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八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附表一編號一、二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所有簽帳單上偽造之所有「丙○○」署押 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二十一時許,在位 於桃園縣桃園市○○路二十號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百貨公司)四樓 ,趁該公司專櫃小姐丙○○離開專櫃搬運貨品之際,竊取其所有置於該專櫃櫃子 抽屜內之皮包,內有其所有汽、機車駕照、全民健保卡乙張、桃新醫院掛號證、 口紅二支、價值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五十元之餐卷、三百元、鎖匙一串、電 話簿一本、梳子一支、簽帳單二張、一般收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信用卡卡號四五六三—0一一0— 0五四二—七三九六號)、美國運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國運通商業 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信用卡卡號三七六三—四四六四四六—一一0一二號) 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核發之信用卡等。得手後竟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之概括犯意,以冒用丙○○名義刷取信用卡消費簽帳,取得各該特約商店交 付財物之方式(惟乙○○自始即無意償付任何以丙○○名義簽帳之款項),分別 持丙○○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二編號所示之時間、 地點刷卡消費,並在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所示各該特約商店之信用卡簽帳單上之 顧客簽名欄分別偽造「丙○○」之署押,其中在萬泰珠寶金行之簽帳單簽名欄上 共偽造「丙○○」之署押二次;持美國信託商業銀行於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 時間、地點刷卡消費,並在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各該特約商店之信用卡簽帳 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分別偽造「丙○○」之署押。以此表明係丙○○本人消費之旨 刷卡消費,而完成上開簽帳單私文書之偽造,並交付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該特約 商店店員而據以行使,供之核對,致使附表一、二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誤而交付財物。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其附表一所示各該特約商店請款時如數給 付,而詐騙取得刷卡金額共一萬二千三百九十九元價值之財物;美國運通商業銀 行於其附表二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請款時如數給付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七元價值之 財物,足以生損害於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美國運通商業銀行、及附表一 、二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丙 ○○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被告竊取被害人之信用卡後,持之前往雙輝通 訊行刷卡消費交易之店員甲○○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一份、「丙○○」美國運通商業銀行簽帳單 影本四紙、及本院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查「丙○○」簽帳單影本暨消費交易, 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檢送之「丙○○」簽帳單影本二份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資料 一份附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於刷卡上之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 消費標的,並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 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係信用卡發卡銀行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 是應屬私文書。被告乙○○竊取被害人丙○○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美國運 通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丙○○之簽名「丙○○」於簽帳單上,偽造被害人丙 ○○確認消費金額之簽帳單,持之行使交付於附表一、二所示各該特約商店核對 ,使附表一、二所示萬泰珠寶金行等特約商店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發卡銀行陷 於錯誤,而詐得相當於如附表所示價值之財物,並使發卡銀行於特約商店經信用 卡中心請款時如數給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發卡銀行及依約與持 卡人交易之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與被害人丙○○。又被告持被害人 所有信用卡消費時,原無付款之意思而冒用他人之信用卡,偽造原持卡人之筆跡 於簽帳單上之簽名(使用詐術),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行為人即是原持 卡人,而交付給行為人一定之財物,此一過程,實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相符合,即當特約商店因誤信冒用持卡人為真正持卡人,而 交付一定之財物,此財物交付行為本身,使特約商店喪失持有,妨害到其使用財 物本身之機能,即為損害,特約商店即是被害人,即使特約商店可從發卡銀行請 求支付帳款,對其全體財產而言並無減少亦然。又按詐欺罪並不以被詐欺者與處 分行為人同一為必要,只需被詐欺者處於有處分其財產之地位,而處分行為人有 服從命令之義務,而為財產之處分,亦即財物之交付,仍受被詐欺者之意思支配 ;本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發卡銀行與附表一、二所示之特約商店間定有契約, 特約商店須依契約負有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發卡銀行所發信用卡刷卡購物消費 時,交付財物之義務,亦即附表一、二所示之特約商店須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 發卡銀行之指示而交付財物,附表一、二所示之特約商店亦可依契約向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等發卡銀行請領價款,嗣持卡人雖未依約於期限內清償買賣價金,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等發卡銀行雖係被害人,惟刷卡者所詐得者仍係財物,並非利益。 核被告所為係犯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再者,被告偽造被 害人丙○○之署押「丙○○」之行為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偽造私 文書而後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祇論以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至被告乙○○如附表一、二所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行,時 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 ,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先後如附表一、二所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 財罪及所犯竊盜罪間兼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斷。公訴人雖僅就竊取被害人丙○○所有皮包內之三佰元、餐卷、美國運通商業 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興銀行信用卡各一張之犯行及持信用卡至「萬泰珠 寶」、「三商百貨」暨「雙輝通訊行」盜刷被害人丙○○信用卡購物,並偽簽「 丙○○」署押於信用卡簽帳單上。未就竊取被害人該皮包內之汽、機車駕照、桃 新醫院掛號證、口紅二支、鎖匙一串、電話簿一本、梳子一隻、簽帳單二張、收 據等物、被告持信用卡至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三0號「珍品金銀珠寶有限 公司」盜刷被害人信用卡並偽簽「丙○○」署押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及盜刷信用卡 以詐取財物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然上開未經起訴部分之事實與起訴部分之事實 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詳如前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應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判,並此敘明。再公訴人就犯罪事實論罪法條漏論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 取財罪及上開二罪與竊盜罪間兼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予補充。爰審酌被 告犯罪之手段、次數、所生危害、冒刷他人信用卡所得財物多寡及犯後態度,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席,以資懲儆。又查被告並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之貪慾,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且犯後業與被害 人達成和解,被害人並表示願原諒不願追究等情乙節,有被害人於本院八十九年 五月二十三日審理時訊問筆錄附卷可稽,並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發卡銀行就盜 刷信用卡之金額如何償還達成協議,本院認被告歷此偵審,當能記取教訓,知所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應予以相當之機會,俾利其改過自新,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 科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依法諭知緩刑 二年,以啟自新。 三、附表一編號一、二(附表一編號一於簽帳單簽名欄上多偽造「丙○○」之署押一 次)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簽帳單偽造被害人丙○○之署押,因均無證據證明 已滅失,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係在沒收之列,縱未經扣獲,因不能證明其 已滅失而不存在,仍均應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 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范 清 銘 法 官 林 信 旭 法 官 黃 永 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 月 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盜刷消費明細 ┌──┬────┬──────┬─────┬─────┬────────┐ │編號│刷卡日期│刷 卡 時 間 │金 額│特約商店 │地 址 │ │ │ │ │(新台幣)│名 稱 │ │ ├──┼────┼──────┼─────┼─────┼────────┤ │ │八十八年│二十一時十八│五千七百五│萬泰珠寶金│桃園縣桃園市中正│ │ 一 │十二月十│分 │十元 │行 │路一一九號 │ │ │二日 │ │ │ │ │ ├──┼────┼──────┼─────┼─────┼────────┤ │ │八十八年│二十一時三十│六千六百四│珍品金銀珠│桃園縣桃園市中正│ │ 二 │十二月十│八分 │十九元 │寶有限公司│路一三0號 │ │ │二日 │ │ │ │ │ └──┴────┴──────┴─────┴─────┴────────┘ 附表二:美國運通商業銀行行信用卡刷卡明細 ┌──┬────┬──────┬─────┬─────┬────────┐ │編號│刷卡日期│刷 卡 時 間 │金 額│特約商店 │地 址 │ │ │ │ │(新台幣)│名 稱 │ │ ├──┼────┼──────┼─────┼─────┼────────┤ │ │八十八年│二十一時十八│五千六佰元│萬泰珠寶金│桃園縣桃園市中正│ │ 一 │十二月十│分 │ │行 │路一一九號 │ │ │二日 │ │ │ │ │ ├──┼────┼──────┼─────┼─────┼────────┤ │ │八十八年│二十一時三十│二千八百五│萬泰珠寶金│桃園縣桃園市中正│ │ 二 │十二月十│一分 │十元 │行 │路一一九號 │ │ │二日 │ │ │ │ │ ├──┼────┼──────┼─────┼─────┼────────┤ │ │八十八年│二十一時五十│三千六百四│三商行股份│桃園縣桃園市中正│ │ 三 │十二月十│一分 │十二元 │有限公司 │路九二號 │ │ │二日 │ │ │ │ │ ├──┼────┼──────┼─────┼─────┼────────┤ │ │八十八年│二十一時五十│一千五百四│雙輝通訊 │桃園縣桃園市復興│ │ 四 │十二月十│九分 │十五元 │ │路一五六號一樓 │ │ │二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