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二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二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甲○ ○○○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間,在桃園縣平鎮市 ○○路○段二十一號「信望愛教材專賣店」向「新點子出版社」、「好點子出版 社」購買侵害告訴人公司著作權之作業簿、學習評量、測驗卷等物,並對外銷售 與不特定人以圖利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 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 得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