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利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午○○ 右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四九二號),本院 訊問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予簡易判決如左: 主 文 午○○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 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午○○(原名曾麗姿)無犯罪前科。午○○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間起在桃園縣 桃園市○○路某處經營代辦銀行貸款、信用卡、民間二胎等業務,為圖以借貸金 錢收取高額利息方式牟利,與壬○○、丁○○(二人均未經公訴人起訴)、「儲 榮武」、「邱先生」成年男子與某不詳姓名之四十餘歲電器行老闆娘等人基於常 業重利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壬○○、丁○○等人提供資金、刷卡機,並與 「儲榮武」、「邱先生」、電器行老闆娘提供蓋有附表一所示之商號店章(其中 「博愛洗衣店」係壬○○經營、「銘嘉茶壺行」係丁○○經營,偉勝機車行空白 簽帳單由「邱先生」提供,雷訊諾家電空白簽帳單由電器行老闆娘提供,豪帥汽 車修理、耀祥汽車修理空白簽帳單由「儲榮武」提供)之空白簽帳單,午○○負 責經辦貸放,共同在上址桃園市○○路午○○辦公處所經營地下錢莊,並在聯合 報等報紙刊登分類廣告「信用卡.0000000號」以招攬客戶之方式,誘引 需款孔急陷於急迫情況而持有信用卡之不特定人前來借款,而於八十六年三月間 又將辦公處所由桃園市○○路遷至桃園市○○路二○五號一樓,自八十五年十一 月間起至八十六年六月間止,附表一所示之陳香鈴等人因渠等需款孔急,且告貸 無門,見上開報紙之分類廣告,即撥打刊登廣告所留之前揭電話與午○○連繫借 款事宜,旋即持信用卡到上址桃園市○○路、桃園市○○路二○五號一樓辦公處 所,假信用卡刷卡消費之名行借款之實,而乘附表一所示陳香鈴等人急迫之際, 約定以實際刷卡之金額先預扣一個月利息百分之十五,差額才為實際出借之款項 【例如借款人借貸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利息先扣一千五百元】,出借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予陳香鈴等人,並於借款人陳香鈴等人刷卡後,與各該借款人基於明 知無交易事實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在午○○登載不實之消費簽單上,由借款 之人簽名,之後再由午○○以前開不實之消費簽帳單為憑,登載於結帳單、請款 單等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再持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各發卡銀行申 領簽帳款,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各發卡銀行於收受請款單後,各發卡銀行陷於 錯誤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即將借款人簽帳金額扣除手續費之款項撥款予附表 一所示各商號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午○○分得實際刷卡金額百分之 五之利潤,餘均歸壬○○、丁○○等人,午○○、壬○○、丁○○共同經營前揭 信用卡放款業務而以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渠等並以之為常業,嗣於八 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桃園縣警察局據報前往桃園市○○路二○ 五號一樓搜索查獲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刷卡機一部、帳冊一本、簽帳單客戶 存查聯十三張、空白簽帳單一疊等物因而查獲上情。案經桃園縣警察局移請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右揭事實已據被告午○○於本院調查時自白不諱,且據證人鄭勝國於八十六年七 月二十一日警訊、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八十七年一月 二十一日偵查、證人李美玉、癸○○、陳國欽、庚○○、丙○○、己○○於八十 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警訊、證人亥○○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八十九年六月十 四日警訊、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偵查、證人卯○○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本院調 查、證人丑○○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調查、證人酉○○於九十年八月二十 四日本院調查、證人未○○(原名申○○)、天○○、寅○○於九十二年二月二 十日本院調查時證述甚詳,並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一份(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 一三四號,第三十一頁、第三十二頁)、報紙廣告影本一紙(八十六年度偵字第 一○一三四號,第三十五頁)、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八十七年十月十二 日聯卡商服字第八七一七○五號函送之特約商店「銘嘉茶壺行」、「麒弘企業社 」資料一份(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三四一號,第三十二頁、第三十三頁)、九十 一年十一月五日聯卡商管字第九一二六六五號函送之「祥光佛具」、「上好傢具 」、「偉勝機車行」、「耀祥汽車修理」、「豪帥汽車修理」特約店資料一份、 美國銀行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九十美銀(信)第四○號函送之「信用卡卡號000 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 00號、0000-0000-0000-0000號」持卡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年籍等資料一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送「甲○○」客 戶綜合資料一份、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行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九 ○)港匯銀卡字第○一○七六號函送之信用卡客戶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資 料一份、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九○)消信 字第○六五六號函送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資料一份、美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行九十 年三月二十六日(九○)渣信字第○○七九號函送之信名卡客戶資料一份在卷可 稽,與刷卡機一部、空白簽帳單一疊、簽帳單客戶存查聯十三張、記載信用卡刷 卡借錢記錄之帳冊一本及信用卡二十張扣案為證,雖然證人壬○○、丁○○否認 有提供資金、刷卡機、空白簽帳單而與被告共同經營信用卡放款業務以取得與原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犯行,分別稱「:當時我(指證人壬○○)只是跟她學,還沒 有做,我和她之間沒有任何金錢往來:」(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本院調查,壬○○ )、「我(指證人丁○○)覺得她(指被告午○○)懷恨我,因為壬○○告午○ ○時,我曾陪壬○○出庭:」(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本院調查,丁○○),然而有 關由壬○○、丁○○等人提供資金、刷卡機、蓋有附表一所示之商號店章之空白 簽帳單,被告負責經辦貸放,共同經營信用卡放款業務一節,已據被告於八十七 年九月二十六日偵查、九十年六月七日、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九十年八月二十四 日、九十年十月五日、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九十一年四月一 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本院調查時供述甚詳,而警方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前往桃園市○○路二○五號被告租用之辦公處所查獲有附表二 所示之空白簽帳單一疊、簽帳單十三紙等物,亦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一份在卷可 稽及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扣案可證,空白簽帳單一疊,其中有一份蓋有「麒弘企 業社」店章、四份蓋有「銘嘉茶壺行」店章,簽帳單第一聯(客戶存查)十三紙 中,其中亦有三張蓋有「銘嘉茶壺行」之店章、一張蓋有「麒弘企業社」之店章 ,根據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聯卡商服字第八七一七 ○五號函送之特約商店「銘嘉茶壺行」、「麒弘企業社」資料一份,「銘嘉茶壺 行」之負責人是丁○○,「麒弘企業社」之負責人是酉○○,被告與證人酉○○ 二人並不認識,此已據被告與證人酉○○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院調查時陳明 在卷,證人酉○○證稱「:有一名叫小高的男子他說他要申請特約商店向我借一 、二張空白簽帳單去看:」等,證人壬○○、丁○○二人均稱與酉○○係朋友, 其中壬○○更稱被告應該不認識酉○○,衡諸常情,若非證人壬○○、丁○○二 人提供蓋有「麒弘企業社」、「銘嘉茶壺行」店章之空白簽帳單,被告鮮能持用 以辦理信用卡刷卡借錢,是被告此部分有關與壬○○、丁○○等人共同經營信用 卡放款業務以賺取利息之供詞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被告自八十五年十一月間起即從事信用卡借款業務,迄八十六年六月間,貸放之 金額由五千元至十二萬元不等(詳如附表一所示),多達一百四十七筆,有扣案 之帳冊一本可證,其利息收入自是可觀,其與證人壬○○、丁○○、「儲榮武」 、「邱先生」、「電器行老闆娘」顯有藉放高利貸收取暴利營生並以之為常業, 是核被告此部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又按簽帳刷卡之簽 帳單,其內容係由特約商店載有商店代號、名稱、日期、明細、金額等,並由持 卡人簽名確認,足以證明簽帳消費者簽帳交易事實經過之制式單據,特約商店復 以該消費簽帳單為憑,再登載於結帳單、請款單,是上開單據均應屬特約商店承 辦人員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被告雖非附表一所示各特約商店員工從事業務 之人,惟其與如事實欄所述有業務關係之丁○○、壬○○、「儲榮武」、「邱先 生」、「電器行老闆娘」具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由壬○○、丁○○、「儲 榮武」、「邱先生」、「電器行老闆娘」提供蓋有各特約商店店章之空白消費簽 帳單予被告,被告再填載虛偽消費事實交由借款人簽名製作完成後,再由被告向 聯合信用卡中心、各發卡銀行請款,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核被告所為 ,係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證人壬○○、丁○○、「儲榮武」 、「邱先生」、「電器行老闆娘」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 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均時間密接,所犯構 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各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 其刑。而被告所犯前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規定從一重之常業重利罪處斷。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 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已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之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 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比較 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足稽)、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 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已無再繼續經營借貸業務,應認 經此教訓,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二之帳冊係被告所 有,編號一、三、四之刷卡機一部、簽帳單客戶存查聯十三張、空白簽帳單一疊 則係共犯壬○○、丁○○、「儲榮武」、「邱先生」、「電器行老闆娘」所提供 ,已據被告供述在卷,均為供本案犯罪或預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其餘附表二編號五至十四所載之扣 案物,因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為被告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又公訴人雖僅就附表一編號144至編號147之以真刷卡、 假消費方式貸放款項予己○○、庚○○、丙○○、亥○○而收取重利之犯行起訴 ,其餘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43貸放予陳香鈴等人之部分未予起訴,然此部分 之行為事實,被告均係基於常業犯意為之,與被告所為經起訴判決有罪之行為事 實部分為常業犯之單純一罪,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附此敘 明。 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林 婷 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 鳳 滿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一: 編號 借款人 借款金額 借款日期 特約商店 發卡銀行 (新台幣) 1. 陳香鈴 三萬五千元 85.12.24 偉盛 中國信託(顏淑華) 2. 同右 一萬四千五百元 85.12.26 雷訊諾 同右 3. 同右 二萬九千元 86.01.15 雷訊諾 同右 4. 同右 二萬伍仟元 86.01.04 偉盛 花旗(顏淑華) 5. 同右 二萬四千元 86.01.06 上好 同右 6. 同右 九千八百元 86.01.15 偉盛 第一信託(許綿綿) 7. 同右 二萬八千元 86.01.18 好來屋 中國信託 (張朱素芸) 8. 同右 三千元 86.01.27 祥光 同右 9. 同右 二萬元 86.02.12 偉勝 中國信託(林明正) 10 黃立偉 八千元 86.01.22 好來屋 中國信託(謝淑貞) 11. 同右 四千二百元 同右 博愛 同右 12. 同右 一萬一千元 同右 祥光 同右 13. 同右 一萬五千六百元 同右 偉勝 同右 14. 同右 六千二百元 同右 博愛 同右 15. 甲○○ 二萬零五百元 85.12.27 偉勝 美國 16. 同右 一萬元 85.12.27 雷訊諾 匯豐 17. 同右 六千八百元 86.01.20 祥光 竹企 18. 同右 七千五百元 86.05.22 銘嘉茶壺行中國信託 19. 同右 五千五百元 86.05.23 同右 美國銀行 20. 楊益春 五千元 86.01.23 祥光 花旗 21. 戊○○ 二萬五千元 85.12.27 上好 花旗 22. 同右 一萬五千元 同右 好來屋 匯豐 23. 同右 一萬元 同右 同右 美國 24. 同右 五千元 同右 雷訊諾 中國信託 25. 同右 二萬一千四百五 86.01.30 祥光 花旗 十元 26. 同右 八千三百十五元 同右 博愛 同右 27. 同右 七千五百元 同右 祥光 中國信託 28. 同右 一萬二千七百元 同右 同右 美國 29. 辛○○○ 三萬元 85.11.29 好來屋 中國信託 30. 同右 四萬元 同右 偉勝 同右 31. 同右 二萬五千元 86.01.27 祥光 同右 32. 子○○ 一萬三千元 85.12.27 雷訊諾 匯豐 33. 同右 一萬四千二百元 同右 同右 同右 34. 同右 七千八百元 86.01.20 祥光 35. 同右 三萬六千五百元 86.0522 銘嘉茶壺 36. 同右 一萬三千五百元 86.05.30 俊祥汽車 匯豐 37. 同右 一萬四千五百元 86.05.30 俊祥汽車 匯豐 38. 黃鴻銘 一萬一千元 86.01.29 祥光 美國 39. 鄭龍女 九萬元 85.12.27 好來屋 匯豐 40. 簡美娟 三萬五千元 86.01.29 偉勝 中國 41. 同右 二萬三千元 86.02.05 祥光 同右 42. 莊建華 四萬八千元 85.12.30 雷訊諾 中國信託 43. 同右 八萬五千元 同右 偉勝 渣打 44. 同右 十萬元 同右 上好 美國運通(申○○) 45. 同右 十二萬元 同右 好來屋 農民 46. 魏千順 三萬五千元 85.12.31 好來屋 花旗 47. 同右 三萬三千元 同右 同右 同右 48. 鄭偉任 二萬五千五百元 86.01.31 偉勝 聯邦 49. 王焜年 二萬零一百四十 86.01.04 雷訊諾 中國信託 二元 50. 林 輝 九萬三千元 86.01.31 51. 張玉麟 六千元 86.01.04 上好 美國運通 52. 同右 二萬元 86.01.06 同右 同右53. 楊淑妃 七萬一千二百元 86.01.31 祥光 中國信託 54. 同右 八千元 86.02.05 博愛 同右 55. 同右 一萬五千元 同右 偉勝 同右 56. 余春連 二萬九千元 86.01.04 雷訊諾 台新 57. 同右 三萬元 同右 好來屋 中國 58. 同右 三萬元 86.01.17 偉勝 美國 59. 蔡美倫 七萬二千元 86.02.01 偉勝 美國 60. 同右 八千元 同右 祥光 同右 61. 張旗東 四萬元 86.01.04 上好 美國運通 62. 同右 三萬五千元 86.01.27 上好 美國運通 63. 同右 五千五百元 86.01.22 祥光 花旗 64. 朱水圳 二萬七千四百元 86.02.03 好來屋 竹企 65. 同右 二萬零六百元 同右 祥光 同右 66. 李桂香 一萬八千元 86.01.06 偉勝 中國信託 67. 蔣光復 二萬元 86.02.03 偉勝 美國銀行 68. 黃瑞美 三萬元 86.01.06 偉勝 美國銀行 69. 陳一銘 一萬五千三百元 86.02.15 博愛 竹企 70. 同右 一萬五千五百元 86.02.21 祥光 竹企 71. 曾李碧蓮 三萬五千元 86.01.06 好來屋 中國信託 72. 林錦蓮 一萬元 86.02.18 偉勝 美國 73. 張次琴 二萬元 86.01.06 雷訊諾 匯豐銀行 74. 吳登仁 四萬五千元 86.01.06 雷訊諾 花旗 75. 黃長發 六萬五千元 86.01.07 偉勝 渣打 76. 同右 六萬五千元 86.01.07 雷訊諾 美國銀行 77. 黃玉如 六萬三千元 86.01.06 雷訊諾 竹企 78. 黃秀麗 七萬元 86.01.08 雷訊諾 ? 79. 梅明珠 二萬五千元 86.01.07 偉勝 中國信託 80. 許伸利 一萬九千元 86.01.09 偉勝 中國信託 81. 同右 一萬五千元 86.01.29 祥光 中國信託 82. 同右 三萬元 86.01.10 偉勝 美國銀行 83. 同右 三萬一千五百元 86.02.04 祥光 美國銀行 84. 賴瑞鳳 七萬六千元 86.01.10 雷訊諾 中國信託 85. 同右 八千五百元 86.01.10 雷訊諾 中國信託 86. 劉德政 一萬八千元 86.01.10 雷訊諾 台北企銀 87. 孫玉滿 二萬元 86.01.11 祥光佛俱 台新 88. 同右 二萬五千元 86.01.13 曾姐代刷 台新 89. 同右 七千八百元 86.01.21 祥光曾姐代台新 90. 吳財源 一萬元 86.01.13 祥光 台新 91. 許錦惠 四萬六千元 86.01.13 偉勝 渣打 92. 白昌富 三萬八千元 86.01.13 雷訊諾 美國 93. 同右 三萬五千元 86.01.27 上好 美國 94. 同右 九千二百元 86.01.27 祥光 匯豐 95. 同右 八千八百元 86.01.27 祥光 匯豐 96. 同右 二千三百元 86.01.29 祥光 匯豐 97. 同右 二千七百元 86.01.29 偉勝 匯豐 98. 同右 一萬九千五百元 86.02.01 偉勝 中國(陳協材) 99. 同右 二萬一千元 86.02.03 祥光 中國(黃文鳳) 100. 同右 二萬六千元 86.02.11 祥光 中國(陳協材) 101. 同右 九千元 86.02.11 博愛 中國(陳協材) 102. 同右 一萬八千元 86.02.14 偉勝 中國(陳協材) 103. 簡王淑民 二萬元 86.01.17 祥光 台新 104. 同右 三萬元 86.01.17 好來屋 美國 105. 同右 一萬八千元 86.01.18 上好 美國 106. 同右 一萬二千元 86.01.20 偉勝 美國 107. 黃秀榮 六萬元 86.01.17 好來屋 匯豐 (劉發喜) 108. 古永銘 五千元 86.01.18 祥光 台新 109. 同右 五千元 86.01.18 好來屋 慶豐(古黃麗珠) 110. 簡泳弘 三萬五千三百元 86.01.21 偉勝 中國信託 111. 同右 三萬五千元 86.02.03 祥光 中國信託 112. 蔡國松 一萬元 86.01.18 偉勝 慶豐 113. 王美鶯 二萬八千元 86.01.20 偉勝 花旗 114. 同右 二萬七千元 86.01.20 ? 花旗 115. 同右 三萬一千五百元 86.02.03 偉勝 竹企 116. 韓國平 八千元 86.01.20 祥光 竹企 117. 同右 三萬元 86.01.27 祥光 中信 118. 同右 一萬元 86.02.01 偉勝 中信 119. 同右 一萬一千二百元 86.02.04 偉勝 竹企 120. 同右 二萬三千六百元 86.02.12 祥光 竹企 121. 同右 六千四百元 86.02.12 偉勝 竹企 122. 同右 一萬八千元 86.02.18 博愛 竹企 123. 同右 一萬七千元 86.02.18 祥光 竹企 124. 乙○○ 二萬七千五百元 86.01.20 偉勝 匯豐 125. 同右 二萬零五百元 86.01.20 祥光 匯豐 126. 同右 九千五百元 ? 偉勝 匯豐 127. 同右 二萬五千元 86.05.23 諾緹雅國際美國銀行 美容機構 128. 同右 二萬四千五百元 86.06.06 順昌建材行渣打 129. 曾黃玉治 一萬五千七百元 86.01.20 祥光 ? 130. 顧淑芳 六萬元 86.01.21 偉勝 花旗 131. 同右 一萬五千元 86.01.24 祥光 花旗 132. 張文亮 一萬元 86.02.19 祥光 上海商銀 133. 簡秀玉 五萬八千元 86.02.19 偉勝 渣打 134. 同右 五萬八千元 86.02.20 祥光 匯豐 135. 巳○○ 八千元 86.02.24 偉勝 中國信託 136. 簡耀芳 六萬八千元 86.02.24 偉勝 中興銀行 137. 郭文豪 一萬八千元 86.02.14 博愛 台新 138. 辰○○ 二萬元 86.05.22 順昌建材行美國銀行 139. 同右 四萬元 同右 同右 花旗 140. 同右 八千五百元 86.05.23 諾緹雅國際花旗 美容機構 141. 同右 三萬三千五百元 同右 俊祥汽車 花旗 142. 同右 八萬五千元 同右 俊祥汽車 花旗 143. 同右 一萬九千五百元 86.06.06 麒弘企業社渣打 144. 邱湲貞 二萬元 86.01底 中信託 145. 庚○○ 五萬元 86.03 偉勝機車 花旗 146. 丙○○ 二萬元 86.03 中國信託 147. 亥○○ 四萬元 86.03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刷卡機 一部 2. 帳冊 一本 3. 簽帳單客戶存查聯 十三張 4. 空白簽帳單(其中蓋有銘嘉茶 一疊 壺行店章之空白 簽帳單四份、蓋 有麒弘企業社店 章之空白簽帳單 一份) 5. 商業本票 一本 6. 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張 7. 委託書 二十四張 8. 印章 十八枚 9. 信用卡 二十張 10. 客戶資料袋 二十五份 11. 戌○○儲金簿 一本 12. 午○○名片 三張 13. 債務清償證明書 三張 14. 客戶名冊 四本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