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一О號 原 告 慶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八德市○○路一O七號 法定代理人 周大弼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度字第一九二三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侵佔等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 開說明,應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