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原 告 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計獻群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法 官 張震武法 官 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