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 二三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上門兜售之「魔鬼複製人」 、「霹靂嬌娃」、「順流逆流」及「顛峰極限」等影音光碟片均係未經著作權人 即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合法授權,於不詳時地擅自重 製之盜版物品,竟仍意圖營利,並基於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概括犯意,而以新台 幣每部(下同)一百元之代價購入上開盜版影音光碟後,自民國九十年間不詳時 間起至同年五月十二日止,連續將之陳列在其桃園縣中壢市○○街一二七號「八 釐米影音光碟店」之公眾場所,並以每部租金八十元帶家,出租予上門顧客觀看 ,而侵害告訴人著作權。嗣於九十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 查獲,當場並扣得上開盜版光碟片共八片。因認被告所為,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 二條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該法第 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得利公司於本院 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