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林啟明 被 告 乙○○ 被 告 泰勇通運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三二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法 官 潘政宏法 官 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秀珍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