅捐十一萬三千一百二十元。 五、添興公司於八十五年十月四日晚間,實際進口活蟳五十件、鱔魚十四件,宙○○ 於進口報單上記載「活蟳五件、鱔魚六十四件」,申請驗貨核稅,卯○○奉派查 驗添興公司之貨物,卯○○見係添興公司之貨物,即僅依酉○○開啟之貨物查驗 ,並於INVOICE上記載開啟七件查驗無訛,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關稅課取之正確性。貨物放行後,尚未取得賄款,即 為本檢察官率同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攔查放行之添興公司及宇達公 司貨物查驗,而發覺上情。 六、因認被告丁○○、寅○○、戌○○、卯○○、戊○○、己○○、子○○、亥○○ 、宇○○、辰○○所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受賄罪及刑法第二百 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被告地○○、宙○○所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十條第一項(修正前)之行賄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被告丙○○所為涉犯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嫌云云;被告申○○、酉○○所為均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 十一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罪嫌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及四十年臺上字第 八十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 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丁○○、寅○○、戌○○、卯○○、戊○○、己○○、子○○、 亥○○、宇○○、辰○○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受賄罪及刑法第二 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無非係以(一)右揭收受賄賂之事實業據 同案被告宙○○證述纂詳。核與同案被告地○○及證人即會計天○○證述相符。 (二)證人即添興公司及沅大公司之會計天○○證稱:扣案之帳冊,上欄數量係 其公司記載進口數量唯一之帳冊,伊係依國外賣主傳真之貨物數量記載,下欄係 銷售情形。伊公司僅進口少量之鱔魚(約一件或二件)等情,並有帳冊在卷可稽 。同案被告酉○○亦證稱:以申報大量「鱔魚」及少量「活蟳」之方式逃漏稅捐 。可知添興公司及沅大公司每次均以活蟳短報、鱔魚溢報之方式逃漏稅捐,而添 興公司及沅大公司每次均進口一件或二件鱔魚,則被告丁○○等十人如何能開啟 二件至十餘件之鱔魚查驗,是同案被告宙○○指稱為讓貨物能順利過關,所以交 予被告丁○○等十人逃漏稅捐三分之一之賄款之詞,應可採信。(三)被告宙○ ○確實以「活蟳短報、鱔魚溢報」之方式逃漏稅捐,被告卯○○亦予放行,亦據 本檢察官當場查獲,有勘驗筆錄乙紙在卷可稽。(四)參以活蟳需要空氣方能存 活,鱔魚則不需空氣,所以活蟳之包裝需留有氣孔,鱔魚則不大需要空氣,用保 麗龍裝,裝活蟳之保麗龍要打洞,且洞較大,鱔魚一般之洞較小。若以竹籠裝, 鱔魚需以塑膠袋包裝,活蟳不需要。一般而言是很容易從外部包裝分辨出是活蟳 或鱔魚,為被告子○○、宇○○、辰○○、戊○○、己○○所是認。依驗貨準則 :驗貨時應先核對貨物之編號與INVOICE之編號是否相符,次清點件數, 再抽驗貨物十分之一,為被告丁○○、寅○○、戌○○、卯○○、戊○○、己○ ○、子○○、亥○○、宇○○、辰○○等十人所一致是認。且本檢察官至場時, 發覺活蟳因是活的,有活動,所以會發出「活蟳之腳摩擦竹籠或保麗龍」之聲音 ,鱔魚則無。是被告丁○○等十人若有依規定查驗,在清點數量時僅憑包裝方法 及聽聲音,即清楚知道活蟳及鱔魚之個別數量,查出「活蟳短報、鱔魚溢報」之 逃漏稅捐情事。遑論確實抽驗,更足以查出漏稅情事。是若無受賄情事,何以被 告丁○○等十人均依規定查驗,竟未能查出被告宙○○「活蟳短報、鱔魚溢報」 之漏稅情事。何況依帳冊之記載,添興公司及沅大公司尚有全部申報鱔魚之情事 ,被告己○○、亥○○、戌○○、子○○、宇○○等五人竟能開啟數箱或十數箱 之鱔魚,若非受賄何以如此?且本案經檢察官於八十五年十月四日查獲後之一星 期內之關稅平均增加一百八十九萬元,顯因被告卯○○等收受賄賂,致國家稅收 流失等情,及復有進口報單等物扣案為其論罪之依據。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地○○ 、宙○○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修正前)之行賄罪、稅捐稽徵法第 四十一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 不實罪等罪嫌;被告丙○○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被告申○○、酉○ ○均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罪嫌,乃無 非以被告宙○○、地○○、丙○○、申○○、酉○○之自白及扣案之進口報單等 物為其論罪之依據。 肆、(一)訊據被告丁○○、寅○○、戌○○、卯○○、戊○○、己○○、子○○、 亥○○、宇○○、辰○○固均不否認有經指派分別查驗公訴意旨附表一至 十進口報單所載進口生鮮貨物之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何受賄及公務員登 載不實之犯行,並以下列各情置辯: (壹)被告卯○○辯稱: (1)被告地○○及證人天○○固均證稱將欲行賄海關官員之賄款交予被 告宙○○,然其等就被告宙○○是否確曾將賄款交予海關官員?則 均表示不清楚,是其等所為之供述及證詞,根本無法證明伊有收賄 之事實,至於被告宙○○之供述,則前後反覆不一,其真實性顯有 疑問而無足採,再者,其等所製作之帳冊亦與事實不符。 (2)本案於八十五年十月四日案發當日,來貨部分未貼有標籤,甚至有 標籤不符(即顯非伊本人所查驗之貨物)、件數不合之情形,調查 人員於未合「進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十 二條第二款所定之查驗程序及並無任何海關主管之見證下,即將已 放行甚久(非於放行之際)之貨物,強行複驗,並據此項查驗結果 ,為不利伊之論據,於法顯有不合。 (3)又八十五年九月十五日,伊奉派查驗宇達公司報運進口之魚白一批 ,來貨共計二十二箱,按規定,伊只要抽驗兩箱(即十分之一)即 可,伊指件查驗其中兩箱,結果雖與原申報相符,然見該公司陪驗 之職員即被告申○○神色有異,遂主動開驗其他箱號,並於全部開 驗後,共查獲來貨夾帶兩箱管制進口之鯖甘魚,當即製作「台北關 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查筆錄」(D/T)第001408號將上開鯖甘魚 予以扣押銷燬。同年九月二十五日,伊復奉派查驗宇達公司報運進 口之活蟳,因該公司有夾雜矇混之前例,伊乃主動增加抽驗成數, 並逐箱過磅來貨之淨重,引起被告丙○○、申○○之不滿,認為伊 故意找麻煩,而口出穢言,與伊爆發激烈衝突,是被告丙○○於調 查局供述伊驗貨態度隨便,不會仔細檢查,所以均以唯一的一箱鱔 魚矇混過關云云,顯係杜撰,並非實在。況依海關通關程序,報關 行須先繕打報單,申報貨物品名,數量等資料,方能遞送報單(即 投單),海關既經收單,即不得任意更改報單內容,如其申報不實 ,經查驗發現,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須科處漏稅額二 倍至五倍之罰鍰,據上,被告丙○○在投單時,尚不知驗貨員為何 人,何以膽敢如此冒險?驗貨員又非僅伊一人,萬一派與「不馬虎 、不隨便」之關員查驗則有血本無歸之風險,另就現行通關實務, 進口生鮮貨物之查驗,是由海關、檢疫所、航空警察局安檢中心人 員會同查驗,縱伊有意放水,然於眾目睽睽之下,實難以一手遮天 。徵諸以上種種實情,公訴意旨誤信被告丙○○等人不實供詞,認 伊僅查驗被告申○○開啟之一件(保麗龍包裝)鱔魚云云,顯非正 當。 (4)鱔魚、紅蟳屬機放貨物,機放貨物之驗貨區狹小,尤其尖峰時段, 班機密集抵達時,更顯擁擠不堪。長久以來,貨運站囿於場地受限 ,均無力解決其容量不足問題。從而查驗貨物因陋就簡,故予有心 調包矇混之報關人員有機可乘。貨運站多年來,均無法就機放倉之 「已驗貨物」、「未驗貨物」、「待驗貨物」予以區分,衍生人力 及管理困難,致不法之徒有僥倖得逞之機會,其理至明。實務上, 對於生鮮貨物乘隙矇混出關之情形,亦屢見不鮮,而被告宙○○與 伊素不相識,未曾交談,當不致捨厚利之調包手法不為,而採行賄 伊之理。況且,被告宙○○於八十五年十月五日調查局之偵訊中, 一開始並未供出伊之姓名,有關伊之姓名係於事後補植,且兩處皆 為事後補植,從而,被告宙○○所為以行賄伊之方法辦理通關云云 之供詞,顯不合事理。 (5)據海關通關程序,報關行於海關收單掛號(即報關人投單報關)前 即須繕打(妥)報單資料,投單後該報單即由海關控管,報關人不 得再碰觸報單,更遑論任由報關人隨意更動報單上之資料。報單於 海關收單掛號後,尚須進行報單建檔電腦銷艙、派驗報單、查驗貨 物、複核查驗後報單、分類估價及銷證、複核分類估價、電腦計稅 核發稅單、配單、稅款登記、簽放報單、打印放行等通關流程,環 環相扣,另報關人員於投單後,則係從事申請查驗、會同查驗、繳 稅及提貨工作,向有一定之程序。換言之,海關收單掛號後,報單 即非屬報關人所掌理,自無由報關人任意變更報單上資料之情事。 藉此以觀,被告宙○○之供述,謂以海關派驗後如屬受賄關員,則 虛報通關,否則會據實申報云云,顯係杜撰,並非實在。 (6)本案公訴意旨所據之證物帳冊,與扣案之進口報單內容相較,除有 明顯之內容迥異之情外,二者所載之生產國別不符、件數不同、重 量未符,甚且淨重大於毛重,有違事理,在在均是問題。益足以證 明該項帳冊與伊所查驗之附表四所示之進口報單並不相屬。 (7)本案之請款單亦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論據,因依計算結果,可證明被 告宙○○、地○○及證人天○○於調查中之供述完全不合,該請款 單之記載,當係被告宙○○向添興公司詐財之手段無疑,亦即係俟 矇混調包之不法手段,完成通關手續後,再假藉向海關行賄之名義 向公司請款,以私吞自肥。 (8)機放倉關稅之稅收多寡乃視進口貨物進貨量多少而定,進貨量之多 少則取決於市場需求量之大小,此乃事理之當然也。衡諸自機放倉 報運進口之貨物,以生鮮水果及海產為大宗,而生鮮水果有季節性 之收成產期,生鮮海產則除產期(秋冬紅蟳上市)外,亦視市場需 求量大小而影響進貨量之多寡,進而影響關稅。循此而言,機放倉 到貨量常有起伏,事極平常,不足為奇,蓋影響貨量之背後因素甚 多,且「關稅平均收入之多寡」,與「被告有無受賄」間,並無邏 輯上及論理上之關連。是公訴意旨所稱「關稅平均增加乃被告等受 賄,致國家稅收流失」云云,顯然不當。 (9)機放倉以辦理生鮮水果及海產之通關為主,因價格互有差異,報價 不一,關稅總局為求稅收公平起見,實務上對從價徵稅產品訂有參 考價格,凡報價低於此參考價格者,一律先按參考價格押款放行, 再檢具報單之相關資料送關稅總局驗估處查價。驗估處則在累積一 段時間後,將該時間內案件一併核明價格並函復台北關稅局。此時 ,機放倉海關人員,即依據驗估處所核定之價格核算稅捐,並自押 金中予以抵繳。實務上,此類押金案件甚多,承辦人員在累積同類 案件一定數量後,予以一併處理,於同一天辦理抵繳,並歸入當天 稅收(按:押金與稅金之科目不同,須將押金抵繳為稅金後,方能 入國庫)帳戶,造成當日稅收異常暴增。本件公訴人未察而將案發 後十月五日電腦報表所列稅額一千九百多萬(其中一千四百多萬屬 押金抵繳稅款金額)列為當日實際貨物通關之稅收,與其餘六日平 均,當然會產生稅金暴增情形,此係公訴人不明通關作業所生之誤 解。經逐日查明每日之押金抵繳金額,並自當日稅金總額下予以扣 除,再以案發後一星期(十月五日至十月十一日)與案發前一週( 九月二十七日至十月四日)比較,則案發後一星期之稅收總額,反 而比案發前一週稅收總額少五十六萬餘元,與起訴意旨,完全不合 。 (10)再者,就行賄行為而言,海關與報關行間乃「對合犯」關係, 衡情,果有行賄之事,理應有所「期約」,亦即在違法行為之條件 成就前,雙方應先接觸交談,談及實質內容(即條件),取得共識 ,意思合致,方有可能,殊無令貨物自由通關,不詳何人查驗之理 ,而本案案發當日(即八十五年十月四日),添興公司申報進口貨 物之報單,經投單掛號、派單查驗、完稅放行及提領,甚且遭調查 人員查獲後,被告宙○○對於來貨係何人所驗,尚渾然不知,反稱 「須詢問酉○○」,方知係由何人所驗,遑論有「協議」及「期約 」,顯有悖事理。又案發當天,調查人員至海關,先就機放倉海關 辦公處所及同案被告亥○○之身體進行搜索,結果並無所獲,復對 伊身體進行搜索,亦無所獲,另至添興公司,就被告宙○○之辦公 處所及身體進行搜索,同樣無所獲,顯見被告宙○○之供述係屬虛 構,並非實在。 (11)經查,現行海關實務,「驗貨員查驗時,除依派驗人員批註事項 辦理查驗外,應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第十一條至第 二十四有關規定查驗,無其他方式替代,據之,並無公訴人所稱「 僅憑包裝方法及聽聲音」之查驗方式,況來貨之包裝因人而異,相 同包裝亦未必內容相同,且「聽聲」而不實際「磅重」,亦無從確 認來貨之數量,公訴人所認顯與事理相悖。 (12)末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所登載不實之 事項出於明知為前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 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以該條之罪,本件公訴意旨所述添興公司實 際到貨中,「鱔魚僅有一件」,是否屬伊於查驗當時所「明知」之 事項,依法須經嚴格的證明,始足該當刑法上故意之主觀構成要件 。然遍查全卷,並無伊於查驗當時,「明知」來貨中鱔魚僅有一件 之任何證據資料,以供審認,自不能僅憑被告丙○○不實之供述, 予以臆測,而遽入人罪。 (貳)被告宇○○、寅○○、丁○○均辯稱:其等均依相關規定,據實查 驗本件附表所示之進口報單,絕無收受賄賂之情,而眾所週知,一 張進口報單只代表一個航次所進口的數量,但業者通常一天絕對不 只進口一個航次,因此,業者之日記帳必然是二個以上航次進口數 量的轉載,而進口國家也不會單一地區或國家,公訴人將泰國進口 報單與日記帳之緬甸、印尼等進口國家比對,實有違誤,且其他水 產如龍蝦、白鯧為進口報單所無,顯然是其他進口報單所載,因為 龍蝦、白鯧既不在「動手腳」範圍,則無理由不據實申報,倘依公 訴人理論,龍蝦、白鯧等其他水產類的問題更大,因在進口報單中 無此些物品進口,但業者帳冊中卻明明有此物進口,是根本未經申 報為走私等語;被告寅○○另以伊擔任機放驗貨業務僅約三個月, 因不能忍受驗貨區腥臭之環境,就請求調離該單任,惟不幸期間被 電腦抽中指派查驗乙次涉案報單,伊確實依法查驗,並於查驗後加 蓋「本報單除正常規費與稅款外,海關人員未收任何其他額外費用 」章,囑由報關人員簽名確認,以求審慎等語置辯。 (參)被告亥○○辯稱: (1)被告地○○、證人天○○於調查局中之供述及證言,無法證明伊有 收賄之事實。被告宙○○於偵查中之供述,則有前後反覆不一、矛 盾之情形,真實性顯有疑問,不足採信,其亦於法院審理中明確陳 述漏稅所有均由其自己獨得,及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答辯狀中表 示其係以蒙混報關方式,達逃漏稅之目的,其一度指述有行賄共同 被告等海關關員係為圖推卸刑責之故,則被告宙○○之供述不得作 為認定伊有罪之依據。 (2)依航空貨運之載運、報關、通關作業程序可知,實際進口貨品之件 數、毛重與進口業者於通關放行後所取得之貨物件數及毛重等應絕 對相同,因件數及重量部分涉及航空公司之運費、倉儲之倉租費等 ,絕無弄錯之可能。本件扣案之添興公司、沅大公司「進口日報表 帳冊」所載之進貨海產件數及淨重,核與本件當日進口報單及提單 上所載不相同,部分日報表上所載進口海產之淨重有超過進口提單 上所載之毛重者,二者顯然無法核對,足見上開添興公司及沅大公 司進貨日報表帳冊並非用以或專用以計算由被告宙○○所申報進口 之貨物者,從而,自不能專以該帳冊記載之紅蟳等海產之數量與進 口報單上所記載之數量不符,即證明伊有與被告宙○○事先約定, 以逃漏稅金額之三分之一為賄款,更不足以證明此項數量之差額即 為被告宙○○逃漏稅之金額,以及伊收受賄款之金額。再上開日報 表所載之海產進口地區為菲律賓、孟加拉、越南、緬甸等地,並非 僅為泰國曼谷進口者,核與公訴人起訴伊部分卷附之進口報單及提 單所載,除有二張,其中一張為印尼進口,另一張為香港進口外, 其餘均為泰國曼谷進口之情形,有重大差異,顯然其原產地及進口 國家均有不同。 (3)又「請款單」內有關倉租部分,經依倉租費用計算公式計算結果, 核與公訴人起訴伊部分三十六張進口報單所附之提單應繳納之倉租 均不符合,換言之,依據被告宙○○製作請款單記載之倉租費,根 本無法計算核對出請款單究與起訴書所載之何一進口報單相對應, 並據以認定該請款單之賄款,究係由何驗貨關員收取,且依請款單 所載行賄金額亦與公訴人起訴伊收賄金額無一筆相同。況依被告羅 國維等人之陳述實際計算之結果,該「請款單」之記載,根本為矛 盾且與事實不符。 (4)再者,本案案發當日搜索結果並無可疑為賄款之金錢,而伊尚曾核 驗提高被告宙○○所申報之紅蟳重量,另案之報單中,亦有更正申 請之報單內容,致增加稅金之金額,足證伊未與被告宙○○勾結。 (5)關於紅蟳及鱔魚之外包裝是否容易辨認部分,除開箱查驗實不容易 辨認,且驗貨區人聲吵雜,非細心留意,不能查覺聲音,於驗貨前 ,係先由報關人員申請查驗進口貨物,海關關員由主管派單驗貨時 方接觸到進口報單所申報之進口貨品,在此之前均係由報關行自行 拆盤、理貨、分貨,並依進口貨物之品名,分置於板車上,海關人 員並未在現場監控,因此所查驗之貨物,是否被報關行之工作人員 調包、換貨或更換包裝上之標籤等,驗貨之海關人員並無從得知, 而於查驗貨物完畢後,留置於驗貨區之貨品,報關行或貨主何時提 領,由貨主自行決定,再加上已驗、未驗貨區未嚴格分開等情形下 ,調包、換貨、改貼標籤之情形更易發生,實際上亦有發生,而被 告宙○○依其所供既得以調包、換貨、改貼標籤之方式逃稅,益無 行賄之必要。 (6)查被告宙○○所供交付賄款之時間、地點,與事理相違,按查驗放 區於夜間驗貨時燈火通明,報關人員、海關關員、貨主、航空警察 、搬運人員、貨車司機等人聚集該處,驗放區各角落亦有監視錄影 ,公訴人起訴伊所涉三十六筆進口報單,每筆所收取之賄款少則數 千元,多則為四萬三千五百八十四元,如此之金額被告宙○○如何 在眾目之下塞入伊之手上?而伊又如何敢大膽收賄? (肆)被告辰○○、己○○均辯稱: (1)公訴意旨謂: 八十五年十月四日查獲後之一星期內關稅稅收增加云 云,根本不是增加,且與本案無關,引用作為伊與本案其他關員有 收賄致稅收減少之論據,顯有錯誤。 (2)同案被告宙○○之供述先後不一,顯有瑕疵,不足作為不利伊之認 定。 (3)同案被告地○○、酉○○及證人天○○之供詞、證詞亦不足證明伊 有收賄之犯行,蓋其三人供述對被告宙○○有無行賄之事,並不知 悉,其等陳述自無從援引為不利伊之證據。 (4)公訴意旨指稱可自鱔魚及活蟳之包裝及聽聲音加以辨認分別一節, 係公訴人對查驗之時間與過程有欠了解,致有錯認,事實上,自包 裝方式不能看出其間差異,乃必須實際開箱查驗始得以確認,且平 日驗貨區吵雜,亦無法藉聲辨認。 (5)本案系爭進口報單申報之內容與添興公司、沅大公司扣案帳冊之內 容根本不符,且進口國別亦有差異,執該二公司之帳冊以計算活蟳 短報之數量及逃漏稅與受賄金額,顯屬有誤。(6)被告宙○○所供行賄之方式、地點等問題,不合情理,悖於事實, 與海關規定有間,無可採信。 (7)機放貨物之驗貨區狹小,無法區分「已驗」、「未驗」、「待領」 之貨物,致有掉包、矇混、走私等違法行徑。本件被告宙○○於八 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偵查中已坦承有部分矇混過關之情事,於法院 審理中亦明確供承以矇混調包方式逃漏稅捐,非關員受賄。 (伍)被告子○○辯稱: (1)查自國外進口海產至國內,有一套固定之程序,而依作業程序可知 ,實際進口貨品之件數、毛重與進口業者於通關放行後取得之貨物 件數及毛重等應絕對相同,因件數與重量部分涉及航空公司之運費 、倉儲之倉租費等,牽涉各機場航空公司業務上文書、電腦連線, 是本件伊有關之五筆進口報單均由中華航空載運,就件數與重量部 分絕無弄錯之可能。 (2)起訴書附表六所列進口海產種類、數量、件數,除與進口商日記帳 所列不符,更與中華航空公司運單、倉單等業務上記載不符,是進 口商日記帳並非對五筆進口海產之記載,難以作為進口虛報之證據 ,且日記帳記載之進口國為越南、孟加拉、菲律賓、印尼、緬甸等 ,而伊承做五筆報單均為由泰國進口由中華航空載運,則說明日記 帳所記載並非伊承辦有嫌疑之五筆報單。 (3)被告宙○○前後所供不一,已有瑕疵,不足作為不利伊之認定,且 被告宙○○所供交付賄款之地點,與事實不符。 (4)又查驗時,無從自包裝方式看出其間差異,乃必須實際開箱查驗始 得以確認,公訴意旨所述可自鱔魚及活蟳之包裝及聽聲音加以辨認 分別一節,顯有誤會。 (陸)被告戊○○辯稱: (1)被告宙○○於八十五年十月五日在調查局供詞係屬最初之供詞,明 白指出收賄關員僅有亥○○、宇○○、己○○、卯○○等四人,其 餘關員均未收賄,又於同日調查局再複訊時,仍指認僅有上述四人 ,於檢察官訊問時,又再度表明僅行賄上述四位關員,同時表示另 有八位驗貨員(指伊及其他被告關員)則據實報驗,由此可證伊並 非與宙○○有勾串之人,何來行賄問題?況被告宙○○於八十五年 十月二十九日又在檢察官面前陳述,關於伊查驗部分係混過去的, 益證伊並無收賄之事實,被告宙○○係矇混過去的。 (2)依同案被告地○○、酉○○及證人天○○之供詞,可知渠等並不知 有行賄之事,實不得據渠等之供詞佐證行賄之情事。 (3)公訴人指出添興及沅大公司每次均進口一件或兩件鱔魚,則伊何能 開啟二件至十餘件之鱔魚查驗為斷,據而推斷被告宙○○有行賄, 然此係與事實不符,因檢察官於八十五年十月四日率同調查局數十 人至倉棧組驗貨現場查驗添興及沅大二家進口生鮮貨物時,當場全 部逐箱開驗結果,實際進口鱔魚確有為十九箱。 (4)公訴意旨所指對鱔魚及活蟳之包裝可由外觀及聲音可辨別出種類及 數量一情,與實際實情及依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有違,關於 包裝情形,並無法從外觀判定所包裝者為物,至於聽音辨物及數量 ,更是不可思議,因中華航空CI六九六班機驗貨時,為全日工作 最忙之時段,人貨均多,驗貨現場十分吵雜喧鬧,且依進出口貨物 查驗及取樣準則,貨物之確切內容為何,需以開箱實際查驗為準, 實無法如起訴書所載聽聲予以辨識。 (5)被告宙○○所供述之行賄之方式等情均屬不可能,蓋驗貨區附近, 除報關人員,海關人員,尚有衛生署檢疫人員、航警局、安檢三組 人員、貨運站人員、桃勤公司人員、保警等人員,報關人員絕不可 能在眾目下膽大妄為公然行賄,驗貨關員亦不可能公然受賄,而機 放倉外圍無外係指卸貨平臺,及裝貨卡車附近等,卸貨平臺係貨物 放行後出機放倉管制區外,是時貨主(整理分貨人員、貨車司機) 均等候拆卸貨品,因此機放倉係人員出入頻繁處所,諒任何人員不 致於此為行賄、受賄之勾當。 (6)機放進口貨物大都係生鮮貨品,均配合時令節氣,有大小月、大小 日之分,每日稅收多寡,牽涉因素繁多,或多或少,絕非起訴書所 謂查獲後一週內稅金增加一百八十九萬元,即可謂伊及其他被告關 員有收賄致國家稅收流失之事實。 (7)被告宙○○所製作扣案之報關請款明細表共七十六張,而伊於八十 五年查驗添興、沅大公司報單共計六張,經伊整理上開報關請款明 細表所列倉租,比對北機組認定伊於八十五年查驗添興、沅大公司 有收賄嫌疑之六張報單,伊所驗之報單應繳倉租與上開報關請款明 細表七十六張所列倉租均無一筆相符,則伊何來受賄之情事? (8)末查,伊自八十五年一月至同年十月所驗有關添興、沅大公司進口 貨物之報單總共十四張,全數為電腦隨機抽選,既無從事先與業者 勾串,自無所謂「活蟳低報、鱔魚高報、偷漏關稅」之情形存在, 況伊就被告宙○○所申報之進口生鮮貨物,曾分別多次查獲被告羅 國維有逃漏稅捐情事,並調高稅金處罰之,倘若伊有與被告宙○○ 有所勾結,衡以常情,伊實無多次處罰被告羅申報不實逃漏關稅之 理。 (柒)被告戌○○辯稱: (1)同案被告宙○○前後所為之供述不一,已有瑕疵,尚不足作為不利 伊之認定,再佐以調查中,調查人員將調查人員所製作之明細表提 示予被告宙○○,並訊以海關關員收賄金額是否正確一節,被告羅 國維答稱:是,而被告宙○○於檢察官提示時,亦答稱:是,然上 開明細表各項金額計算費時,被告宙○○豈可能任意以肉眼觀看數 字即知無誤,而檢察官亦未採信調查人員所製作之明細表,於起訴 時另行製作附表為不同之認定,足見被告宙○○之供詞有甚大瑕疵 ,不得採信。 (2)同案地○○、酉○○、天○○之供述不足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3)同案被告卯○○被查獲當日,經檢察官當場複驗,鱔魚件數高達十 九件(其中五件已被拖走),是公訴意旨謂添興公司、沅大公司每 次均進口一、二件鱔魚,伊與其他被告關員何以能開啟二件至十餘 件之鱔魚查驗為斷云云,顯與當日查獲之事實不合。 (4)至被告卯○○查驗屬實與否,乃卯○○個人問題,與伊無關,不能 據卯○○個人事件,推論伊與其他被告亦查驗不實。 (5)再者,海關關員查驗進口貨物時,並無法自包裝辨認,必須開箱查 驗始明,且海關進口處,人員甚多,喧擾不斷,事實上不可能以聲 音判斷。 (6)進口報單填載之重量及件數,在客觀上應無疑義,蓋貨物自出口國 運抵進口國貨主手上,至少在出口國機場必須清點件數及過磅據以 收取運費,並同時製作進口艙單,飛機運抵進口國機場後,進口業 者或報關行須填製進口報單及領取進口提單,再繳納倉租費及稅金 ,從而,貨物從出口國到進口國出關時止,貨物之毛重(含包裝之 重量)及件數在進口艙單及進口報單是一致的,是姑不論進口報單 所載貨物種類為何,至少其所載之毛重及件數應屬正確無誤。至於 證人天○○所製作本件扣案帳冊之記載是否專指本案進口之生鮮活 蟳及鱔魚等,而不包括其他進口貨物顯有疑問,而伊被訴涉嫌收賄 之各該次之進口報單與上開帳冊之記載亦顯不相符(出口國僅泰國 ?各該進口貨物之淨重、毛重及件數遠低於帳冊上所載貨物之淨重 及件數),縱令進口報單所載貨物種類有不實之可能,然件數及重 量應無可作假,據之,依進口報單所載重量及件數即可知帳冊之記 載與伊被指各該次收賄之進口件數、重量不合,是帳冊所記載者, 顯非伊經辦查驗之進口情形,從而,公訴人依該帳冊指稱伊收賄並 憑以計算收賄金額,實屬重大誤會。 (7)伊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始被派做查驗工作,時間甚短,且伊於偵查 中經測謊結果,亦認伊所供並未收賄一節確非說謊。 (二)訊據被告地○○固坦認伊於八十年間成立添興公司,為該公司之負責人, 並自八十四年間起,委託被告宙○○辦理公司報關手續之情,惟堅決否認 有何行賄、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行, 辯稱:被告宙○○並非受僱添興公司,乃屬個人報關行,除為添興公司辦 理進口報關業務外,亦同時承接其他公司之報關業務,是伊對被告宙○○ 於營業上所為之一切行為並無指揮控制之權,伊更從未指使或夥同被告羅 國維以行賄手段,賄賂台北關稅局驗貨關員,事實上,伊所經營之添興公 司、沅大公司係以「包清」方式,委託被告宙○○辦理水產品之報關事宜 ,添興及沅大公司已將每筆包含關稅在內之費用付與被告宙○○,伊實無 必要再唆使被告宙○○向海關官員行賄,至於伊於調查局及偵查中所為關 於知悉被告宙○○要向海關官員行賄之說詞,純屬順應調查局人員要求所 為,並非實情等語。 (三)訊據被告宙○○雖供認伊名義上受僱於被告地○○辦理添興公司、沅大公 司之海鮮進口之報關業務,而實際上係以包攬之方式,即每公斤活蟳以八 十元之代價向該二公司收取費用,而鱔魚則以每公斤二十元報價,然因活 蟳每公斤進口貨物稅為六十八元,鱔魚每公斤進口貨物稅為十二元,伊尚 須自行負擔有關報關所需繳交之規費、檢疫費、倉租費等費用,所賺不多 ,故伊曾二、三次以「活蟳短報而鱔魚溢報」之方式,達到逃漏稅捐之目 的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行賄等犯行,而以因機場檢查貨物之場所紛擾 吵雜,通關作業煩忙,且有關活蟳或鱔魚之包裝外觀相似,除非逐件細心 檢查辨識,實難從外觀上辨認孰係活蟳、孰係鱔魚,伊只需以板車將別人 驗畢之貨物租來,再更換標籤與報單所列提單號碼一致,即可以蒙混報關 之方式,達逃漏稅捐之目的,並不需藉由行賄海關官員始能順利通關,而 前伊因涉有逃漏稅蒙混報關之犯行,經檢調單位積極調查,一時緊張,又 無法就伊犯行自圓其說,故一度曾指述伊有行賄同案被告之海關官員,以 圖卸責,然此並非實情,事實上,伊在機場工作多年,只是看過同案被告 之關員,也不知道他們的姓名,根本沒有交情,怎有可能去行賄關員?另 伊於投遞報單後,該報單即由海關人員辦理收單派驗等流程,伊並無法碰 觸該報單及知悉驗貨關員為何人?實不可能與關員事先約定贈與逃漏稅額 三分之一,且起訴書所載交付賄款之時地,係於貨物放行後,在機放倉附 近無人所在之處所,更非事實,況案發當日(八十五年十月四日)伊及同 案被告關員卯○○經調查局北機組數十人徹底搜身檢查亦均無所謂賄款存 在,足見伊並無行賄之情事,並確實以蒙混調包之方式,達到逃漏稅捐之 目的,另按「稅捐稽徵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省(市)及縣 (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及礦稅」,為該法第二條所明定,伊以蒙混方 式偷漏之稅捐係以關稅為主,且八十五年十月四日為檢調單位查獲時,該 等行為已依海關相關罰則處罰,公訴人以違反稅捐稽徵法予以追訴,適有 未合等語置辯。 (四)被告酉○○雖就伊自八十五年八月間起受僱於被告宙○○,負責將到站之 貨物由航空公司之貨櫃搬至運送車及開啟貨物供海關人員查驗等工作之事 實供認在卷,惟堅決否認有何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行, 辯稱:伊不知有逃漏稅捐之事,亦不知實際進口海產與進口報單所載不符 等語。 (五)訊據被告丙○○、申○○固均坦承右揭於八十五年十月四日,在宇達公司 之進口報單上虛偽填載進口貨物種類、數量等不實事項之事實,惟均堅決 否認有何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犯行,辯稱:其等以調包之 方式逃漏部分關稅,應依關稅法處以行政罰,非該當構成稅捐稽徵法第四 十一條處罰之列,且其等上開逃漏關稅之行為,業依規定繳納罰鍰在案, 公訴人認其等涉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嫌,容有誤會;被告丙○○ 雖以記載不實之進口報單申請海關查驗,然關員依照進口貨物查驗及取樣 準則等相關法令,對被告丙○○申報之進口貨物,仍有實質查驗以判斷是 否屬實之權限,如經查獲不實或有所出入,則應依相關規定處理,被告王 新財雖為不實之申報,但已遭罰處在案,是公訴人認被告丙○○涉有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嫌亦屬誤解等語。 伍、經查: (一)同案被告宙○○於八十五年十月五日第一次調查中供稱:(問:你為添興 公司進口海鮮活產報關有無行賄關員?詳情如何)添興公司進口活蟳每公 斤須繳關稅六十八元,活鱔魚每公斤僅須繳交關稅十二元,為節省關稅, 有時在進貨量大的時候,我們會以進口活鱔魚名義實際進口活海蟳,將節 省下的關稅均分成三分,一分由添興公司負責人地○○取去,一分我自行 留下,另外一分就用來打點海關關員;(問:你係如何打點海關關員?) 通常在報關驗放程序中,我會利用機會將應分給海關關員的一分打點費用 以現金直接塞到海關關員手中,因為和海關驗放關員都有默契,關員也不 會多問或交談,都直接收入關員自已口袋內。一般送錢的時刻大多是在貨 物完稅驗放之後,驗放關員走出機放課辦公室外在驗放區附近走動時塞錢 給他們,但有時也會在驗完貨完稅前送錢;(問:你上述曾收受你打點費 的海關關員姓名為何?收受之次數及金額若干?)曾收受我打點費的台北 關稅局關員有亥○○、宇○○、己○○、卯○○等人,都是屬於機放課負 責驗貨的關員,除了進口活產數量較少,沒有較大利潤情形,沒有必要打 點關員外,其餘只要前述關員驗貨,都會送錢打點,至於次數及金額已記 不起來,但進口報單上都會載明驗貨關員姓名,只要把添興公司報單資料 調出來比對,屬亥○○、宇○○、己○○、卯○○驗貨的,我都有送錢打 點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七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一)第六 十至六一頁)。並於八十五年十月五日偵查中供稱:(問:機放倉有幾個 驗貨員?)四個,是卯○○、亥○○、己○○、宇○○;(問:申報不實 為何可通過驗貨?)因為我們有送錢給驗貨關員,是逃漏之稅的三分之一 ,我們在機放倉之外圍就給他們現金,我們事先會跟關員講實際進口數量 ,他們心裏即有準備;(問:共給了幾個人?)剛剛說的四個人,都有收 賄;(問:關員為何會收你們錢?)是我主動向他們提議,並非驗貨查到 時對方才要求;(問:錢如何與地○○算?)我向他拿實繳稅金之三分之 二,我會在隔天將明細交給他,而一星期向他結一次帳,是與會計算;( 問:如何驗貨?)先向航空公司領提單,再到機放倉看貨來了否,等到了 點件數,如確符,就去投單,再看分派到那位驗貨員,若是那四位以外之 人,我就照實申報,另外還有八位驗貨員,驗貨員共有三股,一股四人, 而這收錢之關員分屬二股,各二人,而驗貨時是我陪驗貨員去,督導在派 單時,會寫需抽驗幾件,他們到場後就打開秤重,如符合就報稅,就放行 ;(問:若是有送錢之官員驗貨時,如何驗貨?)與正常程序同,依我開 啟之箱給他們看,也會打開來看,把驗貨之形式做出來等語(見上開偵查 卷一第一一六、一一七頁)。後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偵查中供稱:( 問:到底有否送錢給卯○○?)以前有,但當天沒有,因是被調查員帶到 機場;(問:亥○○有否收錢?)有;(問:宇○○有否收錢?)有;( 問:戊○○有否收錢?)沒有,他的部分我們是混過去;(問:如何蒙混 過關?)因我們是兩種均有進口,是挑好再給海關人員驗,因有些關員較 嚴,有些較鬆;(問:戊○○部分為何在北機組承認說有?)沒有,是以 前的那四位海關人員,宇○○、己○○、亥○○、卯○○等四人;(問: 戊○○、戌○○、辰○○、丁○○、子○○、寅○○六人有否收賄款?) 沒有;(問:確實有將錢交宇○○、己○○、亥○○、卯○○這四人?) 是;(問:請確認何人有收受賄款?)除了丁○○與寅○○以外,其他八 位都有收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一第二○九頁至第二一一頁)。又於八十五 年十月三十日調查中供稱:(問:你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接受調查局 調查局供稱,進口添興公司活蟳時有行賄驗貨關員亥○○五○二四八八元 、宇○○二二七八八三元、戌○○五七九○四元、己○○一○五三九二元 、辰○○一○三二六四元、戊○○四五八六四元、子○○三九九四八元、 卯○○二二六八○元、寅○○一四七八四元;沅大公司進口活蟳時,你有 行賄驗貨關員亥○○三一九八五三元、戌○○一一一二九一元、宇○○八 七一三六元、己○○八四九三三元、子○○七九九三一元、戊○○三六九 六○元、丁○○六七八七二元、卯○○二九五三一元,請問是否屬實?) 我致贈賄款部分,除寅○○、丁○○,我沒有印象是否致贈賄款外,其他 亥○○、宇○○、戌○○、己○○、辰○○、戊○○、子○○、卯○○等 八人致贈之賄款完全符合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七八號偵查卷 (下稱偵查卷二)第一四八頁)。復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偵查中供稱: (問:寅○○與丁○○有無收賄?)無法確認;(問:帳冊為何有載他們 驗的部分,是有短報?)寅○○是會讓我們過,並沒有拿我們錢,而吳松 麟部分我也不能確定,只要有節省稅金,就會報給貨主,這部分我可能拿 了二份;(問:相片中之宇○○、戌○○、己○○、亥○○、辰○○、李 豫文、子○○、寅○○、丁○○,是否收受賄款?)除了寅○○與丁○○ ,我不敢確定外,其餘都有,都是驗貨完,只要有機會就給他們等語(見 上開偵查卷二第一八一頁反面、第一八二頁)。然查: (1)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九日正式實施「空運貨物通關 自動化」,在機放倉通關之貨物亦同步實施。又機放貨物查驗之派 單(驗)情形,係由當班值勤督導(派驗人員)將到勤驗貨員代號 先行輸入電腦,報關人員向海關申請查驗時,輸入報單號碼,由電 腦亂數自動顯示(指派)驗貨員代號,該份報單即由該號驗貨員負 責查驗,有該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北普遞字第八八一○五七八 四號函附卷可稽(附於本院卷),且證人即財政部台北關稅局人員 黎超亦於本院調查程序中結證稱:(問:關稅局何時開始電腦化派 單?)這事之前就有了;(問:電腦派單情形?)報單進來,輸入 電腦,投單之前,沒辦法知道是誰驗貨,因尚未輸入電腦,投單至 驗貨時間不會很久,約幾分鐘;(問:驗貨由誰決定?)由電腦直 接派單;(問:本件查獲後,海關通關程序之作法有無改變?)沒 有;(問:電腦決定,不可能有人為因素?)是等語(見本院八十 八年九月八日訊問筆錄),是以本件所涉機放貨物之查驗,報關行 於投單前,並無法預知將由何關員負責查驗一節,足可認定。又報 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提貨單、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 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關稅法第七條定有明文,而佐以證人黎超 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並就派單之後,不可能拿回進口報單更改內容一 節證稱在卷(見本院同上訊問筆錄),顯見被告宙○○上開於調查 及偵查中所供關於投單過程、如何決定是否據實申報、行賄負責查 驗關員與否及如何與負責查驗關員期約交付賄款等節,準以前述實 務運作制度,多有矛盾之處,況倘被告宙○○上開所供以行賄關員 之方式逃漏稅捐等情為真,依現行實務制度之運作,其將因電腦隨 機派單之結果,而多有遭查獲申報不實之風險,致受處以罰鍰之損 失,益徵被告宙○○上開供述實難遽信。 (2)復觀之被告宙○○上開所供關於行賄對象部分,其先供稱有四人收 賄,後確認為八人,就被告戊○○、戌○○、辰○○、丁○○、施 哲文、寅○○等六人部分,並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之偵查中即 有前後供述反覆不定之情,且就被告寅○○與丁○○二人部分,其 最後仍不敢確定是否有收賄之事,足見其關於行賄對象之供述並非 自始確實一致,已非無瑕疵,再參以案發當時被告宙○○仍每日出 入海關從事申報進口業務一情,則其對海關關員之熟悉度及究係何 人曾收受賄賂等節,應非記憶所不及,而其何以前後所供之行賄對 象差異甚大,亦有常理有違,況其上開於調查中所確認無誤之被告 亥○○、宇○○、戌○○、己○○、辰○○、戊○○、子○○、張 文堅等八人收受之賄款數額,並經公訴人認為有誤而不為採信,從 而,被告宙○○上開供述之真實性應屬有疑。(3)再者,被告宙○○於本院調查程序中改稱:(問:是否將漏稅所得 三分之一分與關員?)沒有,漏稅所得均由我自己獨得;(問:在 偵訊中、調查局中所言是否實在?)不實在;(問:為何在檢方第 一次中說有送了四個人,後來又加了數人,是何原因?)他們帶我 去北機組拿相片給我看,因我會怕,所以才又說了一些人出來;( 問:提示上開偵查卷一第二○九頁,有何意見?)因我怕調包會有 刑責,而北機組說把人說出來沒有關係,就不會刑責;(問:為何 前面說有四人受賄,後來又多出數人?)是北機組拿相片給我看, 要我指認的;(問:為何之前指出戊○○?)調查局要我這樣說, 當時指說他有收錢,是不對的;(問:如何給關員錢?)調包的; (問:八十五年十月四日這批六九件的貨,以何方式通關?)在調 查局所言並不實在,應是調包,先至機場看有無鱔魚,若有將它拉 在一起調包,那天身上沒有錢,也沒有要付錢;(問:第一次講這 四個人收賄?)不是第一次就講四個,卯○○的名字是調查員提示 的,我根本不知他的名字,後面的名字均是調查員提示給我的等語 (見本院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八十八年七 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而參以其前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偵查 已供稱:(問:戊○○有否收錢?)沒有,他的部分我們是混過去 ;(問:如何蒙混關?)因我們是兩種均有進口,是挑好再給海關 人員驗,因有些關員較嚴,有些較鬆等語,是認其於本院調查程序 中所供應非子虛。 (4)況同案被告丙○○於八十五年十月五日調查中供稱:(問:你於八 十五年十月五日凌晨,在中正機場台北關貨運站機放投單進口報單 二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經重 新查扣估驗,顯示你所申報之進口報單品名、數量均不相符,對此 你有何解釋?)沒錯,本公司(即宇達公司)所申報的上開二筆提 單,共一九七件,實際上進口活蟳一九六件,鱔魚只有一件,但本 人在進口報單中掩匿事實,以鱔魚一八五件、活蟳十二件申報,上 開做法是為逃漏關稅,藉此獲利,因為按海關稅則規定,進口活蟳 每公斤要繳交關稅六十八元,而活鱔魚每公斤須繳交關稅十二元, 本公司向貨主均以實際進口活蟳的六十八元收取費用,但報關時逕 行將實際報關品名更改為活鱔魚,以每公斤十二元繳交關稅,其間 的差價每公斤五十六元的稅捐,則對貨主隱匿據為己有,本公司以 關稅(每公斤六十八元)加上其他倉租、手續費(每筆三千元)平 均向貨主收取每公斤八十五元的費用;(問:前開二批貨物實際進 口活蟳一九六件、鱔魚一件,而進口報單上你掩匿事實虛偽登載鱔 魚一八五件、活蟳十二件,其間差異甚為明顯,海關驗放關員張文 堅如何查估讓你矇混過關?)‧‧驗第一批貨時,本人將0000 0000之貨唯一的一件鱔魚箱打開給卯○○看,告訴卯○○此批 貨均係鱔魚(三十件)、蟳只有四件,到了驗估提單000000 00時,本人還是將00000000那批貨唯一的鱔魚箱換貼標 籤後,再拿給卯○○驗放,總之,本人是以唯一的一箱鱔魚重複的 拿給卯○○查驗,藉以矇混過關;(問:貴公司以高價低報手法逃 漏關稅,為避免遭到驗貨員查緝,有無向關員行賄?)沒有等語( 見偵查卷一第四十至四二頁)。並於同日偵查中供稱:(問:如何 驗貨?)先驗三十四件,以後再調包,我把兩箱之鱔魚倒在竹簍子 搬過去,現場很容易調包;(問:卯○○在你三十四件之貨如何驗 貨?)我自己翻開、打開二箱,而一六三件之貨,我只有開一箱; (問:你有否向卯○○行賄?)沒有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一第一一 八、一一九頁)。復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供稱:(問:對起訴事實有 何意見?)我們是有調包行為,我是有逃漏關稅等語;(問:如何 調包?)在機房內用板車拉過來,拉過去,即可以漏稅;(問:當 時八十五年十月四日複驗時,是否有尋找鱔魚,你發現貨在宙○○ 之車上,便在當場有向檢方報告,檢方經查證後同意你將鱔魚一箱 拿回去,宙○○便將你車上一箱活蟳拿回來?)當天確有該事;( 問:有無看過宙○○在機場調包?)有,我就是跟他學等語(見本 院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及八十八年一月八日訊問筆錄),核與同案 被告申○○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偵查中供稱:(問:海關如何 驗貨?)被查獲當天晚上,關員開二箱就走,是老闆丙○○打開給 關員看;(問:當天沒有進口鱔魚?)我們將另一批貨調貨,是老 闆換的;(問:在調查局訊問時,為何稱有幫忙調貨?)是換標籤 等語一致(見上開偵查卷一第二四○、二四一頁),且同案被告劉 主干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月十三日偵查中亦供稱:(問:認識羅 國維?)他是我老闆;(問:驗貨時,你有否在場?)有時,十次 大概有三次左右;(問:資料顯示宙○○所報之品名不符,為何可 過關?)我不清楚,我有到場驗貨時,關員有開箱看,我開的時候 ,是有的;(問:是何人將貨物打開抽驗?)海關關員抽驗;(問 :既然數量不符,為何可通過?)我開的時候,有鱔魚等語(見上 開偵查卷一第二三五頁),而公訴意旨就被告丙○○部分亦非認定 其係因行賄驗貨關員始得達以「活蟳短報、鱔魚溢報」之方式逃漏 關稅之目的,復參以台北關稅局八十七年第三次業務檢討會記錄第 五頁,即台北關稅局局長指示事項第五點亦載有:解決機邊驗放貨 物弊端-機放貨物由於已驗、未驗貨物未能有效區隔,復因未設巡 倉人員,致混水摸魚,掉包走私之風聞不斷,應即擬具具體措施, 防止不法等語,有該業務檢討會記錄乙份附卷可參(附於本院卷) ,足見被告宙○○上開於本院調查程序中所供調包一情並非全然無 可取信。 (5)據上,被告宙○○於調查、偵查中所供關於本件行賄、收賄之細節 過程,多有瑕疵,無法逕認與事實相符,不足以之作為認定本件被 告卯○○等公務員有收受賄賂、登載不實犯行之唯一證據。 (二)又同案被告地○○雖於八十五年十月五日調查中供稱:(問:添興公司進 口的水產品主要有那些?)主要有龍蝦、紅蟳及鱔魚;(問:貴公司進口 紅蟳及鱔魚之產地國別?)本公司是從越南、泰國、緬甸等三國進口紅蟳 及鱔魚;(問:貴公司進口紅蟳及鱔魚始自何時?)本公司自八十年間成 立之初開始即以進口紅蟳為主要業務,八十四年以後因委託宙○○辦理報 關手續,才開始進口少量鱔魚;(問:添興公司每日進口紅蟳及鱔魚的數 量若干?)每日進口紅蟳之數量約在五百至一千公斤之間,而鱔魚則只是 點綴性質,用以掩護紅蟳的進口,故數量微不足道;(問:前述進口微量 的鱔魚以掩護進口紅蟳,其原因為何?)依照海關稅則規定,進口紅蟳每 公斤須繳關稅六八元,而進口鱔魚每公斤關稅則僅須繳十二元,故本公司 實際雖是進口紅蟳,但卻偽報係進口鱔魚藉以逃漏關稅,故有時必須進口 少量的鱔魚做為掩護動作;(問:又前述行為出自何人提議?)‧‧羅國 維提議偽報進口鱔魚(實際是進口紅蟳),藉以逃漏關稅;(問:貴公司 每日以前述高價低報手法,有無遭到海關查獲?)不會遭到海關查報,因 為我已與宙○○事先有所協議,以前述高價低報手法所少繳之關稅,將之 分成三等份,三分之一由我本人自行留用,另三分之二則由宙○○收取, 再由宙○○親將三分之一的好處,交給驗貨關員,所以不會遭到海關刁難 及查獲;(問:貴公司以前述方式致贈好處予驗貨關員有無特定對象?) 我不清楚,宙○○有針對特定的海關關員致贈好處,這要問宙○○本人才 知道;(問:貴公司致送紅包予海關關員時機為何?)我與宙○○一星期 結算一次報關費用,宙○○原則上則在「通關後」即致送驗貨員紅包,但 是否有例外,要問宙○○才知道;(問:前述以鱔魚混充紅蟳高價低報逃 漏關稅的構想出自何人?)是出自宙○○的構想並經我本人同意等語(見 偵查卷一第七五、七六、七七、七八頁),然於同日偵查中供稱:(問: 昨天委託何人報關?)宙○○;(問:為何不實申報?)我並沒有說用此 方式申報;(問:在調查局為何稱用此方法逃漏稅捐?)是宙○○告訴我 紅蟳之稅率較高,而鱔魚的稅率較低,可用此方式逃漏稅捐,所以我就同 意此法,而至於如何調整由宙○○申報;(問:何時起用此法?)八十四 年底開始,是宙○○提議的;(問:海關為何同意?)宙○○說省的稅, 我分三分之一而剩之三分之二,由他處理;(問:有否與宙○○說省下之 三分之一稅交海關關員?)沒有;(問:對本案有何意見?)我確實有逃 漏稅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一第一一三至一一五頁),復於八十五年十一月 十三日偵查中供稱:(問:宙○○有否告訴你要拿三分之一行賄海關關員 ?)他有說要將此分給關員,但他有否如此做,我不清楚等語(見上開偵 查卷一第二三二頁),據之,被告地○○於調查中固就以鱔魚混充紅蟳高 價低報逃漏關稅之構想係出自被告宙○○,並經伊同意,且伊與被告羅國 維事先有所協議,將以前述高價低報手法所少繳關稅之其中三分之一金額 ,交由被告宙○○行賄驗貨關員,以求得以順利通關不受刁難,及避免遭 查獲等情供認不諱,然其就被告宙○○究係有無針對特定的海關關員致贈 好處及如何交付紅包行賄之過程,並無法為具體明確之供述,而其於同日 偵查中雖坦認有逃漏稅捐之情事,惟已堅決否認指示被告宙○○將三分之 一節省關稅金額行賄海關關員一節,其後於偵查中亦就被告宙○○是否確 曾行賄關員,伊並不清楚一情陳稱在卷,則其上開所為之供述顯有前後不 一之情,是否與事實相符,並非無疑,況其於本院調查程序中自始否認知 悉被告宙○○有行賄海關關員一情,且本院調查程序中供稱:(問:在檢 方和調查局中所言是否實在?)是北機組誘導我說的,在調查局中所言不 實,而在檢方中所言亦不實等語(見本院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訊問筆錄) ,益徵其上開於調查中所為之供述並非完全無瑕疵,從而,應不得據其上 開所為之供述即認定其與被告宙○○確有共同行賄同案被告卯○○等海關 關員及該等海關關員有收受賄賂並登載不實之事實。(三)證人即添興、沅大公司之會計天○○於八十五年十月五日調查中供稱:( 問:現職?)添興公司、沅大公司之會計工作均由我負責處理;(問:添 興公司、沅大公司進口之主要海產為何?係自何國購入?)添興、沅大公 司進口之海產幾均為紅蟳,偶爾會有進口蝦、鱔魚的情形,紅蟳係分向菲 律賓、孟加拉、緬甸、越南、印尼等國購入;(問:添興、沅大公司進口 紅蟳未按實繳納關稅之情形?)約在八十四年底或八十五年初,宙○○曾 找地○○洽談,謂紅蟳之進口關稅太高,他有關係,可透過驗貨關員的幫 忙,在海關關員驗貨時將進口之紅蟳按鱔魚驗放,如此可以使公司節省鉅 額的關稅,但公司必須給他和海關驗貨員酬勞,地○○認為宙○○的說法 確實能降低公司成本,即同意宙○○馬上進行。自八十五年初迄今,添興 、沅大公司進口的紅蟳大部分確實是按鱔魚的稅率交稅,而公司也如約給 付宙○○酬勞,並將應給驗貨員的酬勞透過宙○○轉交予驗貨關員。上述 情形,我哥哥地○○及宙○○均曾告訴我;(問:給予宙○○及海關驗貨 員酬勞的標準如何?添興、沅大公司如何給付?)將應繳紅蟳關稅數額減 去實繳鱔魚關稅之差額後,將該差額分成三份,添興、沅大公司取其中一 份,宙○○及海關驗貨員平分剩餘的二份,在每次報關時,宙○○均會將 應分給驗貨關員的酬勞先行墊付,再於次日併同報關所需的費用用紙條記 載交給我請款,而我是在每週一,把宙○○申請的款項交給宙○○;(問 :宙○○係以何方式將酬勞交付驗貨關員?)這要問宙○○才清楚,他沒 告訴過我;(問:沅大、添興公司支付前述宙○○、驗貨關員酬勞需否經 你同意?)不必,上開作法是我哥哥地○○同意宙○○進行的,我只是按 宙○○請款付款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一第一○二至一○四頁),稽之,證 人天○○並非親自見聞其上開所證述關於添興、沅大公司為逃漏稅捐,乃 透過被告宙○○轉交賄款予驗貨關員各情,而係分自被告地○○及宙○○ 處所得知,則其上開證述性質上自屬傳聞證據,依法不得作為證據。至證 人天○○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偵查中雖證稱:(問:公司申報與實際 進口差異大,為何可過關?)我不知道;(問:知否公司有逃漏稅?)知 道;(問:逃漏稅金如何處理?)我們公司得三分之一,而其餘三分之二 交報關行,錢是向我請領的;(問:對本案有何意見?)本案確有逃漏稅 ,至於有否行賄關員,我不清楚,而宙○○並未向我提過行賄關員等語( 見上開偵查卷一第二三○頁),然依其上開證詞,固可據以認定添興、沅 大公司確有逃漏稅捐之情事,惟不足以之佐證被告宙○○是否行賄同案被 告卯○○等海關關員一情甚明。 (四)同案被告酉○○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調查中供稱:(問:添興公司及沅 大公司以高價低報方式逃漏進口關稅等情,你是否知悉,詳情如何?)添 興公司及沅大公司以高價低報方式逃漏關稅情形,我在八十五年八月到職 後約一個月才知道,是宙○○在添興公司親口告訴我上述漏稅方法,‧‧ 報單內容主要仍全部由宙○○記載,我並不填寫報單,至於添興公司所節 省的逃漏關稅,是做何用途,我並不清楚,要問宙○○或地○○才知道; (問:宙○○以上述逃漏關稅方式省下關稅,據本局調查,其中三分之一 是用以行賄機場貨運站驗貨關員,另三分之二由宙○○與添興公司或沅大 公司取去,對上述情節,你是否知悉,詳情為何?)因我是受僱於宙○○ ,宙○○要我做什麼,我就去做什麼,但宙○○是否有用逃漏關稅三分之 一的金額去行賄關員,我並不清楚,我只知道上述高價低報逃漏關稅的價 量不符的事實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一四九、一五○頁),並於八十五 年十一月十一月十三日偵查中供稱:(問:認識宙○○?)他是我老闆; (問:驗貨時,你有否在場?)有時,十次大概有三次左右;(問:資料 顯示宙○○所報之品名不符,為何可過關?)我不清楚,我有到場驗貨時 ,關員有開箱看,我開的時候,是有的;(問:是何人將貨物打開抽驗? )海關關員抽驗;(問:既然數量不符,為何可通過?)我開的時候,有 鱔魚;(問:知否宙○○短報,替添興逃稅?)我在那裏做了一個多月後 ,老闆有告訴我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一第二三五頁),後於本院調查程序 中改稱:(問:提示上開偵查卷一第二三五頁反面第八行?)我不知道有 逃漏稅捐之事;(問:提示上開偵查卷二第一五○頁,有何意見?)是調 查人員寫好後叫我簽名,對於調查人員所寫內容我沒有注意看,我不清楚 等語(見本院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訊問筆錄),稽之,尚不論被告酉○○ 於本院調查程序中翻異前詞,是否係事後卸責之詞,然據其上開於調查、 偵查中所供之內容可知,其固知悉添興公司及沅大公司有以高價低報方式 逃漏關稅之情,而就被告宙○○是否有用逃漏關稅三分之一的金額去行賄 關員,伊並不清楚,亦不知所逃漏之關稅金額,是做何用途,基此,其上 開所為之供述至多僅能證明添興公司及沅大公司有以高價低報方式逃漏關 稅,而無從作為認定本件公訴意旨所指受賄、行賄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 行之直接證據。 (五)本件公訴意旨附表一至十所示之進口報單(下稱本件進口報單),除附表 九被告宇○○部分之第九件進口報單(報單編號CD/85/801/9 347)之水產品進口地為香港,及附表十被告亥○○部分之第十五(報 單編號CD/85/801/04521)、三十六(報單編號CD/8 5/801/10711)件進口報單之水產品進口地為香港、印尼外, 其餘各件進口報單所載均為自泰國進口之水產品(即每日由中華航空公司 CI696班機裝載運入者),而進口報單上所示賣方國家係由報關行依 據進口商(貨物持有人)所提供之商業發票(國外出口商所出具)上之出 口商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據以申報。因涉進口貿易管制、貨物之完稅價格 及稅額之核估,對進口報單所列報之賣方國家,海關並均就其提供之商業 發票作文件之審核,有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北普遞字 第八八一○五七四一號函附卷可參(附於本院卷),觀諸公訴人起訴所據 之扣案帳冊(即添興、沅大公司八十五年度一月至九月份之日記帳),其 每月所屬之日記帳第一頁均設有一統計表,並分列有「越南」、「孟加拉 」、「緬甸」、「菲律賓」、「印尼」或「EDDY」等字樣,且每頁帳 冊多載有「菲」、「VN」、「BT」、「孟」、「印」等標記,而證人 天○○亦於調查中證稱:添興、沅大公司進口之海產幾均為紅蟳,偶爾會 有進口蝦、鱔魚的情形,紅蟳係分向菲律賓、孟加拉、緬甸、越南、印尼 等國購入等語,及其於偵查中亦就扣案之帳冊為公司之帳冊,而公司只有 此一本帳冊等情證述在卷(見上開偵查卷一第一○三、二二九頁),再參 以經核算後,得知上開帳冊每日所載進口水產品之總數量(件數)、重量 (淨重)較本件進口報單所載件數、淨重為多,且甚有超過本件進口報單 中所載進口水產品之毛重者等情,足認該帳冊所記載之內容應屬添興、沅 大公司自前述多國進口水產品之相關帳目,並非專為自泰國進口之水產品 部分所作之帳目,是公訴人遽以該扣案帳冊所載每日進口水產品種類、總 數量為認定本件進口報單所示進口日期,添興、沅大公司實際進口水產品 種類、數量之依據,已有未洽。況被告地○○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亦供稱: (問:進口報單的生產國是泰國,可是添興、沅大帳冊上無泰國?數量也 不同?)泰國的貨下漁市場,公司內部本身因而沒泰國的,其他的都發給 中盤商,所以有記在帳上;(問:進貨有由泰國進貨?)有,有自越南、 孟加拉、菲律賓、印尼、緬甸、泰國等國;(問:泰國貨沒有記帳?)沒 有,日記帳記的都是緬甸等的貨,因這些國家的貨有作批發,所以一定要 記載,泰國貨沒有作批發,出關都下基隆行口或台北行口,他們直接匯現 金給我等語(見本院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及同年九月八日訊問筆錄), 則扣案帳冊其中帳目之記載是否與本件進口報單有關,實非無疑,且該帳 冊中並查無任何「泰國」或相關字樣之記載,而公訴人既認本件進口報單 上所載之貨物數量、淨重應與實際進口者相符,然上開帳冊中每日所載越 南等各地進口水產品之總淨重、總件數及分別各地進口水產品之淨重、件 數與本件進口報單所載之淨重、件數並不合,準此,扣案帳冊之記載無從 逕認與本件進口報單所載水產品之實際進口種類、數量有涉,從而,公訴 人引用扣案帳冊作為認定被告卯○○等涉犯上開行賄、收賄等犯行之證物 ,並以本件進口報單所載之貨物淨重扣除進口當日上開帳冊中所有其他非 活蟳之貨物重量,例如:繕魚、龍蝦、土龍、鯧魚、鰻魚等,而不問帳冊 上所註明之國別及所載活蟳進口之數量、重量是否超過進口報單所載之方 式,計算添興、沅大公司實際進口紅蟳之數量(均以重量計、而不論其件 數是否與進口報單相符),且認定添興公司及沅大公司每次均進口一件或 二件鱔魚等情,進而,以上開方法計算所得之結果核算該二公司逃漏稅之 數額及被告卯○○等人收受賄賂之金額,均尚嫌無據。 (六)查被告宙○○雖於八十五年十月五日調查中供稱:(問:提示扣押物編號 一,報關明細表是由何人製作?其上之內容及目的為何?)請款明細表是 由本人製作,其內容是登載我遂筆幫添興公司辦理進口活蟳、活鱔等海產 貨物之報關費用,其中第一頁第一行內容記載「稅金00000-000 00=36714」是表示該筆進口活海產實際來貨應繳稅金為5210 1元,減去貨主(即添興公司地○○)分取之三分之一漏報關稅款153 87元等於關員分取之三分之一漏報關稅款加上我本人分取之三分之一漏 報關稅款再加上實繳關稅款共計36714元,其餘各頁第一行所列稅金 部分亦是依照此種方法計算。所以貨主地○○分取三分之一漏報關稅款即 為關員分取三分之一賄款,只不過我致贈關員時都以整數計算等語(見上 開偵查卷一第六三至六四頁),並核與被告地○○於八十五年十月五日調 查中供稱:(問:提示扣押物編號○○一報關請款明細乙冊,該扣押物係 何人製作?內容所載為何?)(經檢視後答)該扣押物內容是由宙○○製 作,其內容是登載宙○○替本公司辦理進口紅蟳、鱔魚等水產品之報關費 用,其中第一頁第一行內容記載「稅金00000-00000=367 14」,是表示如核實申報進口水產品時,應繳之關稅為52101元, 而15387元則是本公司漏報關稅額中我所分得三分之一部分的金額, 另36714元是宙○○及海關關員各自從漏報關稅額中分別獲得各三分 之一部分的金額(15387+15387=30774),再加上實際 關稅額5940元,三者加起來總額即為36714等語(見上開偵查卷 一第七八頁),及證人天○○於八十五年十月五日調查中證稱:(問:扣 押物編號一請款明細內容意義為何?何人製作?)請款明細是宙○○為添 興、沅大公司辦理海產進口報關而向公司申請的費用明細,其第一頁第一 行記載「稅金00000-00000=36714」是表示該筆海產實 際來貨應繳稅金為52101元,減去貨主(即添興、沅大公司)分取之 三分之一漏報關稅差額15387元後,等於關員分取之三分之一漏報關 稅差額,加上宙○○分取之三分之一漏報關稅差額,再加上實際繳納之關 稅金額,共計36714元。其後各頁登載之方式內容意義均相同,這些 請款明細都是由宙○○製作,向我請款所用;(問:請款明細所列「稅金 」字後之數字係為何種數字?)即進口紅蟳實際來貨應繳關稅之數額等語 (見上開偵查卷一第一○五頁)一致,然觀以扣案之七十六張請款單所載 ,其上無任何進口日期、進口報單號碼、進口國家、載運班機等足資辨認 與本件進口報單有涉之相關記載,而該請款單之數量亦與本件進口報單之 件數(共八十二件)有間,且本件進口報單之應繳稅額與扣案請款單所載 「稅金」部分之數額並無相符,職是,自形式上而言,是否得遽認扣案請 款單與本件有涉,已非無疑,再佐以該請款單所載之內容,其中在「稅金 」欄內所減去之數額部分(即前述所謂貨主分取之三分之一漏報關稅差額 ),經計算結果除均非為「稅金」之三分之一外(包括前述舉例該筆), 且該數額多有與「稅金」三分之一相距甚遠之情,例如:稅金00000 -0000=76976;00000-000=15028;0000 0-0000=67252;00000-0000=61042;00 0000-0000=92367等多筆,顯見被告宙○○、地○○及證 人天○○上開所供、所證之計算方式應非事實,況被告宙○○、地○○於 本院調查程序中經隔離訊問亦就上開請款單所載「15387」部分係當 日部分貨主直接到機場現場取貨,而由被告宙○○代收貨款之金額等情為 一致之供述在卷(見本院八十八年九月八日訊問筆錄),因此,實不足以 扣案之請款單佐證被告宙○○、地○○及證人天○○上開於調查中所供、 所證被告宙○○有行賄海關關員一情,更無法進而據以認定同案被告張文 堅等海關關員確有收受賄賂及登載不實之事實。 (七)再者,證人即海關人員未○○於本院調查程序中結證稱:(問:八十五年 十月四日檢方去查案之情形?)上午十點檢方來辦公室,並找驗貨員蔣祖 德來搜索,並予以複驗亥○○所驗之貨物,沒有發現不法;(問:當天是 否有複驗添興公司的貨?)有,並沒有問題;(問:查驗時,是否有貨沒 有貼標籤?)貨上大部分沒有標籤,我有告知檢方等語,又證人即海關人 員乙○○於本院調查程序中結證稱:(問:職務?)驗貨;(問:案發當 日檢方查案之情形?)與未○○所述一樣等語(見本院八十七年十一月六 日訊問筆錄),而證人黎超亦於本院調查程序中結證稱:(問:查獲當日 ,其中有五件不見?)當時情形有先驗完,繳完稅,先放行;(問:驗完 貨後,尚未繳稅款前,貨物放何處?)在裏面。驗完貨,估完價後,計稅 ,核發稅單,交報關行,繳稅完蓋章,交海關放行,放行人員核對,再由 督導人員查驗;(問:案發當時標籤情形?)有一些沒有標籤等語在卷( 見本院八十八年九月八日訊問筆錄),而證人未○○、乙○○、黎超均與 被告等間無任何親誼怨隙關係,衡常自無為迴護被告等而甘冒偽證罪責之 風險,為不實證述之必要,是其等上開所為之證詞當具有客觀真實性,足 堪採信,再佐以卷附八十五年十月五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 驗筆錄所載:提單號碼00000000經清點蟳一六三件(部分未貼標 籤)等語(附於八十五年度他字第四七○號偵查卷第五頁),則案發當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法務部調查局人員就添興公司、宇達 公司等所申報進口之貨物予以查驗時,確有貨物欠缺標籤一情足可認定, 據之,上開勘驗筆錄所載之清點進口貨物結果是否完全與當日實際進口之 貨物一致,已非無疑,況依上開勘驗筆錄所載,添興公司於案發當日係進 口蟳五十件、鱔魚十四件(業者稱已運走五件),亦與公訴意旨所述添興 公司及沅大公司每次均進口一件或二件鱔魚一情,顯然不符,且被告羅國 維當日係申報「活蟳五件、鱔魚六十四件」,即當日鱔魚實際之進口數量 已逾依「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所定之應抽查數量(即每種貨物抽 驗十分之一),因而,被告宙○○於本院調查程序中所供其當日係利用調 包、矇混方法逃漏關稅,非屬無稽,另查於案發當時亦未在被告宙○○、 卯○○身上及其等辦公室等處搜獲任何可疑賄款,以實被告宙○○於調查 中所供行賄關員一節,且佐以被告宙○○於八十五年十月五日調查中供稱 :(問:今日你漏報之關稅,有無因此而致贈打點費予海關關員?)今日 因我有事暫留添興公司,所以交待我僱用之小弟酉○○赴機場投單陪驗, 本來我打算在這批貨驗放後才到機場機放倉致贈打點費用給海關關員,但 就在我正要前去機場時,貴局人員前來添興公司搜索,所以才未前往機場 機放倉致贈前述打點費用;(問:你如何知悉本日你要打點的驗貨關員是 那一位?)通常我都是自己去辦理通關驗放,但今日(八十五年十月四日 )因我委託酉○○去辦理,所以我打算問他,就知道是關員卯○○等語( 見上開偵查卷一第六二頁),益見案發當日驗放貨物之過程,與被告羅國 維上開於調查中所供行賄關員之驗放通關情形顯然有間。再刑事訴訟上證 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 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 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參照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而案發當日同 經攔查貨物發現申報不實情事之同案被告丙○○乃自始堅決否認有行賄關 員之情,並就其係採「調包」之方式逃漏稅捐及該方式係跟被告宙○○學 來等節坦認在卷,詳如前述,且公訴人亦未認定案發當日被告丙○○有行 賄被告卯○○之行為,或被告卯○○有收受賄賂、登載不實之行為,僅係 認定被告卯○○未依規定查驗,然縱被告卯○○未依規定詳予查驗,亦係 涉及其是否因怠忽職務,而應負行政責任,根據上開「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之證據法則,自不得遽為被告卯○○確有收受賄賂之不利認定,職是 ,無法僅憑公訴意旨有關被告卯○○當日就添興公司申報不實之貨物予以 放行之論述即據以認定被告宙○○、卯○○有行賄、收賄及公務員登載不 實等犯行。 (八)公訴意旨雖另略謂:一般而言是很容易從外部包裝分辨出是活蟳或鱔魚, 而本檢察官至場時,發覺活蟳因是活的,有活動,所以會發出「活蟳之腳 摩擦竹籠或保麗龍」之聲音,鱔魚則無。是被告丁○○等十人若有依規定 查驗,在清點數量時僅憑包裝方法及聽聲音,即清楚知道活蟳及鱔魚之個 別數量,查出「活蟳短報、鱔魚溢報」之逃漏稅捐情事,遑論確實抽驗, 更足以查出漏稅情事。是若無受賄情事,何以被告丁○○等十人均依規定 查驗,竟未能查出被告宙○○「活蟳短報、鱔魚溢報」之漏稅情事。且本 案經檢察官於八十五年十月四日查獲後之一星期內之關稅平均增加一百八 十九萬元,顯因被告卯○○等收受賄賂,致國家稅收流失等語,然進口貨 物之包裝就同種貨物並無統一形式之規定,而是否得以來貨所發出之聲響 ,辨認其種類,亦須視查驗貨物當時週遭環境之情形而定,為求正確,「 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第十二條所定之查驗程序,乃明文查驗時須 「拆包或開箱」,是公訴意旨上開所指在清點數量時僅憑包裝方法及聽聲 音,即清楚知道活蟳及鱔魚之個別數量一情,應非必然之理,況依前述, 被告宙○○、丙○○等確有以調包之方式逃漏稅捐,而在其等有心換貨、 調包之情形下,關員在查驗時因遭矇混而未及發現,亦非與事理全然相違 ,本件公訴人推斷被告丁○○等十人未能查驗出申報不實定因收受賄賂, 而未審酌其他有利被告之可能情形,實有未洽。至案發後一星期內關稅收 入是否增加,其中乃涉及該時段來貨之數量,而影響來貨數量多寡之原因 ,不一而足,或因時令、節氣等因素,是以關稅收入多寡之非固定性明顯 存在,因而,姑不論公訴人所據之台北關稅局收入明細表,其中所載究係 有無包括被告卯○○等上開所辯實務上押金抵繳案件部分,惟依上述,關 稅收入多寡之非固定性既然無法排除,則倘逕依公訴意旨此部分論述即認 被告丁○○等確有上開收受賄賂之行為致國家稅收流收,尚屬速斷。 (九)按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稅捐,係指一切法定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 而言,但不包括關稅及礦稅在內,該法第二條規定甚明。從而,稅捐稽徵 法第四十一條關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所設之處 罰規定,僅限於逃漏關稅、礦稅以外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者, 始有其適用,逃漏關稅部分,不能依該法條處罰(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 上字第一○一三號判決參照)。本件公訴人認定被告丙○○、申○○共同 以「活蟳短報、鱔魚溢報」之方式,為宇達公司逃漏海關關稅;被告蔡朝 熙、宙○○、酉○○共同、幫助以「活蟳短報、鱔魚溢報」之方式,為添 興公司、沅大公司逃漏海關關稅,均應負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責, 揆諸首開說明,公訴意旨顯有誤會,被告丙○○等上開所為逃漏關稅之行 為,無從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處罰。 (十)次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 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請予 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 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 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七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七一○號判例參照 ),又進出口貨物納稅義務人及出口貨物之輸出人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 口,其遞送之報單經海關收單後,海關仍須據以辦理查驗,並非一經申報 即生效力,海關既有查驗之義務,似難令申報人負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偽 造文書刑責(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度臺非字第一五八號判決參照)。本件被 告丙○○雖於上開二份宇達公司之進口報單上,就進口貨物之種類、數量 為虛偽不實之記載,申請驗貨核稅,然並非一經記載後,海關即不得再行 查驗,即申報貨物進口之數量、種類,關務人員均須作實質上審查,據之 ,關稅局對貨物申報內容是否確實既有實質上審查權,被告丙○○所為自 與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不得令其負該罪刑責。 (十一)綜上,被告卯○○等所辯尚非無據,無法僅憑公訴意旨所述論據,即認 被告卯○○、宇○○、亥○○、辰○○、子○○、己○○、戊○○、吳松 麟、寅○○、戌○○、地○○、宙○○有如公訴人上開所指之受賄、行賄 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依首揭法條及判例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等 犯罪而均應為無罪諭知;至被告丙○○、申○○、酉○○上開被訴以詐術 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犯行,及被告地○○、宙○○上開被訴以詐 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部分,依前所述,皆不該當上開罪名,不得 依前揭公訴意旨所述論據,即各以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 名相繩,是就被告丙○○、申○○、酉○○及被告地○○、宙○○上開被 訴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部分亦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柯怡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賴 玉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