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中壢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一0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爭 奇 法 官 陳 永 來 法 官 呂 仲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松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