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0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五號 原 告 丙○○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四三巷四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鄭新後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仁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