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二號 自 訴 人 甲○○○○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坂井淑晃 自訴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郭雨嵐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案於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舉發第00000000號新式樣專利案件確定前停止 審判。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訴訟,業經被告乙○○所屬之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就自訴人主張之 本件系爭物品擁有專利權(新式樣第○五七一一七號專利權、專利申請案號:0 0000000號)乙事,依法申請舉發在案,現審理中,有卷附被告專利舉發 申請書乙件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一)智專一(二)15106字第九一一一 ○一八一五二號及(九一)智專一(二)15106字第九一一一○一八一五三 號函二件足稽,顯見本件系爭專利之有效性,刻正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重新審查 中。而關於專利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 ,得停止偵查或審判程序,專利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自 訴人主張之本件系爭物品之專利權,是否有效,攸關於前揭被告等是否構成犯罪 ,為免紛歧,爰在該舉發案確定以前,停止本案之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 德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