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О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 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 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台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 二、公訴意旨以:被告丙○○與乙○○(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現上 訴最高法院中)、甲○○(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緩刑中),三人均明知「PS設計圖」之商標圖 樣,業經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 局申請註冊核准,註冊為第七一○四五四號商標,並指定使用於錄有電腦程式之 、磁碟、磁卡、磁帶及光碟等之商標專用權,近年在全球個人電腦遊樂器市場行 銷甚廣,品質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且「PS設計圖」之二商標專 用期間為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至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而新力公司 在其所產製之遊戲光碟片,經由遊戲主機執行時,除前揭商標外,亦會顯示「 Lincensed by Sony Computer Enterta inment Inc」(即經新力電腦娛樂股份 有限公司授權製造)等足以對外表示該等光碟產品係新力公司所生產一定用意之 證明文字,均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使用、顯示;亦明知內含猥褻聲音、影像之影 音光碟片,不得意圖販賣而製造,仍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由丙○○提供以 雷射蝕刻寫有盜版遊戲程式或色情影音內容之光碟金屬母片(STAM PER)後,由 乙○○將光碟金屬母片置於射出成型機內,並與甲○○輪流在大欣荃公司前揭廠 房操作光碟射出成型機、烘乾機、吸料機、曝光機及印刷機等機組,將原料PC塑 膠粒溶解後經過射出、漸鍍、塗料、烘乾、印刷等壓片流程,以每月數十萬片之 量,連續大量重製經遊戲主機執行會顯示上開商標與「Lincensed by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 Inc」等足以對外表示該等光碟產品係新力公司所生產 之一定用意證明文字之盜版遊戲光碟片,致與新力公司所生產或授權生產之真品 易生混淆,而足以生損害於新力公司,及以同樣壓片流程大量製造內有男女交媾 、口交畫面之猥褻鏡頭之色情影音光碟片後,再以每片八元至十元之代價出售。 嗣於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六時五十分許,乙○○、甲○○正利用前揭廠房機器大量 重製內容有前揭商標之盜版遊戲光碟時,為警查獲並扣得盜版遊戲光碟片一萬二 千片、色情光碟九千片、盜版遊戲光碟母片二十五片、色情光碟母片二十片、機 械維修單一批、色情印刷用膠片一批、色情光碟封頁、光碟送貨單、工廠收支明 細等物,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丙○○犯有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同法 第六十三條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及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罪 云云。 三、惟查,被告丙○○在前業因另案被告鐘昇豐於八十六年十一月起,在台北市○○ ○路四號西寧市場二樓二0一五室開設天秤座多媒體商店,從事販賣各種光碟、 VCD、CD等生意。丙○○、張曦堂於八十六年九月間在新竹縣湖口鄉○○街二十 七巷一號開設「未來科技企業社」(以下簡稱未來科技社),於同年十月間以月 薪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元雇請江賢能從事光碟生產之工作;於八十七年四月 間雇請羅烈治從事光碟片製程中所需零件之操作,其等均明知「變臉」、「蟑螂 總動員」等影片係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出品並享有視聽著作財產權之 電影片,亦明知如附表一之2、3所示電視遊戲軟體係分別屬於日商新力電腦娛 樂及西雅(SEGA)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權,竟共同基於意圖銷售之犯意 ,自八十七年一月中旬某日起,未經上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由鐘昇豐 提供上開仿冒光碟母片,委由丙○○等人在其上揭經營之工廠,以每片七或八元 不等之代價大量重製,俟重製完成後再交予鐘昇豐在其所開設之天秤座多媒體商 店,公然陳列販售予不特定人,並均以之為常業。又明知如附表二之(一)所示 之影音光碟係有暴露女性性器官及男女性交等猥褻畫面之色情光碟,竟共同基於 販賣之概括犯意,於上開時間,亦由鐘昇豐提供色情光碟母片,委由張曦堂、丙 ○○等人在其上揭經營之工廠,以每片七或八元不等之代價大量重製,俟製造完 成後再交予鐘昇豐在其所開設之天秤座多媒體商店,公然陳列販售予不特定人。 嗣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分別在天秤座多媒體商店、新竹縣湖口鄉○○街工 廠及鐘昇豐所有位於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一0號一樓及地下室倉庫等地,為法 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人員,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鐘昇豐所有 之仿冒光碟及色情光碟及張曦堂所有之全自動光碟製造機乙套(含射出控制器及 射出機乙組、電鍍機及控制箱乙組、檢查機及連線設備乙組、空壓機及空壓桶乙 組、冰水機、冰水筒及泵乙組)等物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二九九三號提起公訴,並 於八十八年五月六日,經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訴字第一七四九號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二年,嗣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 上訴字第二三五六號駁回上訴,再經上訴,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經最高法院以 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九四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現執行中,此有起訴書、第一至三 審刑事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件在卷可稽,是該案件判 決既判力時點應以第二審判決宣示之日時即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為準(司法院八 十二年三月三十日廳刑一字第○五二八三號函參照)。按本件被告丙○○被訴 之犯罪時間,依起訴書及共同被告乙○○、甲○○前開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 書認定,係自八十八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六時五十分許乙○○ 、甲○○獲案之時止,係在前開既判力時點之內。又依證人乙○○供稱:「(問 :如何認識被告,並經被告協助設廠、生產?)我一開始是經由被告的哥哥認識 被告,當時是八十七年的時候,被告向我稱,他在錸德做過,向我鼓吹做光碟片 有利可圖,我自己找廠房,設備是被告提供、母片是被告交給我的,當時我對機 器不了解,而且他提供機器設備部分,我沒有錢給他,就以為他生產光碟片的方 式互扺,他當時自稱是未來科技企業社負責人。(問:提示偵卷八十六頁切結書 ,此張切結書是否被告傳真與你,要求你為其壓製光碟片?)這張的確是他提供 給我原版的母片,我是在八十七年六月結束PC板的生意,休息兩個月後,開始 設廠,真正開始生產是在八十八年二月,傳真是在差不多這個時候的事情,被告 還提供我其他母片,但日期及次數我記不得了。」(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 日訊問筆錄)。又本件在被告工廠查獲之前開訂單切結書,其上係交付被告於前 案查獲所經營之「未來企業社」光碟母片壓制,堪認被告在本件仍以「未來企業 社」向共同被告乙○○、甲○○提供母片訂製壓片而有本件犯行。是觀之被告既 於八十七年間即向乙○○提議進行本件犯行,又接續於八十七年六月、八十八年 二月籌備生產乃至於八十八年三月開始本件犯行,顯屬一整體之犯罪計畫,而與 前案犯行被查獲時之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顯然時間緊接,所犯且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名,應係基於概括犯亦反覆而為,而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揆之上 揭判例意旨,仍為同一案件。從而本件顯係就業經判決確定之案件,重行起訴。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 德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一 編號 片名 著作(發行)權人1 變臉(FACE OFF)2、3各一片 PARAMOUNT影片有限公司 2 編號SOHO-H690004 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天地を食ラウ 母片一片、仿冒片一千六百五十片 3 編號SOHO-G1027 西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片一百五十片 附表二 (一) 編號 片名 1 裸遊少女V204等三十一片母片 2 池上チリV201等二十二片母片 3 裸遊少女V204等色情VCD計二萬四千多片 4 池上チリV201等色情VCD計二千八百多片 (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射出控制器及射出機 乙組 2 電鍍機及控制箱 乙組 3 檢查機及連線設備 乙組 4 空壓機及空壓桶 乙組 5 冰水機、冰水桶及泵 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