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3年交易字第26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鄭豐年 被 告 丙○○ 信邑商行 上列被告因93年交易字第262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賴淑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