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1935號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5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藍色背包壹個、黑紅色手提袋壹個均沒收。 事 實及理 由 一、被告甲○○明知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係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商標圖樣、註冊號碼、專用效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專用權公司名稱均詳如附表),且附表所示商標名稱圖樣,在國際間行銷多年,已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其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概括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藍色背包每個新台幣(下同)70元、黑紅色手提袋每個500 元之價格購入仿冒上開註冊商標之商品(無證據證明甲○○係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意而販入),竟另行起意,明知該批衣服係未得商標權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並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前開註冊商標之仿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5 月20日左右起至94年5 月27日止,在桃園縣中壢市○○路170 號騎樓擺攤,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並先後以藍色背包每個190 元、黑紅色手提袋每個850 元陳列販賣。嗣於94年5 月27日17時5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前揭仿冒品藍色背包1 個、黑紅色手提袋1 個。案經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訴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而扣案之背包、手提袋等確係仿冒品一情,業據證人即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法務人員呂育修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鑑價報告表、NIKE產品鑑定書、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1 紙、現場蒐證照片2 張在卷可稽,復有仿冒品背包、手提袋各1 件扣案可資佐證。而依卷附現場蒐證照片顯示,被告確有陳列該等仿冒商品販售之情形。又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NIKE業已行銷多年,可稱係知名之品牌,扣案商品之真品價格每個約800 元之譜,亦有鑑價報告表可查,被告卻僅以每個70元、500 元之價格販賣標有上揭商標之背包、手提袋,自難諉為不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本件犯罪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其先後多次行為間,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又係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以1 罪論,應依法加重其刑,聲請人未論連續犯,尚有誤會。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營利而陳列該等仿冒商標商品合計2 件,數量不多,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生危害非輕,惟其尚未實際營取利益及其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仿冒NIKE註冊商標之商品藍色背包1 個、黑紅色手提袋1 個,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 美 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 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專用權公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聯合商標註冊號數:121568號。 專用效期:至民國98年9 月30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各種箱袋、運動袋、旅行袋、手提箱袋及背袋等。 商標圖樣: