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聯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