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五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龍潭鄉○○村道坑七號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發鑫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兆 飛 法 官 李 桂 英 法 官 林 恆 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 仲 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